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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8月19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1.4.1 超出事件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2 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3 国务院或者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l.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突发环境事件国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环保总局 应急救援队伍由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核安全中心组成。 

   2.2 综合协调机构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国家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国务院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各有关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3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国务院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4 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2.5 专家组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和军队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工作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国务院或部际联席会议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1.1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l.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 

   (2)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海洋部门负责; 

   (3)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部门负责。 

   3.1.3 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总局 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海洋局负责;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监控由交通部负责;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总局 (核安全局)负责。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国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海空一体化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总局 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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