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抢险救援基本流程及响应
4.3.1事故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工作应贯穿事故发生、发展、处置和善后恢复的全过程。
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属地区县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经过、现场采取的措施、事故初步原因等有关情况报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不得缓报、瞒报。当信息内容不清晰或不完整时,应尽快核实,并及时将准确信息报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部办公室。当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获取到事故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指挥部领导、市应急办和相关上级单位,并立即将事故信息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在抢险工作进行中,各参与抢险的单位应及时将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续报指挥部办公室。
4.3.2抢险资源调动
当发生应由区县政府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事故所在区县政府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迅速调集相关方面人员、抢险队伍、设备物资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当现场抢险救援需求超出本级政府的协调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支援。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救援。
当发生应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迅速协调相关方面人员、抢险队伍、设备物资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当抢险救援需求超出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能力时,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请市应急办给予支持。
相关单位在接到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协调抢险资源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为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4.3.3先期处置
当发生应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责处置的突发事故时,在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前,相关单位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分为企业先期处置和属地区县政府先期处置两类。
(1)企业先期处置。在政府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所在总包企业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项目总包企业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企业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核实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向市和属地区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和属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抢险需要立即拨打120、999、119、110、122等电话号码,通知相关单位到场救助;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迎候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当施工安全事故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悬挂危险物等次生灾害和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在不影响一线救援的情况下,适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等。根据实际需要,主责处置企业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当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属地区县政府到达现场后,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2)区县政府先期处置。事故所在属地区县政府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区县政府先期处置程序赶赴现场。
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区县政府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与事故所在企业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及时将信息上报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及时协调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等,与现场负责同志交接工作后,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继续组织开展抢险救援;随时向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续报抢险救援情况;为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抢险救援人员食宿准备、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物资等。根据实际需要,主责处置区县政府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当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区县政府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将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进行移交,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3.4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
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救援需要,适时成立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级别及造成的影响,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也可由指挥部其他领导成员担任。现场指挥部一般情况下设8个工作组,根据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也可作相应调整。
(1)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参加。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决定,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指挥部领导下达的指令。承担外联和现场指挥部内部协调、现场会务、资料收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卫生局、市交通委、市规划委专业抢险队伍,市属相关单位、事故所在总包企业组成。在牵头单位的组织指挥下,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任务,组织开展一线抢险救援。
(3)社会面控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属地区县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包括警戒线设置、人员控制、交通疏导等,并为抢险救援资源快速到达现场以及伤亡人员的快速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成员由北京市急救中心(120)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协助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和意见。
(5)宣传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及其它相关单位和属地区县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口径、组织安排新闻发布、协调接待媒体采访、上报事故相关信息等工作。
(6)专家工作组:由现场指挥部选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工作组,负责参与制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针对抢险救援中随时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提出方案措施,为一线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7)后勤保障组:由事故所在区县政府牵头,成员由事故责任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落实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工作场所、现场指挥部及抢险救援人员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的硬件保障等。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8)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成员由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及有关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4.3.5现场指挥部运行机制
为使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指挥部运行相关工作制度。
(1)制发证件。现场指挥部建立后,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为参与抢险的人员配发现场通行证件,同时将证件样式交公安部门识别。
(2)建立现场指挥部联席会议制度。现场指挥部根据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适时召开现场指挥部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情况汇报,通报信息、研判会商、制定方案、布置任务等。
(3)协调联动机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各工作组之间和各单位之间在开展事故处置工作中,对出现的问题要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必要时,由现场指挥部领导及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解决。
(4)信息报送制度。现场指挥部宣传信息组负责收集抢险工作信息,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报送。各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宣传信息组。
(5)专家会商制度。为确保抢险救援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加快抢险救援工作进程,避免事故影响和损失进一步扩大,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工作中随时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进行会商,制定技术工作方案和措施,为开展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6)现场值班制度。参与抢险的各单位应安排联络员进行全程现场值守,传达指令和信息,协助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在开展抢险救援过程中如需更换联络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在完成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并报请现场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联络员方可撤离。
(7)工作资料收集。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归集抢险救援工作中的各种资料。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中产生的文档资料,应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文档资料主要包括:请示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纪要、工作方案、专家会商结果、大事记、各种图片、音像资料等等。
(8)为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开展,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现场指挥部运行相关工作机制。
4.3.6处置措施
突发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现场指挥部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及时对事故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开展事故伤亡人员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市公安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 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市公安局消防局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条受损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抢修受损市政管线设施。因突发事故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线设施损坏,各市政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5)风险源监测。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
