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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集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淮安区人民政府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2月07日

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现将《范集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淮安区范集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范集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性事件。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淮安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信息畅通、反应及时、依靠科学、措施果断、依法防治、加强合作的原则,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充分动员应急资源,有效地实施预防、控制、救治措施,及时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蔓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促进我镇经济发展,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做出贡献。

一、 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淮安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分级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 (I级)、重大 (II级)、 较大(III级)、一般 (IV级),具体分级如下:

(一) 特别重大(I级)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镇发生,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的镇,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区在内的多个镇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镇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镇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镇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 重大(II级)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镇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镇;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镇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镇;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病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4、霍乱在1个镇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镇,1周内发病5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50%以上的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镇发生,尚未造成扩散;

7、多个村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我镇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 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镇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 较大(III级)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2、霍乱在1个镇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

3、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30%以上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扩散到镇域以外地区的趋势;

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有扩散趋势;

6、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

7、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8、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有死亡病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9、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0、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11、镇卫生部门报经上级同意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事件。

(四)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霍乱在1个镇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镇,发病15--50例;

2、一周内在我镇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在我镇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7、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8、镇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 突发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 突发事件的报告

在现有省、市、区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报告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全镇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

1、 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它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

2、 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和镇卫生部门报告;镇卫生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信息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向镇内有关部门通报,通知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并上报区政府。

2、信息发布与预警

⑴I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发布;

(2)II级(重大,橙色)预警,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

(3)III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授权,报请省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发布;

(4)IV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请示区应急指挥部后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三) 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三、应急反应

(一)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的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2、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本镇有关单位协助镇卫生院做好病人抢救、医学观察、隔离、现场秩序维持、防止事态扩大等工作。

3、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区卫生行政部门立即责成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等机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技术调查、取证,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控制效果实施评估;经评估,在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消除后,及时解除相关应急控制措施;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及时向区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二)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

1、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经核实较大(III)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由区长任总指挥,区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政府办、卫生、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应急指挥部,并立即请求市人民政府及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按授权发布预警信息与通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蔓延。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全力支持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

2、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当较大(III)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在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除了立即实施上述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应立即请求区政府和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

未发生突发事件的镇人民政府,要服从上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镇内发生。

3、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认真履行好突发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职能,并向区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四、 保障措施

(一) 法制保障

相关部门和各级应急防治机构都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随时学习贯彻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认真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职责。

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各自在突发事件应急防治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监测制度、突发事件或疫情报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制度、信息发布制度、防护制度、培训制度、登记制度、督查制度、举报制度、奖惩制度、岗位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等,并狠抓落实。

(二) 政策保障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财力和物资支持,保障实发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行。

加强急救医疗站的建设,使其适应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伤病员的需要。

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和管理,大力开展公民无偿献血活动,保证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临床用血需求。

加强镇卫生院的建设,每个建制镇由政府办好一所镇卫生院,以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三)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安排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调查、评估、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工作的经费和物资,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体系的正常运转。

(四)组织保障

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疫情等级,建立相应的指挥体系。分级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明确其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疫情发生时,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指挥。村组、各单位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辖区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防控措施。

(五) 技术保障

各村居和镇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镇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救治机构在内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各村居和卫生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技术培训,经常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训练,确保拉得出、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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