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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

  来源: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31日

目 录

1 总则.............................................................................................. 1

2 组织体系...................................................................................... 3

3 运行机制...................................................................................... 9

4 应急响应.................................................................................... 11

5 应急结束.................................................................................... 16

6 事故后期处置............................................................................ 16

7 信息发布..................................................................................... 16

8 应急保障.................................................................................... 16

9 培训和演练………………………………………………………….18

10 监督管理.................................................................................... 18

11 附则........................................................................................... 1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为建设平安东莞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含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和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的Ⅲ级(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当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事故险情后,由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管理和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提高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的能力,加强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要做好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求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特别是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要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和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素质。

1.5 预案体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单位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6 事故分级

按照《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府〔2007〕136号)的事故分级,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急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急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急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及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急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工作要求,按照 “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

总指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质量安全生产副局长

指挥中心成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等相关人员。

2.1.1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1)按照市应急办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统一组织指挥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反应工作,落实全市建设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

(2)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反应进行重大决策研究,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制定、完善和实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和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指导建立和完善建设系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抢险队伍,组织各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定期进行演练,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5)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决定启动和关闭本预案,并做出善后处理等工作安排;

(6)审批对外公告的重要新闻信息并授权发布单位;

(7)对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做出避免和预防事故险情发生的重大决策。

2.1.2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有序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事故抢险进行指导;协助指导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进行应急救援,协调物资和设备投入抢险救援;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负责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上报;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有序组织抢险救援行动;协助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协助、指导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3)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成立园区、镇(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负责拟定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上报;建立和完善本区域建设系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本区域内各建筑企业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2 办事机构(局应急办公室)

为便于收集、管理事故信息并及时作出反应,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局应急办公室,该机构设在局办公室,为常设机构。

主 任:局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

负责统筹全市各镇街(园区)应急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并承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局应急办公室设立事故报警电话,报警电话为“0769-22207178”。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型现场通讯设备。事故发生时,迅速通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应急抢险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

2.3 工作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

为做好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当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原因调查组(专家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警戒保卫组。

总指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质量安全生产副局长

副总指挥:质安科科长,质监站、安监站站长

工作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和统筹工作;落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工作部署;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研究对策,制定临时抢险救援方案;指挥抢险救援队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和抢险工作;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协调各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合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抢险结束后,及时召集有关单位进行总结,作出善后工作安排和提出避免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和原因。

2.3.2 事故原因调查组(专家组)

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科科长

组员:局相关业务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社会专家(专家组名单详附件)。

工作职责

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人员财产损失情况;组织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方案,报现场指挥部审定后送抢险救援组组织实施;负责应急抢险工作情况与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向现场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掌握现场抢险工作进度,及时预测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提出阻止或延缓发生的措施;参加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形成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报告;完成对事故现场具体情况和有关信息的全面整理。

2.3.3 抢险救援组

组长:市质监站或安监站站长

组员:质监站、安监站、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应急专家及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工作职责

负责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伤员搜救、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工作;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负责实施抢险工作的安全措施和清理事故现场。

2.3.4 后勤保障组

组长:市安监站副站长

组员:局相关科室、质监站、安监站和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

工作职责

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调运、储存和发放;确保抢险救灾指挥通讯联络的优先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大型设备(包括汽车吊、装载机、挖掘机等)和物质及时到位;协调消防、公安、卫生、安全等职能部门;统计参加抢救的人数、车辆、器材、设备等有关数据;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情况和善后工作的信息发布工作。

2.3.5 警戒保卫组

组长:市质监站或安监站副站长

组员:市质监站、安监站相关人员

工作职责

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的秩序,设置事故警戒线、岗,维护抢险救护工作正常运行。

2.4 其他有关单位

2.4.1 施工企业

凡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各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成立本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每个建筑工地均须成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小组,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同时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本工程项目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特别是发生事故时,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当地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报告事故情况(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情况),并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在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令后各企业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4.2 建设单位(业主)

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同时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协助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开展有关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与监控 (事故灾难监控与预警行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网络,对已登记的工程项目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风险评估,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收集的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预警,向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布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

市镇(街)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加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组织对工程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台帐,针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各施工企业、各工程项目部接到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 信息报告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事发工地工程负责人、事发工地施工企业、事发地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如实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确保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主体情况:

