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为主的原则,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级Ⅳ)事故灾难及险情时,由县级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发生较重(Ⅲ级)事故灾难及险情时,由市级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发生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事故灾难及险情时,在省、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增援。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应根据本单位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应采取下列控制事态发展的措施,同时应迅速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公安、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动态信息。
(1) 根据事态影响范围,向周边社区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 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 实施动态监测,及时辨识、确认危害范围及危害程度;
(4) 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 需要社会支援和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应及时提出请求给予支持。
4.2 新闻报道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上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统一对外报道口径。
4.3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逐级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有关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查勘理赔,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必要时可预付理赔款
5.3 总结评估
各级应急指挥部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参与部门(单位)之间联络畅通。
6.2 保障措施
(1)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掌握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
地方政府应建立完善以消防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 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要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3)交通运输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应急办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通部门应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运输系统。
(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地方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