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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07日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2、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调查程序规定》。
4、《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二、工程简况
本工程为富达蓝山小区—11#楼,位于哈尔滨市先锋路与南直路交汇处,
邻哈尔滨制药六厂,建设单位为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黑龙江省国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建筑面积为16.461.65m2。本工程为29层住宅,地下一层为车库,地上二十九层,地下车库层高为4.2m,标准层层高均为3.0m,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建筑物总高度约为93.5m。钻孔压灌超流态砼桩基础,直径500mm, 桩长21.5m, 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
三、重大事故(危险)发展过程及分析
1、塔吊作业中突然安全限位装置失控,发生撞击高压护栏及相邻塔吊或坠物,或违反安全规程操作,造成重大事故(如倾倒、断臂);
2、基坑边坡在外力荷载作用下滑坡倒塌。
3、高处脚手架发生部分或整体倒塌及搭拆作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4、施工载人升降机动作失误或失灵。
5、压力容器受外力作用或违反安全规程发生爆炸及由此引起的连锁反应事故(如起火)。
6、自然灾害(如雷电、沙尘暴、地震强风、强降雨、暴风雪等)对设施的严重损坏。
7、塔吊、升降机安、拆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
8、运行中的电气设备故障或发生严重漏电。
9、其他作业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触电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
四、应急区域范围划定
1、工地现场内应急区域范围制定。
1)塔吊脚手架、施工用载人电梯事故,以事故危害形成后的任何安全区域为应急区域范围。
2)基坑边坡及自然灾害事故等危害半径以外的任何安全区域为应急区域范围。
3)电气设备故障、严重漏电事故以任何绝缘区域(如木材堆放场等)为应急区域范围。
2、工地场外应急区域范围的划定对事故可能波及工地(围档)外,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需要当地政府的协调,属政府职能。在事故(危害)发生后及时通报政府或相关部门确定应急区域范围。                  
应急电话:火灾:119;医疗救护:122。
五、应急预案的组织措施
1、成立应急预案的独立领导小组(指挥中心)。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及其人员组成组 长:洪德林,副组长:闵东辉,组 员:下设:通讯联络组 组长:于淑珍 技术支持组 组长:龙海宽,消防保卫组 组长:陈洪波抢险抢修组 组长:翟健医疗救护组 组长:张金莲后勤保障组 组长:赵龙
2、应急组织的分工职责
(1)组长职责:
1)决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紧急事故,要求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帮助并实施厂外应急计划,在不受事故影响的地方进行直接操作控制;
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程;
3)指导设施的部分停工,并与领导小组成员的关键人员配合指挥现场人员撤离,并确保任何伤害者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4)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记录作业安排;
5)在场(设施)内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6)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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