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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0日

  2.健康管理

  (1)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兼职或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离岗的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还要经过培训才能开展产生职业危害的工种。

  四、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理

  1.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立即救治伤者,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

  3.发生毒气、毒物泄漏造成中毒事故的,应立即疏散人群至安全区域外,封锁现场,并对泄漏的毒气、毒物进行减毒或无毒化处理。

  4.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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