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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5月13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北京市朝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的通知

 

朝政发〔202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朝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朝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目  录

 

总则

1.1   朝阳区基本概述

1.2   朝阳区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发展趋势和分类分级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   目的

1.5   适用范围

1.6  应急预案体系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应急委机构

2.2   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指挥机构

2.3   其他指挥机构

2.4   重点地区应急机构

2.5   基层应急机构

2.6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2.7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

3.3   预警

3.4   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现场指挥部

4.5   响应升级

4.6   处置措施

4.7   社会动员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4.9   应急结束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与抚恤

5.3   保险

5.4   调查与评估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现场治安保障

6.7   应急物资保障

6.8   应急资金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气象服务保障

6.11  技术开发与储备

6.12  法制保障

6.13  应急产业发展保障

6.14  宣传教育

6.15  培训

6.16  应急演练

附则

7.1   监督检查与奖惩

7.2   预案管理

8 附件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8.2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附表1)

8.3   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附表2)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朝阳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朝阳区基本概述

朝阳区位于北京市东部,是中心城区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区,总面积470.8平方公里,下辖24个街道、19个乡,有540个社区、144个村,常住人口345.2万人(占全市16%)。朝阳区是北京市经济强区和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被赋予国际一流的商务中心区、国际科技文化体育交流区、各类国际化社区的承载地、创新引领的首都文化窗口区、大尺度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区、高水平城市化综合改革先行区的功能定位。

朝阳区现代商务氛围浓厚,是全市经济发展的主阵地。GDP占全市20%,区内有世界三大评级机构、全球十大律师事务所、6家世界十大咨询公司、40家百强品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占全市40%,是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示范区。金融机构在全市数量最多、门类最全,集中了亚投行总部以及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一批国际金融组织驻华机构。

朝阳区国际化资源汇聚,是首都对外交往的窗口区。朝阳区素有“中国涉外第一区”的美誉,区内有第一、第二、第三使馆区以及正在建设的第四使馆区,集中了除俄罗斯外的全部外国驻华使馆以及90%的外国驻京新闻媒体、80%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商会、70%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5%的外资金融机构、50%以上的国际性会议。

朝阳区人文气息浓郁,是创新创意活力区。朝阳区是全国文化资源最集中的区域,区内汇聚了中央电视台、路透社等近400家国内外知名传媒机构,东方演艺集团、中国交响乐团等80余家知名文艺表演团体。

朝阳区体育资源丰富,是知名赛事活动首选地。作为“双奥之区”,朝阳拥有鸟巢、水立方等14处奥运场馆资源,国际马拉松赛等一系列国际性、高水平体育赛事在奥林匹克公园举办,冬奥会部分项目在国家速滑馆、水立方和国家体育馆举行。

1.2  朝阳区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发展趋势和分类分级

1.2.1 朝阳区突发事件风险状况

朝阳区作为首都的发展大区,具有特殊的地位,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集聚,经济、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又属城乡结合部,存在以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影响大、处置难度大等城市灾害的显著特点。

1.自然灾害风险。朝阳区属于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气象灾害发生频繁,主要气象灾害有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大风、暴雨等极端气象灾害引起的高空坠物、树木倒伏、道路积水等事件较多,强降雨引发城市内涝等次生灾害发生概率增大,内涝点存在增多风险。朝阳区位于地震烈度Ⅷ度区,区域内断裂构造较为发育,分布两条主要的地震活动断层,也易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

2.事故灾难风险。朝阳区城市建设投资规模保持较高水平,重点工程、大体量工程不断增多,高空作业、地下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频繁,建筑工程类风险不断升级。地下管网、超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火灾和路面塌陷事故仍时有发生。城市交通压力持续增大,轨道交通安全和安全运营风险加大。

3.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朝阳区云集了各国驻华使馆以及各类国际传媒、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境内境外流动人口巨大,发生输入性新发或烈性传染病的风险较高。传统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所致重大疫情,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生活饮用水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依然存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4.社会安全稳定风险。伴随着朝阳区经济社会转型以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占地补偿、企业拖欠工资以及其他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呈上升趋势。辖区涉外企业较多,涉外安全、涉外纠纷十分敏感,社会安全稳定性风险高。网络技术普及和应用更加广泛,网络意识形态斗争日趋复杂,安全风险更具多样性、隐蔽性以及渗透性,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形势更加严峻。

