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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18日

        2、报告内容与时间要求
        (1)报告内容:事故煤矿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别、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简要经过,对事故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救援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2)时间要求:报告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市政府、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忻州市煤监局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事故煤矿必须在2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二)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按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按煤矿事故级别分别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时,事故煤矿先启动矿级预案,再启动县级预案,并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的发生。
        (三)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分级
        煤矿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4级响应。
        (1)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Ⅱ级:(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应急响应启动
        县属煤矿发生Ⅳ级事故,启动矿级或县级应急救援预案,县政府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发生Ⅲ级事故,按规定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在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发生Ⅱ级事故,按规定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3、应急处置基本方法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已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尽快安全撤出灾区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
        (5)为保证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援基地。井下基地的指挥由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的电话。
        (四)指挥与协调
        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及救护队参与抢险救灾;指导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协调县有关部门、企业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通讯、交通畅通和治安秩序稳定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发布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故简要信息,并随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时,需征得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六)应急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升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经县应急指挥部确认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宣布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消,应急状态结束。
        五、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及其亲属,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部门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二)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要求进行。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全县的煤矿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监控中心是全县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枢纽,负责收集和传递煤矿事故信息。各煤矿企业、定点医院必须建立事故信息中心,并确保信息畅通。
        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整理、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保证各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二)队伍保障
        各煤矿企业应筹集一定资金,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充实、完善全县煤矿救护队伍、事故抢险救援队、事故救援专家库和煤矿事故应急救护信息数据库。
        承担辖区内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机动性任务的救护大队,根据市、县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进行事故救援,并指导煤矿辅助救护队开展救援工作。
        (三)技术保障
        建立县煤炭系统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相关专家协助开展事故的救援、调查和分析。
        各煤矿要有及时填绘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必备的图纸资料,并有专人专柜进行保管,建立台帐,并能随时提供。
        (四)装备保障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三条生命线”建设,为安全避险、逃生创造条件。煤矿必须建立辅助救护队,同时要组建企业抢险救灾队伍,当出现非瓦斯事故、非煤尘爆炸事故时,由企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救援。要加强辖区内煤矿的救援队伍建设,,要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见附表4),并保证状态良好。并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交通运输保障
        辖区内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县应急指挥部出面协调交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做到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县公安机关交警队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六)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县人民医院为事故伤员救治定点医院。要根据需要建立煤矿事故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加强定点救治医院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提高定点救治医院应对煤矿事故的救治能力。
        (七)物资保障
        定点救治医院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煤矿企业必须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八)经费保障
        事故救援资金由事故煤矿承担,无力承担时,在该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协调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定期举办煤矿事故应急预案业务培训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奖惩
        对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修订
        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由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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