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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8月20日

1.总则

1.1目的

以“三个代表”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贯彻《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范和强化本区环境污染处置工作。根据《上海市(区、县)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与奉贤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范、高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体系,预防与减少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确实、有效地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突发事件,促进奉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6.《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7.《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8.《上海市(区、县)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9.《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事件分级

事件分级标准参照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事件分级标准见附录一。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及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首要任务,提高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水平,最大程度降低事故对人民健康的危害和对环境的影响。

1.4.2 以防为主。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预防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物品的监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演变规律的研究,提高处置能力。

1.4.3 分级管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Ⅳ等级环境污染事故由区环保局负责处置,事故所在地行政政府协助处置。Ⅲ等级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区环保局立即负责应急处置,同时立即上报市环保局、区应急中心,争取市环保局、区应急中心参与指挥。

1.5适用范围

本辖区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所发生的一切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及其衍生造成的环境破坏突发事件。

2.组织指导体系及职责:

2.1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本区所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均由奉贤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区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是本区一切突发事件的最高行政领导和责任主管。奉贤区环保局成立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隶属于区应急委员会,是本区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主要责任部门。

2.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奉贤区环境保护局成立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领导小组,下设应急信息保障组、监察组、监测组、协调组及专家组。

组长由环保局长王文飞担任;副组长由业务副局长朱荣贵担任;组员由局办公室主任唐军、监察支队队长翁振华、污管科副科长顾伟杰、监测站站长翁一峥等组成。

专家组成员见附件。专家组组长由局长兼任。

局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长职责:

(1)  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的决策和指导意见。

(2) 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

(3) 发现突发事件超出本应急小组权限时,依程序申报区、市应急中心,求取领导统一指挥应对。

二、各组室职责:

(1)办公室负责人职责

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岗到位;负责收集相关信息,沟通各个工作组工况,及时汇总汇报,供领导正确决策;并且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污管科负责人职责

针对具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实况,把握现场,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供领导决策;一旦形成决策,现场指挥实施。

(3)区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职责

接收事故信息,及时汇报,同时立即派员到现场;按领导决策意图,在现场扑救和调查取证。

(4)区环境监测站负责人职责

立即派员到现场,按领导决策意图,在现场扑救和调查取证;并且迅速分析样本,提供科学数据供领导决策。

2.3应急联动机制

设立奉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急联动机制,处置环境污染事故中由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调配。成员有: 污染事故发生地所在行政单位,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安监局,区经委,区农委,区气象局,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区供电局,区渔政管理站等单位组成。各单位职责如下:

1、污染事故发生地所在行政单位

负责区域内Ⅳ等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并实施属地管理。发生其它等级事故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包括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开设现场指挥部并提供相关保障。

2、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

承担消防类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任务,在现场指挥部开设前,负责消防抢险救灾的现场指挥。

3、区安监局

在事故中提供专业的指挥、决策建议,以指导事故应急处置的实施。

4、区经委

组织协调对所属排污单位进行源头控制,消除污染危害。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

5、区农委

组织协调对所属排污单位进行源头控制,消除污染危害。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

6、区气象局

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

7、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

必要时负责运送伤员、疏散人员和救援物资,转送危害物品;负责水上(内河)污染调查处理。

8、区卫生局

组织紧急输送受伤(中毒)人员并做好院前急救;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开设防护通道;组织实施其他卫生防疫工作。

9、区公安分局

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10、区水务局

水域控制,供水水源控制。

11、区民政局

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程度,组织救灾救济、安抚居民,参与善后工作。

12、区供电局

电力控制。

13、区渔政管理站

水环境污染对渔业资源的破坏及影响调查处理。

2.4组织体系框架









各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统一指挥、分类处理、分级负责、资源(信息)共享,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有条不紊地开展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完善信息监测方法和程序,建立信息来源、风险分析和等级分类制度。同时建立有毒、有害、易燃爆物品使用与经营的档案,把握区内相关风险单位的分级应急预案,落实企事业相关应急预案的监督、审查和管理的机制和体系。对重大风险源建立在线监测及跟踪监测制度。

3.2信息报告

各镇、重点企业设立信息员、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立即根据其性质与事态,迅速向相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接报,立即按分类管理原则,通知主管与相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市民有义务通过110、12369、37100428等及其它特服电话迅速报告、报警。

主管与相关单位接警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事态等级,按时限逐级上报,保证全社会应急及时。

应建立一套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报告体系和制度,明确报告对象、内容、期限、监管和责任等。

3.3预警

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按市预警级别,即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预警四级,依次用蓝、黄、橙和红色表示。由局应急处置小组会同区应急处置委员会研究并决定。操作时须由局按区应急委制定的公共突发事件(事故)预警级别决定,发布、撤消等具体运作规范处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响应等级划分

按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级别划分,分别对应设置四级响应级别即:

一般环境突发事件(IV级,蓝色)   启动四级响应。

较大环境突发事件(Ⅲ 级,黄色)   启动三级响应。

重大环境突发事故(II 级,橙色)   启动二级响应。

特大环境突发事件(I 级,红色)    启动一级响应。

4.1.2应急响应及处置过程

4.1.2.1应急响应接警后,经局应急领导小组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决定事件级别后,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

(IV级 蓝色)事件        启动四级响应;

(Ⅲ 级 黄色)事件       启动三级响应;

(II级  橙色)事件       启动二级响应;