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

(3)事故简要情况

①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

②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重伤、轻伤等);

③事故经济损失;

④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救援情况

①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情况;

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事发地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进行处置,并将具体情况汇总后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对于较大等级、重大等级和特别重大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迅速向市应急办公室上报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事故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事发地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和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市镇(街)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可特事特办。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市行政区外的,应尽快报告市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市(县)政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通报协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有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求援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市政府报告。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及减少财产损失。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条件

(1)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确定为Ⅳ级(一

般)事故,经市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②危急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④造成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2)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确定为Ⅲ级(较大)事故,经市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②危急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④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2 应急响应

4.2.1 应急响应等级

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根据事故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行动:发生本预案第1.3界定的Ⅳ级(一般)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Ⅲ级应急行动: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Ⅲ级(较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由市政府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并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本应急预案或其他相关预案。

Ⅱ级应急行动: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Ⅱ级(重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Ⅰ级应急行动: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2.2 Ⅳ级事故应急状态的响应行动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当接到经核实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Ⅳ级(一般)事故或险情后,进入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行动:总指挥立即赶赴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召集指挥中心成员研究对策;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立即组织事故原因调查组(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人员财产损失情况;配合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方案。

(2)局应急办公室的行动:根据事故原因调查组(专家组)反馈的信息,立即通知事发地附近的成员单位启动本应急预案,调集该成员单位抢险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质前往事故现场救助,并指导事发地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进行应急救援。同时,坚守岗位,加强监控,做好信息的接收与传达,确保信息畅通。

(3)事故发生单位的行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同时,指派相关人员负责引导现场指挥人员、各抢险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如果事发地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无法开展有效应急救援,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要求启动本应急预案。同时,启动Ⅳ级事故应急状态的响应行动,具体步骤同4.2.3。

4.2.3 Ⅲ级事故应急状态的响应行动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当接到经核实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Ⅲ级(较大)事故或险情后,进入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行动:总指挥立即赶赴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召集指挥中心成员研究对策;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签发启动本应急预案;设立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同时,调集各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救援设备和物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启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请求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2)局应急办公室的行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部门启动本应急预案,并调集各成员单位抢险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质前往事故现场救助。同时,坚守岗位,加强监控,做好信息的接收与传达,确保信息畅通,协助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做好指挥工作。

(3)事故发生单位的行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同时,指派相关人员负责引导现场指挥人员、各抢险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现场救援指挥部的行动:

①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方案。落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部署,立即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人员财产损失情况;迅速确定警戒区域和设置警戒线,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实施方案,经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意后组织实施。

②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各抢险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在抢险救援组的指挥下按各自的分工立即展开救援工作;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同时,配合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事故发生地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集中调用急需的专业抢险救援人员、消防人员及物资、设备、设施等前往现场应急救援。

③疏散人员与封锁现场行动。警戒保卫组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抢险区域人群疏散和现场封锁工作,设置警戒线,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故责任人员;协助交警部门对抢险道路、桥梁实施管制工作,保证抢险交通正常;配合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④医疗救护行动。后勤保障组配合市卫生健康局组织有关卫生医疗单位、医疗救护人员,调动足够救护车辆、医疗器械、急救药品赶往现场急救或待命,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做好受伤人员的送院医治和出入院的登记工作;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保证事故现场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⑤事故调查行动。事故原因调查组(专家组)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市监察局事故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当事故死亡失踪达3人以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调查工作仍应继续,并向其提供有关情况和积极协助工作。

(5)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施工企业行动:在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令后,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立即带领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设备等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指挥下开展救援工作。

4.2.4 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

启动本预案需要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设备、设施支援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请求,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调配和安排。

4.3 应急状态的响应升级

当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本预案事故或险情的级别自动升级,并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当升级至本预案1.3界定的重大等级、特别重大等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时,由市政府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有关方面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请批准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5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确认后签发关闭应急预案,并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宣布应急反应结束,关闭预案。

6 事故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事故险情发生地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后期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现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

事故安抚赔偿: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受灾捐赠: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应由市民政部门受理和发放。

保险赔偿: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6.2 事故调查

应急反应结束后,事故原因调查组(专家组)要继续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完毕后,事故原因调查组(专家组)应在一个月内(一个月不能完成的,应向上级报告并申请延迟)将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及时将《调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根据调查情况予以通报。