1.2.2 朝阳区突发事件发展趋势

大风、暴雨、暴雪和雷电等气象灾害是朝阳区的主要自然灾害,城市交通安全、火灾事故、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等仍将是朝阳区的主要事故灾难,重大群体性事件、新发或烈性传染病、食品安全、恐怖袭击等将是主要潜在致灾因素。

1.2.3 朝阳区突发事件的分类

朝阳区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事件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1.2.4 突发事件的分级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依照相应国家级专项应急预案、国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执行。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相关会议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北京市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的战略定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进应急 和能力现代化为主线,着力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全面加强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综合支撑、基层治理等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降低灾害事故损失,不断提升朝阳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综合应急能力,为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和谐宜居国际化城区提供安全保障。

1.3.2 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政治引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各行业部门依法分类管理,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发挥协调联动作用,拧紧“防”和“救”无缝对接的责任链条,建立统一领导、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坚持突出预防、应急并重。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城市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专业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遇有突发事件由专业部门负责处置和应对,建立区、街道(地区)办事处(或重点地区管委会)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区、街道(地区)办事处(或重点地区管委会)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由区或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协调所辖地区的中央在京单位、企事业单位。

坚持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健全应急管理法规规章配套制度,推动全社会各领域、各单位切实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事故灾害的职责。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联动机制,构建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体系。鼓励公共安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强化突发事件应对科技支撑、人才支撑。

1.4  目的

针对朝阳区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应急总体预案,主要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有针对性地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响应分级,确定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启动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权限。

3.通过整合现有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畅通、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规范相关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6.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朝阳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朝阳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境外且涉及朝阳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朝阳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分区、街道(地区)办事处两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应对行动方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应急委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委指挥协调或参与全区各类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区应急委参与开展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相关应对工作。

2.1.1 区应急委机构编成

区应急委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副主任、委员等领导成员、总协调人和其他组成人员组成。

主任由区长担任。

常务副主任由区委政法委书记、区政府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区委常委)以及区政府主管公共卫生的领导担任。

执行副主任由区政府协助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担任。

副主任由分管行业(系统)的区委和区政府领导,以及区武装部部长担任。

委员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和驻区武警部队主要领导担任。

总协调人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

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或主管领导担任。

2.1.2 区应急委机构职责

1.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全区突发事件日常应对工作。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提请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及请示相关事项,协调与国家有关部门、驻区部队、中央或市属驻区单位及其他省区市等单位的关系。

5.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街道(地区)办事处应急机构开展较大及以下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参与处置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6.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1.3 区应急委办事机构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和兼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的区应急局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

1.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建设。

2.组织编制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名义,负责统一接收、研判和处理全区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相关区领导,通报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4.组织协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处置较大及以下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协助区应急委参与市负责应对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5.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全区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建设。

6.完成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机关南楼10层,与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合署办公,是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区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设在区人防办。

2.1.4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包括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区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等,共计17个。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我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本行业领域(系统)的风险评估工作。

4.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应应急演练,指导成员单位及街道(地区)办事处和本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制定分预案和组织相应应急演练工作。

5.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指挥或参与较大及以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服务保障工作。

6.分析总结我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8.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除以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区领导和区委、区政府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遇有重大以上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编成按《朝阳区公共卫生应急 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执行。

防汛抗旱工作由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指挥机构不纳入区应急委编成体系)。

2.1.5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委。

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委。

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

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区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委网信办。

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朝阳交通支队。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朝阳消防救援支队。

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

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人防办。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

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公安朝阳分局。

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

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

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均由所设置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区各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指挥协调和应对处置等工作。

2.2  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指挥机构

区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在市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区委平安朝阳建设领导小组在市委平安北京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参与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具体机构设置、职责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2.3  其他指挥机构

发生类似“7·21”特大自然灾害、新冠肺炎疫情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区委、区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处置决定和工作部署,相应成立领导指挥机构,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相关专业应急队伍、专家、驻区部队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供支援。

2.4  重点地区应急机构

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地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朝阳站)应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在区应急委领导下,依法参与或指挥协调本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或先期处置工作。

2.5  基层应急机构

街道(地区)办事处设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体制建设;整合应急资源,加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对接区应急指挥平台。

2.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3.制定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组织应急演练工作。

