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起动基本程序
(一)接到报警后,根据报警情况或事故抢救现场反馈的信息,经初步确认事故符合预案起动条件,随即向镇安全办报告,镇安全办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决定起动预案。
(二)事故发生单位、或报告人若向其它主管部门报告,该报警受理主管部门的领导,应立即向镇安全办报告,由镇安全办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决定起动预案。
(三)总指挥不在辖区,由副总指挥决定是否起动预案。
(四)预案一旦决定起动后,由安全办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赶赴指定位置,听候指挥部调派救援任务。
六、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它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分析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等安全措施;
(四)其它救援措施。
七、事故报告
(一)矿山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伤员,疏散人员,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散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二)矿山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情况向镇政府、安全办、派出所报告,并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快报,报上述职能单位。
书面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2、故事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
八、事故查处
(一)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矿山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区级以上的重、特大事故调查组,我镇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三)伤、亡事故的结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