7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由市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市政府决定。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所需的事故应急反应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的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8.2 应急物资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应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和保管。应急物资应包括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应急救生等设备。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作出购置和年度维护经费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其它部门应掌握应急反应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确保应急反应的急需。

根据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有关企业应配置必须的应急救援物资。

8.3 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落实抢险队伍,并应定期对抢险人员进行应急抢险技能培训和演练;各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组成本单位(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同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其各成员单位应做好各种应急抢险人才的数据库,以备应急调用。

8.4 应急通讯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保证应急搜救报警电话(公安报警:110,火警:119,医疗救助:120)和应急抢险时使用的高频无线电话的正常使用,任何人员不准私自占用和破坏;各成员单位应确定应急(值班)电话或联络方式并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变更时应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每季度应对联络、通讯电话进行校核和更正。

8.5 应急人员安全保障

参加事故应急抢险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确保抢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8.6 应急医疗卫生保障

通过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与卫生局联系,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社区卫生站开展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8.7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通过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与市交警部门联系,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同时配合市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9 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并定期组织本单位、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9.2 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人员对应急预案及程序的了解,及时发现本部门应急工作程序和应急资源准备中的不足,增强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能力。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计划在每年举行一次综合预案演练。

10 监督管理

10.1 监督检查

局应急办公室应对本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2 奖励

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3 责任追究

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执行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

(2)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3)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或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不听从指挥、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对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重要责任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9)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10)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因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局应急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相关单位应结合实际作出相应的修订。

局应急办公室应根据实际环境的变化、事故演练报告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后,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相关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的精神和职责,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将预案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11.2 其他事项

(1)局应急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指定负责人承担相应职责。

(2)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及参加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对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本预案每年应定时组织演练,使参与人员熟悉应急处理预案的职能、程序。本预案成员单位以及参与演练单位应根据演练情况,撰写演练效能报告,由局应急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11.3 有关数字定义

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立即”、“及时”表示在0.5小时内。

本预案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件2: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

附件3:应急救援基本方法

附件4:东莞市工程质量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名单

附件5:应急救援队伍人员明细表

附件6: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物资储备统计表

附件7:东莞市建设行业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统计表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

2 组织体系...................................................................................... 3

3 运行机制...................................................................................... 9

4 应急响应.................................................................................... 11

5 应急结束.................................................................................... 16

6 事故后期处置............................................................................ 16

7 信息发布..................................................................................... 16

8 应急保障.................................................................................... 16

9 培训和演练………………………………………………………….18

10 监督管理.................................................................................... 18

11 附则........................................................................................... 1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为建设平安东莞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含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和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的Ⅲ级(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当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事故险情后,由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管理和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提高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的能力,加强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要做好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求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特别是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要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和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素质。

1.5 预案体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单位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6 事故分级

按照《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府〔2007〕136号)的事故分级,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急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急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急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及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急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工作要求,按照 “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

总指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质量安全生产副局长

指挥中心成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等相关人员。

2.1.1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1)按照市应急办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统一组织指挥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反应工作,落实全市建设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

(2)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反应进行重大决策研究,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制定、完善和实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和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指导建立和完善建设系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抢险队伍,组织各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定期进行演练,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5)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决定启动和关闭本预案,并做出善后处理等工作安排;

(6)审批对外公告的重要新闻信息并授权发布单位;

(7)对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做出避免和预防事故险情发生的重大决策。

2.1.2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有序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事故抢险进行指导;协助指导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进行应急救援,协调物资和设备投入抢险救援;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市质监站、市安监站:负责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上报;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有序组织抢险救援行动;协助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协助、指导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3)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成立园区、镇(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负责拟定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上报;建立和完善本区域建设系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本区域内各建筑企业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2 办事机构(局应急办公室)

为便于收集、管理事故信息并及时作出反应,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局应急办公室,该机构设在局办公室,为常设机构。

主 任:局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

负责统筹全市各镇街(园区)应急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并承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局应急办公室设立事故报警电话,报警电话为“0769-22207178”。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型现场通讯设备。事故发生时,迅速通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应急抢险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

2.3 工作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

为做好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当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原因调查组(专家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警戒保卫组。