4.认真执行值班值守制度,及时准确报告和反馈各类突发事件信息。

5.负责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机制建设,做好突发事件预警应对工作。

6.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在区应急委领导下,负责参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服务保障等应对工作。参与、配合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相关部门开展本地区内各类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配合区相关部门或自行开展一般以下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7.建立应急机制,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8.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所属街道(地区)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及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6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依托重大活动组织体系,明确或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场所内或外围各项应急服务保障。必要时,会同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主办单位共同搭建活动现场指挥部,指挥处置与重大活动直接相关的突发事件。

区相关部门按照既有工作体制,统筹做好重大活动期间水、电、气、热、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应急运行保障、疫情防控和现场急救,以及社会面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应与区相关应急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区应急委调派应急力量进行支援或协助。

2.7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处置部门为协作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部门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主要保障部门;区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驻区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协作和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主责部门如下:

1.自然灾害类

(1)区应急局:大风、大雾、冰雹、雷电、高温、低温、水灾干旱(水灾、暴雨)、森林火灾扑救救援。

(2)区水务局:水灾、暴雨。

(3)区城管委:暴雪、道路结冰。

(4)区地震局:地震(破坏性地震)。

(5)区园林绿化局:森林防火、森林病虫灾害、林业有害植物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林业生产事件。

(6)区生态环境局:空气重污染。

2.事故灾难

(1)区应急局:危险化学品事故、铁路行车事故。

(2)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施工事故。

(3)朝阳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

(4)区交通委: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民航事故,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水运交通、民航交通、城市桥梁隧道设施事故。

(5)朝阳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

(6)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

(7)区城管委:燃气事故、供热事件、供电事件、市政管线事故。

(8)区水务局:供、排水突发事件,水利基础设施事故、饮用水供应安全事件。

(9)区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

(10)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应急通信突发事件、政务网络安全事件。

(11)区委网信办:网络安全事件。

(12)区人防办:人防工程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

(1)区卫生健康委:传染病事件,群体性中毒、慢性职业病、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3)区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事件、农业病虫害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农业生产事件、农业机械作业安全事故。

4.社会安全事件

(1)公安朝阳分局:民用爆炸物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踩踏事件。

(2)区城管委:协助处理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天然气供应中断事故。

(3)区商务局:粮食供给事件。

(4)区委统战部(民宗):民族和宗教事件。

(5)区金融办:金融安全事件、金融基础设施事故。

(6)区外办:涉外突发事件。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新闻及网络舆情事件。

(8)区文化和旅游局:旅游事件。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区应急委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开展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街道(地区)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表,制定重大风险点、危险源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倾向性问题,要研究治本措施,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对重点水利工程、战略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点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干线专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

完善专业监测网络。区气象局、区地震局、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交通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建立健全气象、地震、洪涝、干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道路交通、地质、大气、排污、林区、传染病疫情、生物灾害、动物疫情等基础监测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监测设施设备和人员,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加强重大隐患监测。区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自动化监测设备,建立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和基础设施的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重大风险源和隐患点位全天候自动化监测。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办,并通报区相关部门。

区紧急报警服务中心和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街道(地区)办事处应积极从城市生命线类系统(12319城建热线、96310城管热线、96116自来水热线、96159排水热线、95598电力热线、96777燃气服务热线、96096热力热线)获取相关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区应急办和区相关部门报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公安朝阳分局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新闻媒体对我区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的舆情动态,快速核实、评估影响、及时回应,并向区应急办通报。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3  预警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全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等级、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以及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和发布权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发布等级规定详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3.3.1 预警发布和解除

1.市级预警转发。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涉及我区的蓝色、黄色预警,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后直接转发落实,并报区应急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橙色预警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报区主管领导后直接转发,并报区应急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红色预警由区应急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报区应急委主任后直接转发。转发预警解除按上述同等权限执行。

2.我区预警发布和解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区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可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我区域内蓝色、黄色预警,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报主管区领导批准后,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区应急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我区域内橙色预警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向区应急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提出预警建议,由区应急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分别报请区应急委主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区应急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或授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发布和解除;我区域内红色预警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向区应急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提出预警建议,由区应急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区应急办负责发布和解除。

