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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02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小浪底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电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信访条例》
    《济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小浪底建管局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电厂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治安事件,具有突发性、对电厂正常工作秩序将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规模群体上访、请愿、集会、游行、蓄意闹事及恐怖袭击等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突发事件管理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电厂统一领导和电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各分厂(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依靠科学,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4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是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4.5 坚持保护重点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处理和控制中,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  群体性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电厂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和两个工作小组,负责电厂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3.1.2 领导小组
        组   长:电厂厂长
        副组长: 电厂副厂长、总工程师
    成    员:电厂办公室主任、财务部主任、安全监察部主任、生产技术部主任、生产保障部主任、运行调度分厂厂长、发电维护分厂厂长、水工分厂厂长、水电供应部主任、保卫处处长、小浪底公安局局长。
    3.1.3 应急办公室
        主  任:电厂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 安全监察部主任、生产技术部主任、生产保障部主任
        成  员:厂办公室、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生产保障部主任管理人员、当班值长
        应急办公室设在电厂办公室: 24小时值班电话0379-63905606
    3.1.4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工作小组:
    (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小组
        主 任:主管生产电厂副厂长
        成 员:电厂办公室、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生产保障部、运行调度分厂、发电维护分厂、水工分厂、水电供应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稳定应急管理工作小组
        主 任:主管政务电厂副厂长
        成 员:电厂办公室、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生产保障部、保卫处小浪底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3.3 职责
    3.3.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关于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2)监督电厂的应急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调各分厂(部门)职责的划分,并监督各分厂(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写、学习、演练和修订完善;
    (3)负责总体指挥协调各类不安全和不稳定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出现危急事件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应急预案的终结;
    (4)部署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5)及时向济源市政府部门及小浪底建管局报告电厂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6)负责监督、指导电厂各职能机构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并对相关部门或人员考核。
    3.3.2应急办公室职责
    (1)负责安排落实突发事件日常的预防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生产运行情况,提请应急指挥领导决定进入和解除预警状态和应急状态。
    (3)落实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 监督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和信息反馈。
    (4)掌握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3.3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及时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重大突发事件;
    (2)负责电厂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传达所在地政府、水利行业及小浪底建管局有关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3)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监督各部门、专业的落实;
    (4)制定电厂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典型预案库,指导电厂重大突发事件的管理工作;
    (5)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电厂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和小浪底建管局规定各下属部门安全生产典型预案库;稳定应急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厂有关员工队伍稳定以及防火、交通、外力破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6)检查各分厂(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组织演练的情况;指导、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7)对电厂各分厂(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4 预防与预警
    4.1预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负责对所管理范围内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信息、数据进行常规监测,定期开展跟踪监测、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
    4.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没有达到本预案的突发事件,不涉及政府发布预警信息的事件,按照《小浪底建管局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要求,启动电厂现场预案,造成事故的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定义事故级别。
    4.3信息报告与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厂立即用电话上报小浪底建管局,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按规定通报所在地区和相关政府部门。
    (2)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由组织单位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小浪底建管局备案。
    (4)造成事故的在事故结束后上报《事故调查报告书》
    (5)《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部门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小浪底建管局同意可延至45天。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接到地方政府批复事故结案后7日内上报小浪底建管局。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一般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1)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特大或对小浪底建管局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各类突发群体聚集事件。
    (2)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人身事故,构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或对小浪底建管局产生较重负面影响的各类突发群体聚集事件。
    (3)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死亡或重伤,未构成重大人身事故的;一般民事纠纷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
    (4)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重伤或轻伤,因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
    (5)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由小浪底建管局组织实施,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由小浪底建管局和电厂组织实施。
    (6)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小浪底建管局和电厂联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7)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或地方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2响应程序
    电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和要求:
    (1)当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通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立即启动电厂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响应,控制事态影响扩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立即向小浪底建管局报告,成立电厂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3)及时向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4)组织本厂相关专业人员分析情况,根据专业人员的建议以及地方政府应急要求,组织本厂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同时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人员、技术和物质支持;
    (5)突发事件相关部门,主动向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小浪底建管局汇报请求支援。
    5.3 应急结束
    水力发电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确认突发事件已有效控制,生产和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决定应急状态的解除。并将应急解除信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通知各应急处置组,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及防范措施。
    6 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电厂成立由各专业生产人员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岗位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救援技能训练,熟悉应急知识,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一。
    6.2物资保障
    配置一定的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建立并落实严密的日常检查、维护等标准化管理制度,使各类事故处于可控状态,应急系统处于完备状态。应急物资清单见相关专项预案。
    6.3 通信保障
    各生产现场配置生产电话;各办公场所配备办公电话;各应急指挥人员配备应急专用电话;个人携带移动电话。电厂人员每人配发联系通讯录。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一。
    通信维护部门定期检查维护通信设备,保持通信畅通。
    7 培训与演练
    7.1 培训
    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生产技能、紧急救护法、消防培训等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
     7.2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应急预案的演练方式根据预案内容选择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其中的任何一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演练。
    8 后期处置 
    8.1 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8.2对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电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9 附件
    应急抢险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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