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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乡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19日

        III级(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IV级(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3.2  预警信息发布
       
        (三)预警措施
        道路交通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方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外,还应向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入抢险状态,并维持好事故现场,做好疏散工作;
        四、信息报告
        派出所或交警中队接到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III级或III级以上级别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报警后,在立即报告乡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告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县公安局和乡乡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县应急委员会。需报告上级机关的,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应急处置过程中,在第一时间续报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的等级标准,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发生一般事故(Ⅳ级),乡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在1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
        发生较大事故(Ⅲ级),由乡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在半小时内上报,由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1小时内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事故(Ⅱ级),由乡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半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再向上级报告,请求救援。
        (二)处置措施
        乡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乡应急委员会关于启动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案的指令后,应通过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应急成员单位发出启动预案的命令,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快速、有效、全面地进行应急处置。
        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划定警戒区和疏散区,指挥现场处置组、伤员抢救组快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交通管制组、后勤保障组、治安管控组快速进行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的疏散和警戒。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员会,报请启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预案等应急处置措施,进行事态的控制和险情的排除。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调令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汇报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执行县应急委员会的应急处置指令。
        (三)应急终止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派出所、安监办、交警中队等部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乡应急委员会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乡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和相关的部门、单位应按照处置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六、后期处理
        (一)调查处理
        乡人民政府、派出所。交警中队等单位,及时进行调查、统计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应急委员会、市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肇事和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及交通安全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二)善后工作
        1、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2、由经办机构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3、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责任与奖惩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谎报、瞒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并阻碍、延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七、 附则
        本预案是乡人民政府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部门应遵照执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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