区防汛预警的发布和解除按区防汛应急预案执行。

3.对于可能影响我区以外其他地区的我区域内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区应急办或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及时上报市应急办或相关单位,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4.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以及事态发展、政府工作措施及公众预警响应建议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5.区应急办和预警信息发布主责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和预警响应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相关部门应按照权限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户外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接到预警信息后,各相关主责单位要及时督促商场、公园、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交通场站、学校、医院、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手段及时传播预警信息。要加强对农村、社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和单位的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取各种方式逐户逐人告知。

7.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咨询联系电话,必要时通知紧急报警服务中心和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等单位,提供统一书面答复口径及相关情况,共同做好公众咨询、服务与反馈等工作。

8.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向体制内部门或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根据需要向社会单位或居民发布预警信息时,由区应急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通过相关渠道进行发布。

3.3.2 预警响应

根据发布预警级别,按照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以及我区应急力量能够应对处置和控制的能力,分类实施四种级别预警响应。

1.蓝色、黄色预警响应:当发布蓝色和黄色预警时,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主责部门启动应急机制,指挥协调相关单位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根据需要,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主责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应对准备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

2.橙色预警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临时指挥部)启动应急机制,指挥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工作。根据需要,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临时指挥部)主要领导负责应对准备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

3.红色预警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由区应急委启动应急机制,指挥协调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组织全区应急力量,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工作。根据需要,由区应急委主任、区委和区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应对准备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

启动区防汛预警的响应机制按区防汛应急预案和区防汛应急机制执行。

3.3.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定时或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根据需要,协调相关专家学者,同时责令相关技术骨干与应急力量一同进入待命状态,加强值班值守,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7.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9.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10.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  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及网络信息监测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北京市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与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接建设工作。

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我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辅助开展日常风险管理,加强风险防控。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区应急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属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灾害信息员、专职安全员、城市协管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生态林管护员等基层网格员要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参与先期处置。

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信息初报最迟不得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以及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立即报告区应急办,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同时由区应急办(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通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并报相关区领导,对于涉及到港澳驻京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京机构、人员或区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立即同时通报区台办、区外办。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区应急办对于接报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区应急委相关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事件类别、人员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危险程度、发展趋势、潜在次生灾害、已采取的措施等,以及签发人、信息提供者或单位、联系方式等辅助性信息,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街道(地区)办事处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调动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社会治安、后勤保障等工作,及时向区应急办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并在上级单位到达现场后做好工作移交,同时继续做好相关配合和保障工作。

事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所属街道(地区)办事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地区)办事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道路交通管制等响应措施。

根据现场抢险救援的需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及时开放办公楼、体育馆、商场、宾馆、饭店、公园等场所,提供应急避险安置服务。

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在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港澳)派出机构、中央国家部委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4.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4.3.1 分级指挥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权限、事态控制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分为三种级别响应。

Ⅲ级指挥响应:当发生小于一般的突发事件时,或突发事件事态较轻,个别部门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能够应对和控制,由相关主责部门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启动部门应急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应对和处置工作,主责部门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组织应急力量进行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需要,由区主责部门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的主要或主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Ⅱ级指挥响应:当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或根据事态发展,突发事件有可能达到一般级别时,或突发事件事态较为严重,但我区应急力量可以应对和控制时,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机制,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应急力量进行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根据事件的需要,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区应急委常务副主任赶赴现场,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指挥(办公室主任)或区应急办副主任随同赴现场,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和应对工作;事发单位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现场指挥部组建与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Ⅰ级指挥响应: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根据事态发展,突发事件级别有可能达到较大及以上时,或突发事件十分严重,发动全区应急力量应对仍不可控制,需要市应急力量应对和处置时,由区应急委启动应急机制,指挥协调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进行突发事件先期应对和处置工作。市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处置后,在市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调度全区相关专业应急力量全力参加应对处置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根据事件的需要,由区委、区政府或区应急委主要或主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工作。

应由市属企业、行业(系统)应对和处置的,且级别在较大以下的突发事件,由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相应启动部门应急机制,在负责先期应对和处置的基础上,全力配合市主责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由区主责部门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主管领导或区应急办赴现场协助指挥协调工作。

4.3.2 区应急委决策指挥

当全区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根据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或者由区应急办或区专项(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并经区应急委主任或区应急委会议研究同意时,启动区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区应急委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决策指挥工作。区应急委召开全会或专题会议,对以下工作作出决策部署:

1.研究调整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等级级别。

2.研究错峰上下班、学生停课、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区(景点)等重大决策。

3.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我区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建议,依法启动社会动员机制。

