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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0日

  6.2.2应急队伍保障

  (1)矿山企业数量多、灾害严重、事故多发的乡镇政府应建立矿山救护队,或者依托现有矿山企业共建救援队伍。

  (2)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护队的小型矿山企业,应与就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或与就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3)各矿山救护队根据所服务矿区及矿山的特点,制定预案和训练计划,做好预防性检查和救护演习。

  (4)各矿山救护队实行分级管理,抢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听从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6.2.3交通运输保障

  (1)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交通管理部门,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的,由县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发生矿山事故后,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或者由公安部门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6.2.4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120急救中心为矿山事故医疗救护基地,根据矿山救援工作需要,参与矿山事故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2)矿山企业与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的专项培训。

  6.2.5治安保障

  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

  6.2.6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保障矿山事故所需应急救援经费。事故矿山企业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7社会动员保障

  (1)要动员乡镇、村委会等参加遇难者的家属安抚工作,稳妥、尽快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事故,可动员当地村民参加抢救。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事故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理,开展矿山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

  (1)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公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应急法律、法规。

  (2)矿山企业组织员工学习有关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

  7.2培训

  (1)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定期强制培训;负责组织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2)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7.3演习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一次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矿山企业每年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一次以上救灾演习。

  8监督检查与奖惩

  8.1监督检查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惩处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2)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应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应急命令、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不履行应急救援准备义务;不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物资或资金;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和更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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