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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25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吉林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

  (2)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2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 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县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指示精神统一部署,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对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县政府和各乡镇应设置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涉及跨乡镇区域或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筒称“县应急总指挥部”)。各乡镇要相应成立指挥部,在县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3.1.1 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县应急总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县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件涉及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乡镇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应参照县应急总指挥的模式组建。

  3.1.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确定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组织实施;

  (4)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记者采访等新闻工作重要事项;

  (5)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1.3 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总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事发地有关部门限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县委宣传部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参与处置因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县政府办参与处置因民族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

  县公安局领导和组织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负责领导和组织安全机关发现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县监察局组织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县民政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意组织参与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处置监狱、劳教场所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人事局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企 业军转干部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劳动保障局参与处置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大规模 群体性事件。

  县国土资源局参与处置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权属纠 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建设局参与处置因城市房屋拆迁、改造,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开通车站参与处置拦截列车、冲击火车站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交通局参与处置因公路交通问题及出租车经营管理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信息产业局参与处置因通信故障、通信服务、通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县水利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农业局参与处置因耕地使用权属纠纷及农垦经营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牧业局参与处置因草原、牧场使用权属纠纷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商务局参与处置因商务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文化局参与处置因文化活动、新闻出版、体育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卫生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人民银行通榆办事处参与处置因金融问题、涉及银行工作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国资局参与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大规 模群体性事件。国有企业应积极做好本系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工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质监局参与处置因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检验检疫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环保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广电局参与处置因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林业局参与处置因林业管理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药品监督局参与处置因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安监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法律支持。

  县信访局参与处置有关或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 性事件。

  3.2 现场应急指挥部

  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成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发生跨乡镇区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由县级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负责人。

  3.2.1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武警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4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省统一规定)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三个等级:

  4.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停运8小时以上,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停工24小时以上的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 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 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4.2 重大群体性事件 (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煸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市、区)市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4.3较大群体性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己引发跨地区、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预警机制

  5.1预警信息收集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要制订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研,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5.2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对可能属于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应及时逐级上报。乡镇政府在获取信息后上报时限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应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5.3预警行动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发展的可能、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县政府。

  6 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响应

  6.1.1 启动。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或应事发地政府请求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建议,县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的情报信息、行动处置、新闻宣传、政策法规等职责,并加强协作沟通。

  6.1.2 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后,应立即派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并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1)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

  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研判形势、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聚集地政府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接返工作。并要切实负起责任,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2)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负责人应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

  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3)公安机关根据县委、县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①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②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③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④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⑤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⑥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调动人民武装警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6.1.3 信息报送和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内上报省政府。

  (2)县直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4)信息报送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③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事件发生后己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⑥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信息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6.1.4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的要求执行。

  (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在县政府及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参与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共同负责。

  (3)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或县政府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6.1.5 后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指挥、协调政府各部门;及时开展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社会秩序。

  事件平息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县政府。

  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事件处置的县直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视情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建议。

  6.2 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响应

  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各自预案,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

  县政府视情协调县直有关部门派员赴事发地区督导处置工作。

  6.3较大群体性事件(III级)响应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事件处置工作并加强与县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县直有关部门视情启动预案,加强对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协调。事件处置情况应及时上报县政府,县政府逐级上报。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2)县信息产业局(发展和改革局)应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7.2 物资保障

  各乡镇应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7.3 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要根据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上级有关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4人员保障

  县政府将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7.5培训保障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

  7.6 法律保障

  及时搜集和研究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4)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不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滥用强制措施,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8.2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我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将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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