4.协调市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与资源支持或提请市委、市政府支持等;必要时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

区应急委决策指挥机制启动后,突发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仍由区相关专项(或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

4.3.3 联合办公和综合协调督办

区应急委决策机制启动后,区应急办会同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启动联合办公机制,组织抽调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区武装部、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公安朝阳分局、朝阳交通支队、朝阳消防救援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管委、区气象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和武警等相关单位参与应对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指挥枢纽作用,为区领导处置决策发挥辅助参谋作用。区应急办根据事态发展,依据相关预案,经商有关部门并报请相关区领导批准后,实施相关措施;在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经区主要领导授权后,区应急办发挥指挥调度的职能。

4.3.4 反恐及社会安全、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汛抗旱指挥应对

1.反恐事件均由市级及上级部门应对处置,区应急委、区反恐和重大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参与配合指挥应对;根据市级及上级部门指挥级别,区应急委及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应领导赴现场协助指挥。遇有重大、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由区委平安朝阳建设领导小组协助市委平安北京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处置。

2.遇有重大、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编成按《朝阳区公共卫生应急 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由区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负责协助市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指挥应对。

3.防汛抗旱工作由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处置,指挥应对工作按照区防汛应急预案和区防汛应急机制执行。

4.4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托区相关专项(或临时)应急指挥部,依照“战区制、主官上、安全就近、通信畅通、方便指挥”的原则,由区处置主责部门牵头,设立现场指挥部,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提供合适的场所,设立明显标识并提供相关保障。

现场指挥部可由指挥长、执行指挥及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响应机制,由赴现场指挥协调的区委、区政府或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或主管区领导担任指挥长,主责部门主要或主管领导担任执行指挥;下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相关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各工作组组长。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物资等资源,要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或登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应及时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启用应急通行证件,共同研究确定应急通行路线,并通报参与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对于没有应急通行证件的车辆,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应及时将车辆信息和行驶路线通报交通部门。

由公安朝阳分局(或属地派出所)、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确定核心封控线、安全封控线,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加强现场人员及车辆进出现场的证件管理,做好现场秩序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区城管委及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做好综合保障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场地、办公设备,以及饮食、流动厕所、环卫清洁等基本生活后勤保障。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积极配合专业处置主责单位迅速建立与区应急指挥中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的通信联系,并搭建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临时通信网络。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图像信息的快速采集与传送的技术支撑。

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应急委或区委、区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发布预警。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外办、区台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级处置主责部门启动响应后,区现场指挥部在市组建的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市领导和市相关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4.5  响应升级

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市应急委已启动首都地区应急协调机制或进入紧急状态时,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区委、区政府统一调度全区应急资源和应急力量,集全区之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主管领导、区应急办同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工作。

发生巨灾时,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迅速形成应对巨灾的体制机制和措施,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要立即协调全区应急力量,全面加强应急处置,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

4.6  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4.组织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快速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等建筑物损毁情况;组织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制定现场救援和处置方案。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6.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指定有关的场地、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10.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救灾款物信息公开工作。

11.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2.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3.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14.加强公共卫生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1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区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或由卫健(疾控)部门统一组织事发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区疾控中心、各医疗机构等部门确认相关病例线索后,立即上报市、区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负责通知相关区领导、属地街乡和行业主管部门(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组),并依据不同分级启动不同应急响应,组织区卫生健康委、属地街乡、行业主管部门等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主动监测发现病例线索,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3.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4.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5.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爱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众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6.对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7.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8.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9.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10.严格进京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11.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区委平安朝阳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或由政法部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闹事与围观人员进行隔离,并采取教育劝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重点目标保卫、侦查取证、驱散抓捕等措施,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施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等先期处置。

3.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动向,当出现规模升级、事态蔓延及难以控制的局面时,立即请示现场最高领导,并提出下一步处置意见;属地领导、有关主管部门、单位领导要按照预案分工,尽快赶赴现场,参与事件处置。

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8.视情况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9.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7  社会动员

区应急委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应急委提请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区应急办、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统筹全区突发事件的社会动员工作。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应急委报请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领导下,由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必要时,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通报相关情况。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宣传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等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区委网信办应加强突发事件相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会同有关单位和属地开展网络舆情风险研判;关注和分析突发事件相关舆论动向,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参考建议;按照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要求,适时开展网络舆论引导工作;对经主责部门核查认定的网络谣言、不实信息、恶意炒作等,按照专业部门研判和处置意见,报请市级部门研判。

