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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4日
        第九条 公司财务科应设立应急救援资金管理帐户,以保证应急救援时的资金使用。
        第十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施工项目部)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并在12小时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详细地点、时间。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是否请求和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时间。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立即报告上级各有关部门,同时启动预案,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调集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设备,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直接通报给市公安局或驻军及武警部队,请求援助。
        第十二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工程项目部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处理措施
(一)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及突出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技术专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必要时请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救,请求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护现场秩序。
(二)伤员抢救立即与120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抢救。
(三)事故现场救援行动中,安排专门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四)在救授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事故救援结束,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事故调查应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事故性质进行确定。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最后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等清楚、准确、客观、全面,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本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三)、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四)、妨碍救援工作的;
(五)、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六)、在重特大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其他任何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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