总指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质量安全生产副局长

副总指挥:质安科科长,质监站、安监站站长

工作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和统筹工作;落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工作部署;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研究对策,制定临时抢险救援方案;指挥抢险救援队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和抢险工作;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协调各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合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抢险结束后,及时召集有关单位进行总结,作出善后工作安排和提出避免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和原因。

2.3.2 事故原因调查组(专家组)

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科科长

组员:局相关业务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社会专家(专家组名单详附件)。

工作职责

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人员财产损失情况;组织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方案,报现场指挥部审定后送抢险救援组组织实施;负责应急抢险工作情况与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向现场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掌握现场抢险工作进度,及时预测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提出阻止或延缓发生的措施;参加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形成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报告;完成对事故现场具体情况和有关信息的全面整理。

2.3.3 抢险救援组

组长:市质监站或安监站站长

组员:质监站、安监站、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应急专家及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工作职责

负责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伤员搜救、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工作;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负责实施抢险工作的安全措施和清理事故现场。

2.3.4 后勤保障组

组长:市安监站副站长

组员:局相关科室、质监站、安监站和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

工作职责

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调运、储存和发放;确保抢险救灾指挥通讯联络的优先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大型设备(包括汽车吊、装载机、挖掘机等)和物质及时到位;协调消防、公安、卫生、安全等职能部门;统计参加抢救的人数、车辆、器材、设备等有关数据;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情况和善后工作的信息发布工作。

2.3.5 警戒保卫组

组长:市质监站或安监站副站长

组员:市质监站、安监站相关人员

工作职责

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的秩序,设置事故警戒线、岗,维护抢险救护工作正常运行。

2.4 其他有关单位

2.4.1 施工企业

凡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各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成立本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每个建筑工地均须成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小组,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同时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本工程项目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特别是发生事故时,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当地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报告事故情况(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情况),并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在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令后各企业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4.2 建设单位(业主)

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同时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协助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开展有关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与监控 (事故灾难监控与预警行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网络,对已登记的工程项目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风险评估,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收集的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预警,向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布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

市镇(街)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加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组织对工程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台帐,针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各施工企业、各工程项目部接到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 信息报告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事发工地工程负责人、事发工地施工企业、事发地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如实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确保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主体情况:

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

(3)事故简要情况

①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

②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重伤、轻伤等);

③事故经济损失;

④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救援情况

①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情况;

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事发地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进行处置,并将具体情况汇总后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对于较大等级、重大等级和特别重大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迅速向市应急办公室上报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事故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事发地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和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市镇(街)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可特事特办。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市行政区外的,应尽快报告市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市(县)政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通报协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有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求援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市政府报告。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及减少财产损失。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条件

(1)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确定为Ⅳ级(一

般)事故,经市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②危急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④造成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2)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确定为Ⅲ级(较大)事故,经市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②危急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④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2 应急响应

4.2.1 应急响应等级

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根据事故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行动:发生本预案第1.3界定的Ⅳ级(一般)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Ⅲ级应急行动: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Ⅲ级(较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由市政府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并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本应急预案或其他相关预案。

Ⅱ级应急行动: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Ⅱ级(重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Ⅰ级应急行动: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2.2 Ⅳ级事故应急状态的响应行动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当接到经核实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Ⅳ级(一般)事故或险情后,进入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行动:总指挥立即赶赴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召集指挥中心成员研究对策;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立即组织事故原因调查组(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人员财产损失情况;配合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方案。

(2)局应急办公室的行动:根据事故原因调查组(专家组)反馈的信息,立即通知事发地附近的成员单位启动本应急预案,调集该成员单位抢险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质前往事故现场救助,并指导事发地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进行应急救援。同时,坚守岗位,加强监控,做好信息的接收与传达,确保信息畅通。

(3)事故发生单位的行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同时,指派相关人员负责引导现场指挥人员、各抢险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如果事发地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无法开展有效应急救援,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要求启动本应急预案。同时,启动Ⅳ级事故应急状态的响应行动,具体步骤同4.2.3。

4.2.3 Ⅲ级事故应急状态的响应行动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当接到经核实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Ⅲ级(较大)事故或险情后,进入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行动:总指挥立即赶赴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召集指挥中心成员研究对策;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签发启动本应急预案;设立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同时,调集各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救援设备和物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启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请求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2)局应急办公室的行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部门启动本应急预案,并调集各成员单位抢险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质前往事故现场救助。同时,坚守岗位,加强监控,做好信息的接收与传达,确保信息畅通,协助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做好指挥工作。

