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
4.3.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3.2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县建设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并通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接报后立即向县政府及市建设局专报,并及时将领导做出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跟踪反馈落实事故有关情况。
4.3.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4 先期处置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相关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县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件,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县政府和局领导小组报告。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5 指挥协调
(1)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报市领导小组,启动市级预案。较大事故由局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启动本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领导小组。
(2)第一时间召开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故发生单位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县政府和市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局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6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7 应急结束
当伤亡人员得到有效处置,事故隐患彻底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后,按照“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决定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要协助县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应急救援征用物资补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