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实例>>正文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02日


  (2)部公路局商部应急办提出启动防御响应建议。
  (3)拟启动Ⅰ级防御响应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报请部长核准后启动;拟启动Ⅱ级防御响应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启动。启动防御响应时,同步成立领导小组,并将启动防御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抄送应急协作部门,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信息需及时向社会公布。
  (4)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防御响应可转入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
  (5)当预计的天气情况未对公路交通造成影响,或天气预警降低为蓝色(一般)级别或解除时,防御响应自动结束。
  3.4.3 防御措施
  由部领导组织召开会议,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参加,立即部署防御响应工作,明确工作重点;指导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队伍做好装备、物资、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工作。
  部路网中心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增加报告频率,形成事件动态报告机制。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部、省、市、县四级部门响应。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分Ⅰ级和Ⅱ级,省、市、县级部门应急响应一般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1.1 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交通运输部启动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相关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
  4.1.2 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响应
  发生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省级部门应急响应,相关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应急响应且响应级别不应低于省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4.1.3 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响应
  发生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市级部门应急响应,相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县级部门应急响应且响应级别不应低于市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4.1.4 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县级部门应急响应。
  4.1.5 专项响应
  发生Ⅱ、Ⅲ、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按照国务院部署,或者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或者根据对省、市、县级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的重点跟踪,交通运输部可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导、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指导、支持措施主要包括:
  (1)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指导。
  (2)协调事发地周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武警交通部队给予支持。
  (3)调用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给予支持。
  (4)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4.2 响应启动程序
  4.2.1 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部路网中心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报部公路局、应急办。
  (2)由部公路局商应急办提出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建议。
  (3)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报请部长核准后启动,同步成立领导小组,各应急工作组、部路网中心等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并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抄送应急协作部门,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拟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启动,同步成立领导小组,并按照需要成立相应应急工作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报部长核准。
  (5)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发现事态扩大并符合Ⅰ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4.2.2 省、市、县级部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等级、响应措施及启动程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Ⅲ级及以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应报部路网中心。
  4.3 信息报告与处理
  交通运输部按有关规定向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交通运输部和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部际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部省公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与联动机制,部路网中心汇总上报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省(区、市)发布。
  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省份的相关机构应将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部路网中心,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定时情况简报,直到应急响应终止。具体报送程序、报送方式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部路网中心应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简报,上报领导小组。省、市、县级部门应急响应的信息报送与处理,参照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执行。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展势态、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地信息报送内容要求与处理流程。
  4.4 响应终止
  4.4.1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部路网中心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公路交通基本恢复运行或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报领导小组。
  (2)由抢通保通组商综合协调组提出终止Ⅰ、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和后续处理意见。
  (3)拟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的,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终止,或者降低为Ⅱ级应急响应,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同步调整领导小组及下设工作组。
  (4)拟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终止。
  (5)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的有关信息,按规定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抄送应急协作部门,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4.2 省、市、县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4.5 总结评估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灾后总结评估工作,准确统计公路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终止后,部公路局及时组织参与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并报部领导。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平急结合、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
  5.1.1 国家公路交通应急队伍
  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作为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救援、抢通保通队伍,兵力调动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地方公路交通应急队伍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路网规模、结构和易发突发事件特点,负责本地应急抢险救援、抢通保通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应急队伍可以专兼结合,充分吸收社会力量参与。
  5.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公路交通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动员社会力量或协调其他专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2 装备物资保障
  5.2.1 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原则
  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能力。储备装备物资时,应统筹考虑交通战备物资储备情况。
  5.2.2 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体系
  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体系由国家、省、市三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点)构成。
  5.2.3 应急装备物资管理
  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点)应当建立完善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装备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装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当本级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在数量、种类及时间、地理条件等受限制的情况下,需要调用上一级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点)装备物资储备时,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调用指令;需要调用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装备物资储备时,由交通运输部下达调用指令。
  5.3 通信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公路交通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5.4 技术保障
  5.4.1 科技支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加强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和储备,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预测预警、辅助决策、特种应急抢险等技术装备的应用,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分析、评估、决策支持系统,提高防范和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5.4.2 应急数据库
  建立包括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队伍与装备物资资源等数据库。
  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以及装备物资的数据资料应当定期更新。
  公路数据库、农村公路数据库、交通移动应急通信指挥平台数据库、交通量调查数据库等交通运输各业务数据库应当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在部启动防御响应或应急响应后,相关数据库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并安排专职应急值班人员。
  5.5 资金保障
  公路交通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当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6 应急演练
  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部省联合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实地演练与模拟演练相结合的多形式应急演练活动。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演练。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突发事件易发地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5.7 应急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应急保障相关人员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对应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5.8 责任与奖惩
  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地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于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于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6.2 预案监督与检查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定期组织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装备物资储备、信息报送与发布、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资金落实、应急评估等情况。
  6.3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