4.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逐步停止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属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由专业处置主责部门或单位牵头,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信息报送、应急决策与处置等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区应急委。必要时,按有关要求将总结评估报告提交相关突发事件调查组。

根据需要,亦可由专业处置主责部门或单位牵头,组织对一般突发事件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有关部门和单位亦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2周内完成并报区应急委,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在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适时启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我区突发事件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和善后工作,统筹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和社会捐赠款物。善后处置工作负责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自然灾害的灾情数据由区应急局统一汇总、统计、上报,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统计数据可分别由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委、公安朝阳分局等部门、单位统一汇总、核实和上报。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数据需经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审核、区主要领导审定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对外公布;一般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数据需经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的主要领导审定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对外公布。

公安朝阳分局会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受灾人员集中生活场所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区交通委负责受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区城管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协同市水、电、气、热、交通等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基础设施进行修复;区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满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分局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部门、事发街道(地区)办事处和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标准和办法。

事发街道(地区)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

5.2  社会救助与抚恤

区应急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区人民政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及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根据需要适时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区应急局、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做好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接受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区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依规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局、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依法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和因灾伤亡的人员给予救助和抚恤。

5.3  保险

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行业监管部门(或投保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有关部门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5.4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依据纪检监察及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保障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配合,建立全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区应急办会同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配合,推进物联网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推广工作,建立城市安全大脑,探索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示范工作。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配合,建立完善区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质量,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公安朝阳分局负责整合全区各级各类图像信息资源,完善我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区应急办负责、区科技和信息化局配合,组织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6.2  应急队伍保障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区消防救援支队组建完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配合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社会公众应急救助。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或确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原则上应组建或确立至少1支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组建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行业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机制。

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给予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驻区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我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专家队伍。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统筹专家队伍建设,建立专家库。根据需要,应急专家队伍为朝阳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较突出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评估、恢复重建等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应急志愿者队伍。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教和普及,随时准备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在第一时间减少灾害损失。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街道(地区)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职工成立兼职或专职应急队伍,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预警信息传递、协助开展先期处置、善后工作配合或专业处置等工作。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的应急队伍规划、组建和管理工作,负责认定一批区级专业性应急队伍,组织制定应急队伍考核制度。

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队伍的调度。区综合应急救援队由区应急办协调调度;区属专业应急队伍由主管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相关部门指挥调度;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部门需要调用其他应急队伍时,通过该队伍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应急办协调调度。驻京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组成的应急队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调用程序。应急志愿者队伍由组建单位统筹调度。其他省市及外国增援的应急队伍,由区应急委统一调度。

区财政局要按照现行事权、财力划分原则,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应急队伍经费渠道,形成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

6.3  应急通信保障

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我区域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和广播电视传输网、有线无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网运营单位,建立我区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区有线无线政务专网和800兆无线政务网为核心,形成覆盖区、街道(地区)、社区(村)的三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由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和协调相关企业,在800兆无线政务网、有线电视传输网、公网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区应急办、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街道(地区)办事处之间的联系。

6.4  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交通委牵头,朝阳交通支队、公安朝阳分局等单位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交通战备保障与常态交通运行、应急交通保障的统筹协调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交通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管委、区水务局等部门要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区属公路、交通干线,并协助市相关部门尽快恢复市属道路、地铁、铁路、机场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5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区卫生健康委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并组织协调全区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区疾控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区卫生健康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务局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院前急救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我区急救资源状况(急救车组运行、队伍力量等),全面提高紧急处置能力。

6.6  现场治安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公安朝阳分局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由公安朝阳分局负责,武警朝阳支队及区武装部派出民兵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6.7  应急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分局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补充、更新和监管体系建设等工作。

坚持实物储备和流动、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由区应急办负责研究制定救灾装备物资及专业救援装备物资的储备标准,并负责组织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街道(地区)办事处、社区(村)及有关单位做好应急装备和物资实物储备工作;由区商务局根据相关专项应急救援物资保障需求,与规模大、信誉高的大型超市、商业企业或物流企业签订应急物资流动供应协议,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装备物资流动储备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专项应急救援物资保障需求,与规模大、信誉高、具备一定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签订应急物资生产供应协议,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装备物资生产储备工作。

