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为主的原则,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由区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由设区的区级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发生重大(Ⅱ级)事故及险情时,由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依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根据本单位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下列控制事态发展的措施,同时应迅速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动态信息。
(1)根据事态影响范围,周边社区并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实施动态监测,及时辨识、确认危害范围及危害程度;
(4)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需要社会支援和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应及时提出请求给予支持。
4.2 新闻报道
区政府新闻中心统一负责对外新闻报道工作。
4.3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有关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查勘理赔,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必要时可预付理赔款
5.3 总结评估
各级应急指挥部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参与部门(单位)之间联络畅通。
6.2 保障措施
(1)救援装备保障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掌握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监管、城建办等部门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