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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7日
2.2   施工等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成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施工等单位领导小组),制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各工程项目部班组即为当然的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企业和项目应急知识宣传并定期组织演练。单位发生事故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应急工作准备。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符合本辖区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掌握本辖区应急工作力量和应急储备物资,时刻做好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各施工等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2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动态、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进行多方位分析,共同探讨研究对策,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各施工等单位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安全例会,判断建设工程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开展风险分析,提出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
  3.3 隐患排查治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各施工等单位应经常、全面、系统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组织整改,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国务院或省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100人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者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或省建设厅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建设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单位及我局立即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我局及时向县政府、市建设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建设局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当省政府或省建设厅组织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单位及我局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我局及时向县政府、市建设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我局立即参与县政府组织或实施的选项应急响应行动,对发生超出我局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建设局报告。当市政府或市建设局组织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单位及我局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我局及时向县政府、市建设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4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或建设行政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当超出县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安办或市建设局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市安办、市建设局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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