(I 级  红色)事件       启动一级响应。

4.1.2.2处置过程

应急处置队伍接警后,携带环境污染应急设备,在第一时间赴现场。根据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程序,开展控制现场,制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制定处置措施,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协力参与救援并按各自分工,进行取样,取证和调查工作;一有新的疑点与信息,及时向指挥组汇报,保证领导能正确决策。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应急处理期间,应设立值班制度,随时向区、市应急办实行报告制度,每位工作人员收集的信息,应及时向指挥组领导汇报,沟通。

4.2.2现场信息采集,包括人员伤亡,物资损耗,污染源、危险源现状及趋向,现场救援进展,现场监理监测数据等;统一提交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决定报告级别,社会公开等,不得以个人名义向社会私自公布虚假情节。

4.3通讯

4.3.1保持110、12369、区环保局热线37100428等24小时值班制,保障举报、报警信息畅通,同时随时接受领导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污染事故转述。

4.3.2每个应急参加救援人员,须随时保证通讯畅通,保证应急领导随时调配启动。

4.3.3奉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人员及处置人员通讯录见附录。

4.4指挥和协调

4.4.1消防类污染事故,第一时间由消防支队任现场第一指挥,待消防队任务结束进入调查取证时,交由环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做好后续工作,非消防类现场直接由环保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指挥。

4.4.2应急处置指挥

区环保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是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负责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下设机构应 按预案开展工作。

根据环境突发事件等级和事态发展情况和现场实况,制定处置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应急联动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现场指挥。

4.4.3应急处置协调

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后,奉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环保应急小组)会同区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区应急委)迅速确定联动单位和等级,按等级要求,区应急委启动应急联动预案,各单位在环保应急小组现场指挥下,各司其职,完成相应救援工作。

4.4.4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除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应急处置外,须立即上报,由区应急委或市应急委领导统一负责指挥。

4.5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还坚持集中收集信息,领导小组统一发布的原则。

4.6应急结束

4.6.1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工作即告结束。

4.6.2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本结束时,环保应急小组应将应急小结按事件等级上报,由相应级别领导作出同意结束的决定,即可宣布应急工作结束,必要时可按级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区环保局及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区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污染事故的影响进行评估,为有效控制污染趋势和进行善后处理提供决策依据。

5.1.2根据现场专家组的科学结论及相应监测意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后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消除污染隐患。环境污染事故中产生的污染物要交由有污染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理。同时监测部门提供跟踪性监测,环境监察部门对现场进行看护。

5.1.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应技术支撑部门的科学依据,对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依据行政调查程序进行。

5.2社会救援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损赠救助资金和物资。凡社会救助,统一通过区救助机构受理处置。

5.3保险

为解决参与处置人员的后顾之忧,为处置人员购买人生意外保险。

5.4事故调查报告和总结。

5.4.1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完毕后,区环保局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污染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做出事故总结,并向市环保局和区政府作出报告。

5.4.2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4.3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6.1.1通过市环保热线12369、公安110、119及区环保37100428(值班电话)24小时受理信息,确保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畅通与传递。

6.1.2开展和加强环境污染事故,事件预测预报工作,组建全区环境信息数据库,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

6.1.3加强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实行时限报告制和逐级报告制。

6.2通讯保障

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通信,以移动电话为主,辅以政务网、公共网络,随时和市局、区应急委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系。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应急扑救、监察队伍保障

区环境监察支队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小组,由支队长任负责人。一旦发生任何级别的环境污染事故,接到报警后,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初步判断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及时向局应急小组报告,并实施现场处置,并将进展随时报告。

6.3.2应急监测队伍保障

区环境监测站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小组,由站长任负责人,各科室骨干为主要力量,到达现场后,迅速制定监测方案报告局应急小组,提供进一步决策依据。

6.3.3应急专家队伍保障

区环保局可聘请市局、市监测中心与本局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担任环境突发应急专家组。由局长兼任负责人,其职责是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进行现场考察、分析,并对应急措施提出工作建议、指导,事故结束后负责事故评议及善后指导。

6.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报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协调区公安分局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处置“绿色通道”,保障器材和人员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与卫生保障的组织和实施。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由区应急办协调卫生局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量大可能地减少伤亡。坚持“救死扶伤,以人为本”和“分级救治”的原则,区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

6.6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工作的治安保障。要迅速组织处置现场治安警戒及管理,维持秩序,疏散群众;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现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6.7经费保障

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区环保局列入本部门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必需的设备的添置和日常维护。

6.8立法保障

按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环保局有关规定执行。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按上海市环保局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区环保局负责制定应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的宣传教育,公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简本和其他宣传材料、报警电话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危机防备意识和应急基本技能。

结合环境绿色学校建设,与区教育局一起负责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环境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

7.2培训

7.2.1局各级干部培训

将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纳入局级领导干部日常业务培训内容。以环境污染突发事故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加干部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知识和能力。

7.2.2专业人员培训

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培训。区环保局督促务企业将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列入员工培训和环境教育计划之中,并组织实施。

7.3演习

7.3.1区环保局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明确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处置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组织、评估和总结。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3.2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协调机制和处置的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根据事故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因污染事故性质复杂,突发性强,变化较快,影响范围广,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已经成为了影响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为确保应急预案科学性、合理性,局应急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制定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保障计划和应急手册,经区应急办审查,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及市环保局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备案。

8.2.2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修缮一次,必要时可作随时调整、修改,报区应急委和市局应急办备案。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小组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联系电话:57410815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向社会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9.附录:

一、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二、     附录一:

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程度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二、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1.发生3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Ⅳ)。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1.死亡3 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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