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后勤保障组:负责指挥抢险人员的物质保障,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助处理伤员救护工作。
8、善后事宜处理组: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9、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由指挥首长调动、使用。
在开展救治过程中,应注意组织协调好各类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其它意外事故。
(七)县直各相关部门应承担的职责:
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向指挥部提出针对事故种类启动相应抢险预案和处理措施的具体意见;根据省、市政府授权,积极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工作。
2、县公安局:
负责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保证处理事故车辆进出有序;负责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交警、消防、治安等警种警力参与救援;负责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
3、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组织和调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大型救援设备到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负责提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工程技术支持、资料支持;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等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4、县建设局:
负责组织和调动起重机械和设备及操作人员,到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负责煤、水、燃气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5、县卫生局:
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与市急救中心及有关医院的协调、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负责有关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6、县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泄露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提出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
7、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非专业车辆,负责水、电、通讯的畅通;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县民政局、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主管部门:
负责事故现场后勤保障;负责灾民的临时安置;负责现场所需器材、装备、材料、给养的供给及车辆的抢修维护;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9、事故单位:
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工作,提供后勤保障,按要求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相关专业指挥部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工作。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事故单位县直主管部门要服从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迅速组织力量抢救,组织人员疏散和设施处置,保卫要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工作。在应急抢险中,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服从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险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事故(险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险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险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八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