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后,区安全监管局应急办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通部门应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运输系统。
(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地方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6)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负责常备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在应急状态下,事故发生当地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区经委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7)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包括体系建设、日常运行、专家队伍建设、事故演练、事故紧急救援装备等费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8)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保障机制。
(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10) 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建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
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2)培训教育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3)演练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7 附 则
7.1 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区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区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电话:0559—2319502
传真:0559—2319502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安全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