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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20日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政府会同市、省、国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会同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总结和评估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省安委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省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安委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市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县安委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县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县有关部门(单位)。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中国电信松溪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中断的通信线路,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3)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县政府安办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4)县政府安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政府安办报送。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与熟练使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训练和管理,提升应急救援技能和水平。各行业(领域)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
  6.2.5基本生活保障
  县政府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2.6物资保障
  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部门应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7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县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县财政局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县政府应提供帮助。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并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类媒体应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县政府安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安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8)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衔接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沟通与协作
  县政府安办和县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周边县(市、区)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交流与合作。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4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由县政府组织进行一次修订和评审。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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