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全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区应急办会同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卫生物资储备目录、计划和标准;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日常应急药品和卫生物资储备;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本区应急药品和卫生物资生产和流动库存能力,并负责协助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做好紧急状态下应急药品和卫生物资应急生产保障工作。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储备管理。

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区属应急物资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部门调用;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部门需要调用其他单位所属物资的,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区应急办审核,报请区应急委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全面掌握市、区应急物资底数,完善央地、军地物资供应调度渠道,逐步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资源共享和供应保障机制。市有关部门、其他区需要调拨我区应急物资时,由区应急委统一协调。

必要时,区应急委可以区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8  应急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财政局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区财政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适时修订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等。突发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的动用经与区应急办会商后报区政府审批。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区应急办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相关部门对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申请。对于紧急情况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由资金使用主体会同区应急办根据实际需要,联合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启动特别紧急事项支出的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拨款事宜的手续。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区领导批示先行拨款,再补办手续。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引入社会和市场机制,鼓励商业保险、再保险进入公共安全领域,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

区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办、区地震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国资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分局、区城管委、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和办法。

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地震局等部门,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区城市规划体系。区地震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委、区体育局、区教委、区人防办、区民政局等部门和街道(地区)办事处依据规划,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应急通讯、应急物资供应,以及临时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规定,设置标志牌。

区地震局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和避难场所场地产权(管理)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日常设施维护,并适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新建应急避难场所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统一列入区财政支出。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区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  气象服务保障

由区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研究确定应对气象灾害或极端天气的意见。

6.11  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开发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提出科学配备的方案。

6.12  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司法局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13  应急产业发展保障

充分发挥首都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集聚等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公共安全领域科学研究,协调组织联合攻关,鼓励引导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研发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处置、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利用政策扶持、政府采购等方式,促进公共安全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培育和发展公共安全科技和应急产业。

6.14  宣传教育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等单位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区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属党政机关、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6.15  培训

6.15.1 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面向区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区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负责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境外培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应急管理先进经验。

6.15.2 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团区委、区民政局会同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区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6.16 应急演练

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应急演练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贴近实战、注重实效,厉行节约、保证安全”的工作原则。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   附则

7.1  监督检查与奖惩

区应急委定期对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或者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及北京朝阳站,应根据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7.2  预案管理

7.2.1 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区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工作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

7.2.2 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负责审定。

7.2.3 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本预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7.2.4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区应急办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及时修订,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2.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1.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3.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区应急委批准后以区政府或区应急委名义印发实施。

4.部门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5.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6.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7.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8.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区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9.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委、区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即区属相关部、委、办、局、队。

10.有关单位:是指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区应急委组成单位,但不在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相关人民团体、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我区的机构等其他单位,包括区红十字会、区气象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铁路局、北京保监局、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等。

11.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是指北京商务中心区(CBD)、奥林匹克公园、朝阳园、温榆河和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管委会等重点地区管委会。

12.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13.应急演练:是指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组织应急人员与公众,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应急预案启动、预警与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保障等工作环节进行的应对过程训练。

14.单项应急演练:由本地区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预案中涉及自身职责而组织的应急演练。注重在1个部门内,针对某1个特定环节或功能的检验。

15.综合应急演练:由多个应急机构参与并共同针对相关的应急预案而开展的应急演练。在1个或多个部门内,针对多个环节或功能进行检验,并特别注重检验不同部门之间、条与块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

16.本预案中表述突发事件级别“以上”的,为含本级别,表述“以下”的,为不含本级别。

8.2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附表1)

8.3  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附表2)