(6)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7)相关资料调取。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协调提供事故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及工程勘察等资料数据,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电力公司)、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应及时协调提供抢险救援范围内的管线设施相关数据资料,确保抢险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8)事故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9)救护、转运事故人员。医疗急救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亡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根据需要,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10)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属地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11)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地铁、公交线路运行中断且一时又无法恢复的,市交通委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地铁和公交运营单位制定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12)家属接待。事故所在企业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13)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4.3.7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1)当突发事故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承担事故处置的主责部门应及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事故情况及相关安全和交通提示信息。
(2)发生一般、较大级别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由承担事故处置主责的市相关部门或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在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3)新闻宣传组主要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分析研判舆情,拟定备答口径,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可根据情况需要组建临时新闻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做好媒体采访的接待,协调和服务工作。
(4)出现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新闻宣传组应协调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共同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4.3.8响应结束
当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和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或事故属地区县政府宣布响应结束。重大和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需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同时,现场指挥部可依据各单位抢险救援任务完成情况,向相关单位下达撤场指令。待事故现场恢复常态后,现场指挥部撤离现场。
4.3.9响应升级
(1)因事态发展超出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响应能力,需要更多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时,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请市应急办给予支持。
(2)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应依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5善后处置
5.1善后处置
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适时启动善后处置相关工作。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所在施工企业具体落实。主要包括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事故伤亡人员赔偿慰问、征用物资归还补偿、逐步恢复正常施工等。在恢复施工中,事故所在区县政府要做好指导工作。
5.2事故调查
5.2.1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一般事故的调查,由事故所在属地区县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较大、重大建设工程突发事故的调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突发事故调查工作,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牵头调查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5.2.2事故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于事故处置结束后60日内报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上级单位和领导。
6应急保障
6.1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6.1.1各施工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故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以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施工企业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区县政府给予支援。
6.1.2各区县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突发事故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区县政府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6.1.3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托北京建工集团、北京城建集团、北京市政集团,进一步强化三支市级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请市应急办给予支持。
6.1.4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各区县政府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市级专业抢险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故时优先调用。
6.1.5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各区县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6.2专家队伍保障
6.2.1各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抢险救援专家队伍。专家队伍应由具有各类专业特长、现场抢险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为处置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做好充分的技术力量储备。当本区县技术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援需要时,可向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支援。
6.2.2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现有专家队伍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专家队伍运行和使用机制,定期充实更新,为处置不同类型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当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专家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援需要时,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办给予支持。
6.3医疗救护保障
由市卫生局承担事故人员的救治工作。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到场,为受伤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护服务。
6.4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企业承担。各施工企业应充分做好应急资金的储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故提供资金保障。
6.5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5.1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拓展应急指挥平台的使用功能,加快推进应用,以满足各种复杂条件下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指挥处置需要。
6.5.2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县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隐患及危险源监测和预警数据、应急决策咨询专家数据、抢险设备物资数量及分布信息数据、辅助决策知识库和案例库等,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为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支持。
6.6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或交通疏导,为应急指挥人员、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快速通道。
6.7后勤保障
由属地区县政府承担抢险工作中的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工作人员食宿等。
7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7.1培训
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预案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预案和使用预案,进一步增强预案涉及单位及人员预防和处置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能力。
各区县政府应全面组织本辖区相关单位和在建工程参建单位人员,开展对本预案及应急知识的培训,丰富一线施工人员业务知识,提高建设工程突发事故的协调处置能力。
7.2演练
7.2.1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市应急演练管理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检验预案,磨合指挥协调机制,熟练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发生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后能快速有效处置。
7.2.2各区县政府应组织本辖区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对演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7.3宣传教育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直接经济损失:指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次生灾害:指由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的工程结构、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破坏、路面塌陷等,并进而引发的影响道路通行、公共交通运营、市政管线损坏以及人员伤亡等灾害。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8.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工作预案,并报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2预案审核与发布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并按照本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发布。
8.2.3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8.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京应急委发〔200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