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公司)所属各部门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有效、迅速控制因设备事故造成的影响,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中的经济损失,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1.2.2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42号)。
1.2.3 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
1.2.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29639-2013)。
1.2.5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电监会4号令)。
1.2.6 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风场发生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员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的应急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作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加强以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工作。
1.4.5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4.6 依靠科技,提高能力。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员工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1 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1.1.1 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是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设备事故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和部署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行使应急救援指挥职责。组长由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
2.1.1.2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总工程师
成员:综合部经理,生产运营部经理,HSE(安健环)部主任,
海林中电红旗风电场检修班长,海林中电海浪风电场检修班长,海林中电红旗风电场运行班长
下设应急办公室和抢险救援队
应急办公室主任由生产运营部经理兼任,日常管理挂靠生产运营部
电话:0453-6943452。
抢险救援队队长由风电场各班长担任,日常管理挂靠风电场,
电话:0453-6943453, 0453-6943491
2.1.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1.2.1 发生设备事故时,应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由现场最高负责人担任。
2.1.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全面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各专业小组进行事故应急救援。
(3)接受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及时向中电新能源汇报事故信息和对外信息发布。
2.1.2.3 生产运营部的主要职责
(1)协调、联络各级应急机构和部门。
(2)负责本预案的培训、演练、完善工作。
(3)为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建议。
(4)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
2.1.2.4HSE(安健环)的主要职责
(1)监督、组织本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2)监督、管理本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2.1.2.5 海林中电红旗(海浪)风电场的主要职责
(1)做好事故抢修物资供应工作,在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补充设备或物资时,应迅速组织货源,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运送到现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做好事故备品的保管,确保事故备品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3)负责事故抢修物资材料的准备。
(4)负责抢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5)负责做好抢修设备与系统隔离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6)负责修后设备的检查、验收。
(7)负责机组的启动运行工作。
3. 应急响应分类
3.1 按照国务院(2007年国务院令第 493号)的规定,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将电力设备事故划分为四类:
3.1.1 I 级事件:指电力设备、设施损坏,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 万元者。
3.1.2 Ⅱ级事件:指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 万元的事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的事故。
3.1.3 Ⅲ级事件:指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的重大设备事故。
3.1.4 Ⅳ级事件:指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较大设备事故。
3.2 海林中电红旗(海浪)风电场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分I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四类,分别对应条款 3.1所述的四类设备损坏事件。
4. 预案启动条件
4.1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本应急预案:
发生 3.1条款所述的设备损坏事件。
4.2 应急响应一般要求
4.2.1 发生设备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海林中电红旗(海浪)风电场各班长汇报,风电场班长汇报生产运营部,各级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现场,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上级领导未能及时赶到现场,则现场职务最高者为应急总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