附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名  称

牵头编制部门

自然灾害类

1

朝阳区地震应急预案

区地震局

2

朝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

3

朝阳区扫雪铲冰工作应急预案

区城管委

4

朝阳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5

朝阳区金盏蓄洪区人员转移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

事故灾难类

6

朝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7

朝阳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救援应急预案

朝阳交通支队

8

朝阳区桥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区城管委

9

朝阳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区人防办

10

朝阳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朝阳消防救援支队

11

朝阳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2

朝阳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

13

朝阳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

14

朝阳区市政基础设施应急预案

区城管委

15

朝阳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区城管委

朝阳供电公司

16

朝阳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城管委

17

朝阳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城管委

18

朝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区生态环境局

19

朝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区生态环境局

20

朝阳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网信办

21

北京朝阳站大客流疏散应急预案

区交通委

22

首都机场大客流疏散应急预案

区交通委

公共卫生类

23

朝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委

24

朝阳区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委

25

朝阳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26

朝阳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27

朝阳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28

朝阳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社会安全类

29

朝阳区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公安朝阳分局

30

朝阳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政法委

31

朝阳区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统战部

32

朝阳区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区教委

33

朝阳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外办

34

朝阳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区委宣传部

35

朝阳区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区商务局

36

朝阳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金融办

应急保障类

37

朝阳区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38

朝阳区气象应急保障预案

区气象局

39

朝阳区灾民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区应急局

40

朝阳区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委

41

朝阳区应急装备物资保障预案

区应急局

42

朝阳区生活必需品保障预案

区商务局

43

朝阳区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预案

区交通委

44

朝阳区突发事件医学救援预案

区卫生健康委

45

朝阳区能源供应保障预案

区城管委

46

朝阳区突发事件秩序管控预案

公安朝阳分局

重点地区应急预案

47

北京商务中心区(CBD)公共安全控制应急预案

CBD管委会

48

奥林匹克公园公共安全控制应急预案

奥林匹克公园管委会

49

北京朝阳站公共安全控制应急预案

北京朝阳站


附表2  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名  称

牵头编制部门

自然灾害类

1

朝阳区建设系统防汛应急预案

区房管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2

朝阳区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3

朝阳区人防工程防汛应急预案

区人防办

4

朝阳区交通行业安全迎汛应急预案

朝阳交通支队

5

朝阳区雪天道路交通保障应急预案

朝阳交通支队

6

朝阳区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区园林绿化局

7

朝阳区地震系统应急预案

区地震局

8

朝阳区突发事件殡葬应急处置预案

区民政局

事故灾难类

9

朝阳区800兆无线政务网应急预案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10

朝阳区电子政务网络应急预案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11

朝阳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12

朝阳区无线电管理应急预案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13

朝阳区轨道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4

朝阳区城镇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区房管局

15

朝阳区户外广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城管委

16

朝阳区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城管委

17

朝阳区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城管委

18

朝阳区公共停车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城管委

19

朝阳区城市自备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

20

朝阳区辐射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区生态环境局

21

朝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

区生态环境局

22

朝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检测预案

区生态环境局

23

朝阳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24

朝阳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方案

区委宣传部

公共卫生类

25

朝阳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委

26

朝阳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27

朝阳区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28

朝阳区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

29

朝阳区霍乱疫情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委

30

朝阳区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区卫生健康委

31

朝阳区农业重大有害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32

朝阳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33

朝阳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34

朝阳区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35

朝阳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社会安全类

36

朝阳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

区发展改革委

37

朝阳区反恐怖处置行动工作规范

公安朝阳分局

38

朝阳区处置爆炸恐怖袭击事件工作预案

公安朝阳分局

39

朝阳区处置撞击恐怖袭击事件工作预案

公安朝阳分局

40

朝阳区处置枪击恐怖袭击事件工作预案

公安朝阳分局

41

朝阳区处置劫持人质恐怖袭击事件工作预案

公安朝阳分局

42

朝阳区处置航空器撞击地面目标和被击落事件预案

公安朝阳分局

43

朝阳区处置辐射恐怖袭击预案

公安朝阳分局

44

朝阳区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区人力社保局

45

朝阳区房屋拆迁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区房管局

46

朝阳区水务反恐怖袭击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

47

朝阳区生物反恐怖袭击防范工作方案

公安朝阳分局

48

朝阳区处理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台办

49

朝阳区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教委

50

朝阳区处理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人力社保局

51

朝阳区公共文化场所和大型社会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52

朝阳区涉外突发应急保障及境外领事保护应急预案

区外办

53

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54

朝阳区文物系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55

朝阳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体育局

56

朝阳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57

朝阳区信访突发情况应急预案

区信访办

应急保障类

58

朝阳区重大活动气象保障应急预案

区气象局

59

朝阳区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预案

朝阳交通支队

60

朝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药物资供应保障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61

朝阳区财政应急资金保障预案

区财政局

62

朝阳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区商务局

63

朝阳区红十字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红十字会

64

朝阳区应急避难场所保障预案

区地震局

其他类

65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

66

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

朝阳园管委会、温榆河管委会、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管委会、北京朝阳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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