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省政府和铁道部的领导下,以武汉铁路局为主体,省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取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省级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武汉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应急支持保障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
(1)省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领导小组)。
(2)省应急领导小组在武汉铁路局设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武铁应急指挥部)。武铁应急指挥部设行车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武铁应急办),设在武汉铁路局办公室。
(3)市、州政府的铁路行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州)政府确定。
(4)事故现场指挥小组由武汉铁路局组织成立。
(5)应急支持保障机构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生活保障、物资保障、资金保障、社会动员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技术与专家保障、救援装备与器材保障等组成。
2.2应急体系框架
2.2.1应急预案体系
省处置铁路行车应急预案体系由本应急预案;铁路其他相关事故(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市(州)、县(市)政府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武汉铁路局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及武汉铁路局基层站段相关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组成。
2.2.2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1)发生铁路Ⅰ级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执行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2)发生铁路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武汉铁路局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3)地方铁路发生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地方铁路报请武汉铁路局给予应急救援支持,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4)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武汉铁路局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做出应急支援决定。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5)武汉铁路局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武汉铁路局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武铁应急指挥部)、各应急救援指挥组、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
2.3省应急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2.3.1省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3.2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3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发地市(州)、县(市)政府成立现场救援协调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和后勤保障工作。
2.3.4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处理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预防预警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响应
4.1信息报告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必要时通报事发地市(州)、县(市)政府。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救援的行车事故。武铁应急办立即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
地方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参照本预案执行。
4.2应急响应
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响应是由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当国家铁路发生行车事故需使用地方铁路时,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单位)应给予支持。
地方铁路进行应急响应行动时,执行本应急预案,并及时报请武汉铁路局进行救援支持。
当地震、其他地质和洪涝、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列车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运输、恐怖袭击、重大破坏案件、旅客列车发生行车重大事故后造成疫病疫情、毒、菌种丢失等事故(事件),在启动部门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启动本预案。
4.2.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分为I、II、III、IV四级。
(1)I级应急响应
I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2)II级应急响应
①II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II级应急响应由武汉铁路局应急办报告铁道部和省政府。省政府启动省应急领导小组工作。武铁应急指挥部工作同时启动。
③武铁应急指挥部开通与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根据专家和各应急救援小组的建议,武铁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救援的处置和协调方案。
⑤省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⑥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⑦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⑧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3)III、IV级应急响应
①III、IV级应急响应由武汉铁路局负责启动。如需市(州)、县(市)政府支持时,武铁应急办应及时通报事发地政府,事发地政府按照本预案有关要求给予救援支持。
②武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武铁应急办的通知,迅速赶赴事故发生地或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应急指挥地点设在局运输处(调度所)。
③开通与事发地铁路站段、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救援指挥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根据专家和各应急救援指挥组的建议,武铁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救援的处置和协调方案。
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⑥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⑦向铁道部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⑧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铁道部或省政府。
4.2.2地方铁路发生行车事故级别响应参照本预案执行,并及时请求武汉铁路局进行支持。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铁路部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 ,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4通信
4.4.1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各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
4.4.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铁路电话“117”人工台为应急通信电话,实施“立接制”服务。
4.4.3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4武汉铁路局负责建立并维护铁路运输企业、上级应急机构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4.5指挥和协调
进入Ⅱ级响应后,省应急领导小组或由省应急领导小组指派武铁应急指挥部,立即按照本预案及相关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挥和协调市(州)、县(市)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4.6紧急处置
4.6.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政府和铁路站段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6.2武铁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省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地方政府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6.3需调动地方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时,需要地方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由事发地市(州)、县(市)政府负责协调。
4.6.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铁道部应急处置协调方案实施。
4.7救护和医疗
4.7.1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配合,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需要时,由省卫生厅根据武铁应急指挥部和市(州)、县(市)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治。
4.7.2行车事故发生地县(市)政府及其卫生部门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7.3事发地铁路部门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8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武铁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4.9.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武汉铁路局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县(市)政府应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和集中医疗隔离场所,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工作。
(3)应急状态下需要疏散、转移群众的,经报请省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决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县(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9.2凡旅客列车发生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9.3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部门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部门应立即通知事发地政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9.4铁路公安部门负责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现场治安管理,地方公安负责事故区域外的治安管理。必要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武警部队配合。
4.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和武铁应急指挥部协调市(州)、县(市)政府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1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I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武汉铁路局或武汉铁路局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4.12信息发布
I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发布,按《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发布。Ⅱ级应急响应铁路行车事故的信息发布由铁道部或铁道部、省政府授权武汉铁路局发布。III级及以下应急响应铁路行车事故信息发布,由武汉铁路局发布。
4.13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报请批准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后期处置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省政府和武汉铁路局。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位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需要时,铁路部门和县(市)政府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武铁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应急领导小组和省政府应急办,同时报送铁道部办公厅。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6.1.2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6.2.1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和调配。
6.2.2铁路部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的调用。
铁路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省交通厅协调提供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铁路部门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6.5.1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部门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1)铁路公安部门和事发地公安部门分别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和区域内群众及财产的安全;
(2)铁路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及事故区域内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及事故区域外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
(3)铁路、事发地公安部门按管辖范围分别处置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治安事件或案件。
6.6物资保障
铁路部门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补偿、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和铁路部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武铁应急办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路部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部门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铁路部门要按照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与市(州)、县(市)政府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武汉铁路局应及时建议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铁路部门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其它
地方铁路和厂、矿企业专用铁道、专用线发生的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
8.5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按照有关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定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当地政府和铁路运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