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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8月19日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环保总局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Ⅰ级响应时,环保总局 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省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环保总局 领导报告,必要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2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环保总局 ;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4.2.3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Ⅰ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环保总局 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际联席会议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海洋、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环保总局 环境应急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信息发布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环保总局 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具体情况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国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省(区、市)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在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国家、省、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地区核安全监督站和地区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6.1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6.2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6.3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国际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国际救援活动,开展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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