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响应分级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件(事故),启动Ⅰ级响应: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急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事故)。
(二)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其它事故或事件。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件(事故),启动Ⅱ级响应: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急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事故)。
(二)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件(事故),启动III级响应: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急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事故)。
(二)超出基层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事故)。
(三)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安全事件(事故)。
(四)集团公司或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较大事件(事故)。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事件(事故),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事故)。
第十五条 指挥与协调
集团公司处置的突发安全应急事件,由集团公司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基层单位应急抢险中心开展工作或指派、组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按照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主要任务是: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②发布启动集团公司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③协调各基层单位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④及时向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和其它相关单位应急机构汇报或通报应急情况;⑤配合公安交警、运管等部门做好事发地公路运输的交通管制;⑥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发地有关人员的疏散或转移以及伤员的急救;⑦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工作;⑧必要时请示市交通主管或行业管理部门启动相关市级应急预案;⑨积极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等。
各基层单位应急抢险中心按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集团公司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主要任务是:①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乘客、群众开展自救互救;②紧急启动资金、人员、车辆、物质、设备等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③配合公安交警、运管等部门做好事发地公路运输的交通管制;④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⑤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的处置情况和发展势态;⑥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有关单位和集团公司应急抢险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处置
一、突发安全应急事件或事故报告
一次道路运输行车突发安全事件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泄漏、燃烧、爆炸、人员伤亡事故的,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车辆、驾驶员、伤亡情况、“五不出站”基本情况、简要经过等,分别用电话报公司应急办公室,并在2小时内传真报送正式书面快报;集团公司及时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伤亡事件或事故和危化品运输事件或事故的基本情况上报市交通局、运管处应急办公室。
二、赶赴事件或事故现场及组织协调
较大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的安全一责任人、分管安全领导、安全科长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安全部长应及时赶赴现场,督促发生事件或事故的相关单位积极进行现场的施救工作,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生一般伤亡事件或事故和危化品运输严重泄漏、燃烧、爆炸事故,事发单位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对事件(事故)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进行调查处理。集团公司负责对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事件(事故)调查处理,并积极配合省、市政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结论及有关单位、驾驶人员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机制》规定要求,对肇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扩大应急
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突发安全应急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集团公司或公司应急救援中心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交通局、市运管处报告,请求上级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
发生一般突发安全应急事件,其事件(事故)的险情严重程度已超出了基层单位抢险救援处置能力时,各基层单位和集团公司应急抢险中心应及时报请市交通局、市运管处申请启动上一级预案实施救援。
实施救援扩大时,各基层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装备、物资、车辆、人员、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八条 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事件或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道路交通秩序恢复,相应的危险因素消除后,由集团公司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 善后处置
各基层单位和集团公司应急中心应积极做好事件(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有关协调配合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道路运输畅通等事项。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道路运输畅通和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条 调查与总结
特别重大事件(事故)由市政府协助省政府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事件(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件(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一周内向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事件(事故)的基本情况、抢险过程、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主要抢险措施、抢险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建议。重大事件由集团公司一周内向市交通局、市运管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按照《**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全市各类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后8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公司突发安全应急事件发言人,有关新闻发布工作由负责处置工作的单位、部门协调。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办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单位和部门沟通协商,及时掌握信息、分析情况、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对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请示公司领导。负责处置事件的单位和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联系,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对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事发有关单位应急抢险中心配合有关新闻单位按照以上原则进行。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应急队伍、人员安全保障
各基层单位和集团公司应急救援中心应组建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和扩大应急响应增援处置队伍,制定组织保障方案,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救援能力。
集团公司应急中心和各基层单位要加强对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第二十三条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各基层单位和集团公司应急抢险中心负责所属范围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和交通方面的经费。集团公司财务部应预设相应应急专项储备经费,由应急办向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或有关领导报告决定并调剂使用。各有关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物资装备保障
各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应急救援设备、物质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管理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做好物资储备工作,以保证应急救援时的统一综合调配使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宣传培训和演练
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全司各单位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的监督指导,适时组织全司统一演练。各基层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结合实际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集团公司应急办备案。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安全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奖励与责任
集团公司和各基层单位对在突发应急事件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险救援应急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件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在应急事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应急事件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谎报、迟报应急事件信息的;
(4)拒不执行应急事件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预案管理
各基层单位和集团公司应急抢险中心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集团公司以本预案为总预案,同时编制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重大节假日安全运输保障、防汛抢险、消防安全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五个分预案,在不同时段发生不同情况突发安全事件时,按相应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妥善处置,做到预案启动及时,处置有力、有序、有效,努力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事件影响降至最低。集团公司将结合预案运行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