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矿山救护队必须按照《救护规程》规定实施抢救。非专业人员下井协助抢救不得进入灾区。井下抢救工作地点必须实施有效防范措施,保证抢救人员的安全。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1)治安保卫组应在矿山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划定警戒线和警戒范围,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群众和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
(2)医疗救护组应对地面工作场所实行消毒处理,防止疾病传播;物资保障组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抢救人员中毒事件发生。
(3)善后处理组应加强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行为或事件发生。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1)充分发挥120急救中心的作用,开辟绿色通道,保证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2)必要时可动员志愿人员参加矿山事故抢救。
4.8事故调查与现场监测评估
(1)县安全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开展现场检测、勘察、技术鉴定及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2)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和部门及时总结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4.9新闻报道
矿山事故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由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为批准采访的新闻记者提供必要的采访工作条件和便利。具体组织工作按照《新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10应急结束
矿山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帮助事故矿山企业继续处理事故后期的善后工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
(2)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
(3)卫生部门要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4)矿山企业应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2社会救济
社会救助由县民政部门具体组织落实,原则上保证募捐资金用于事故救援和受灾群众的救助。
5.3保险
矿山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对事故遇难、受伤人员的理赔由市保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保险公司落实兑现。
5.4应急救援总结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参加救护抢救的矿山救护队应按规定格式内容写出总结,报县安全监管局。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总结分析矿山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矿山事故单位设置对外联系专用电话;现场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保持通信、信息的畅通。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6.1.2信息保障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全县统一的矿山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同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并定期更新,定期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