(3)事故发生单位的行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同时,指派相关人员负责引导现场指挥人员、各抢险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现场救援指挥部的行动:

①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方案。落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部署,立即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人员财产损失情况;迅速确定警戒区域和设置警戒线,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实施方案,经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意后组织实施。

②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各抢险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在抢险救援组的指挥下按各自的分工立即展开救援工作;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同时,配合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事故发生地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集中调用急需的专业抢险救援人员、消防人员及物资、设备、设施等前往现场应急救援。

③疏散人员与封锁现场行动。警戒保卫组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抢险区域人群疏散和现场封锁工作,设置警戒线,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故责任人员;协助交警部门对抢险道路、桥梁实施管制工作,保证抢险交通正常;配合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④医疗救护行动。后勤保障组配合市卫生健康局组织有关卫生医疗单位、医疗救护人员,调动足够救护车辆、医疗器械、急救药品赶往现场急救或待命,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做好受伤人员的送院医治和出入院的登记工作;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保证事故现场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⑤事故调查行动。事故原因调查组(专家组)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市监察局事故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当事故死亡失踪达3人以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调查工作仍应继续,并向其提供有关情况和积极协助工作。

(5)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施工企业行动:在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令后,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立即带领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设备等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指挥下开展救援工作。

4.2.4 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

启动本预案需要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设备、设施支援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请求,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调配和安排。

4.3 应急状态的响应升级

当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本预案事故或险情的级别自动升级,并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当升级至本预案1.3界定的重大等级、特别重大等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时,由市政府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有关方面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请批准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5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确认后签发关闭应急预案,并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宣布应急反应结束,关闭预案。

6 事故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事故险情发生地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后期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现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

事故安抚赔偿: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受灾捐赠: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应由市民政部门受理和发放。

保险赔偿: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6.2 事故调查

应急反应结束后,事故原因调查组(专家组)要继续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完毕后,事故原因调查组(专家组)应在一个月内(一个月不能完成的,应向上级报告并申请延迟)将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及时将《调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根据调查情况予以通报。

7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由市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市政府决定。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所需的事故应急反应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的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8.2 应急物资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应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和保管。应急物资应包括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应急救生等设备。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作出购置和年度维护经费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其它部门应掌握应急反应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确保应急反应的急需。

根据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有关企业应配置必须的应急救援物资。

8.3 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落实抢险队伍,并应定期对抢险人员进行应急抢险技能培训和演练;各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组成本单位(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同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其各成员单位应做好各种应急抢险人才的数据库,以备应急调用。

8.4 应急通讯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保证应急搜救报警电话(公安报警:110,火警:119,医疗救助:120)和应急抢险时使用的高频无线电话的正常使用,任何人员不准私自占用和破坏;各成员单位应确定应急(值班)电话或联络方式并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变更时应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每季度应对联络、通讯电话进行校核和更正。

8.5 应急人员安全保障

参加事故应急抢险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确保抢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8.6 应急医疗卫生保障

通过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与卫生局联系,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社区卫生站开展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8.7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通过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与市交警部门联系,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同时配合市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9 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并定期组织本单位、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9.2 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人员对应急预案及程序的了解,及时发现本部门应急工作程序和应急资源准备中的不足,增强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能力。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计划在每年举行一次综合预案演练。

10 监督管理

10.1 监督检查

局应急办公室应对本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2 奖励

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3 责任追究

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执行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

(2)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3)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或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不听从指挥、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对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重要责任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9)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10)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因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局应急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相关单位应结合实际作出相应的修订。

局应急办公室应根据实际环境的变化、事故演练报告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后,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相关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的精神和职责,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将预案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11.2 其他事项

(1)局应急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指定负责人承担相应职责。

(2)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及参加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对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本预案每年应定时组织演练,使参与人员熟悉应急处理预案的职能、程序。本预案成员单位以及参与演练单位应根据演练情况,撰写演练效能报告,由局应急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11.3 有关数字定义

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立即”、“及时”表示在0.5小时内。

本预案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件2: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

附件3:应急救援基本方法

附件4:东莞市工程质量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名单

附件5:应急救援队伍人员明细表

附件6: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物资储备统计表

附件7:东莞市建设行业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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