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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8月24日

1 总则

1.1 **区城市发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要求

1.1.1**区是首都北京的四个中心城区之一,是古都北京的发祥地和“宣南文化”的孕育地,人口密集,危旧房多,经济、社会活动频繁,安全隐患较多,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自然社会因素。

1.1.2 当前,**区正处于“城市建设带动、结构优化升级、科教文化兴区”的发展阶段,制定**区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增强区域应急反应能力,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保证**区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 **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自然灾害主要为水旱灾害、浓雾、冰雪、地震等;事故灾难主要为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表现为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近两年发生了非典型肺炎疫情;社会安全事件主要为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逐年上升。

1.2.2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由于**区是北京市老城区,人口稠密、危旧房多,城市拆迁建设步伐逐步加快,形成了人为致灾因素突出、处置难度大等城市灾害的显著特点。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道路交通、工程质量、生命线工程、火灾、群体性事件事故灾难经常发生,群体上访事件、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次数较多。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灾害将仍然是发生次数较多、伤亡多、危害大的灾害事故。

社会影响大。**区是中心城区,驻有较多的中央、国家机关、市属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辐射效应强,媒体报道快,影响面广。

处置难度大。**区有众多的中央、部队驻京单位和市属单位,流动人口多,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难度。

1.2.3 随着城市拆迁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生命线工程事故、火灾、群体性事件仍将是**区的主要人为灾害。大风及沙尘暴、浓雾、雪灾仍将是**区的主要自然灾害。环境灾害、地质灾害,地震、信息灾难、超大地下空间等特殊场所综合事故、城市流行病等将是主要的潜在灾害。

l.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区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城区和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需要出发,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区委、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3.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建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专业、企业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化。

1.4 目的和依据

1.4.1目的

针对**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达到如下目的:

●有效整合现有的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4.1依据

以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1.5 适用范围

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辖区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6 事件等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辖区内多个部门或街道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区内个别部门或街道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l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设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2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区委书记、区长担任,副主任按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类突发事件的分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见图1),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作为总协调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配合协助,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委员会的职责是:

       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       审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开展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

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区内中央、国家机关、市委、市政府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关系;

       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北京市支援;

       分析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区应急委员会主任

分管公共卫生

区领导

分管自然灾害

区领导

分管事故灾难

区领导

分管社会安全

区领导

图1、区领导处置公共事件分工

2.1.3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员会的指挥平台,人防现有设施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员会备份指挥平台。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       执行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       收集、分析研究北京市、区各专业系统报送的社会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区应急委员会,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要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及时报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       定期组织修订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       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       维护指挥平台,保证正常运转;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       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2.1.4 整合我区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有关的各领导小组、指挥部,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补充其职能、强化其作用、规范其名称,完善我区应急体制。

2.1.5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1.6 区内各有关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协助区应急委员办公室开展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

2.2.1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街道按照“统一指挥、分组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2  组织体系框架(见图2)

区应急指挥中心

现场指挥部

市应急委员会

区应急委员会

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各专项指挥部

相关委办局及各街道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

图2、组织体系框架图

2.2.3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和保险机构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主责部门见表1。

表1、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主责部门

编号     突发事件名称    主责部门

1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区人防办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区安监局

3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支队

4    恶劣天气(浓雾、冰雪、暴雨雷电、大风及沙尘)应急预案      区市政管委

5    道路抢险应急预案   区市政管委

6    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政管委

7    城市供、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政管委

8    突发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政管委

9    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区市政管委

10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环保局

11  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区卫生局

12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生局

13  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生局

14  公共场所滋事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分局

16  处置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工作预案       公安**分局

17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分局、区教委

15  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民宗侨办

18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区建委

19  人防工程事故灾难处置预案 区人防办

20  火灾事故灭火救援预案  区消防处

2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区质监局

22  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区发改委

23  通信线路和通信设施事故应急预案   区信息办

24  处置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区信访办

2.2.4  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委员会协调区内各种资源,积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委员会要及时报送市应急委员会,在北京市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与中央、北京市驻区单位、武警部队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3 预测、预警

3.l 预警

3.1.l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1.2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3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信息。

3.1.4 当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情况,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预做准备,提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2.3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制定的预案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严重级别以上的预警需由区应急委员会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

3.2.4一般级别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或宣布取消需报请区主要领导批准,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严重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或宣布取消需市应急委员会统一发布或宣布取消。

3.2.5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职责。

3.2.6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7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有权按照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应急委员会的要求或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情况,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按照市有关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市政、环保、建委、人防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信息办,建立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3.2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各街道应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灾害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Ⅰ级):由区应急委员会报请市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区委书记、区长或分管区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市相关领导赶赴现场后,由其担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区委书记或区长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Ⅱ级):由区应急委员会报请市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区委书记、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后,由其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区委书记或区长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报请区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其担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负责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请市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报请区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其担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负责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根据事件类别向区应急委员会或市应急委员会提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或区委、区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5)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2.2扩大应急

(1) 如果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测将要或已经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区委书记、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坐镇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 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做好前期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市应急委员会,在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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