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防范与处置雷电灾害,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防、预警与预警响应、应急处置和后期处置等应急工作。
1.4 基本情况
1.4.1 本市雷电天气概况雷电是在强烈发展的积雨云中产生的大气放电现象,主要出现在夏季,春秋季偶尔也会发生。本市常年平均(目前常年值采用1971-2000年的平均值)雷电日数为49.9天。
1.4.2 主要危害雷电电流强度极强,其放电峰值电流可达100-300千安。雷电灾害主要分为直接雷击、雷电波侵入和雷电感应三种情况。直接雷击是指雷电通过人体、建筑物、线路、设备等对地放电产生的电击现象,主要危害建筑物、供电设备和人;雷电波侵入是指雷击发生时,雷电直接击中架空或埋地较浅的金属管道、线缆,强大的雷电流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室内,对室内电气设备产生的电击现象,主要危害建筑物内的电子设备、电器;雷电感应是雷击后巨大的雷电流在周围空间产生迅速变化的强大磁场,这种磁场能在附近的金属导体上感应出高电压,从而损坏与该导体连接的电子、电器设备。雷电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城市运行、金融安全、社会生产、交通和人民生活等均具有不利的影响。对人身安全的影响:雷电天气时,在空旷的野外行走、作业、耕作的人员易被雷电击中,造成人员伤亡。对交通的影响:影响飞机起降安全,导致机场关闭、旅客滞留;还可造成铁路、地铁、轻轨、航空、地面交通等信号系统受损,甚至瘫痪,导致运输中断或秩序混乱。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未安装有效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易遭受雷电侵袭,导致建筑物毁坏、倒塌、起火燃烧,也可使建筑物内电源系统、信息系统瘫痪。对电力设施的影响:可造成电力设施损毁,导致电力供应中断,并可引起火灾。对通信系统、信息系统的影响:可影响通信正常,并可损坏室内信息系统,造成通讯中断、信息数据丢失、信息系统瘫痪。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户外作业、高空作业、爆破、施工、起吊、装卸、危险品运输等都可能由于雷电而不能正常进行,甚至可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空难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等。
2 联动部门(单位)及主要职责
2.1 市气象局
(1)负责雷电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对重大雷电灾害进行评估,协助有关部门对雷电事故进行调查和成因鉴定,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建议,并为雷电及相关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加强与相关委办局联系,开展雷电次生、衍生灾害的分析评估和监测、预警;
(3)规划、组织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提高预警信息覆盖面;
(4)规划、组织雷电灾害预防和防御,组织对雷电防护的科学研究和防雷技术的推广、应用;督促检查本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5)组织雷电灾害科普知识宣传,开展应对雷电灾害的应急演练,提高市民防范与自救意识。
2.2 市经济信息化委
(1)指导、督促电力公司做好电力设备的雷电防御、电力设备抢修工作;
(2)加强通信和信息系统防御雷电灾害的督促、检查工作。
2.3 市教委
(1)负责督促各高校、各区县教育部门、各直属单位落实防御雷电灾害措施;
(2)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
。
2.4 市公安局
(1)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
(2)组织应急交通保障,确保应急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3)负责雷电引发火灾的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2.5 市民政局调查、汇总灾情,做好救助工作。
2.6 市建设交通委
(1)督促、检查和落实本系统各建设单位及全市建设工程的雷电灾害防御和生产安全;
(2)督促、检查燃气企业做好雷电防护工作,确保燃气安全;
(3)利用市政道路情报板发布雷电预警信息。
2.7 市文广影视局组织播发雷电灾害预警信息,配合相关单位搞好相关信息播报及雷电防御知识宣传。
2.8 市卫生局负责雷电伤亡人员的医疗急救、转运和救治等工作。
2.9 市体育局负责指导户外体育赛事的雷电防御工作。
2.10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雷电引发森林火灾的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1)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楼宇等的防雷安全检测;
(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修复受损房屋,协助做好住宅小区、楼宇等的电力抢修工作。
2.12 市交通港口局指导、督促、检查公交、出租、轨道交通、轮渡、码头的雷电灾害防御。
2.13 市安全监管局
(1)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防雷措施;
(2)负责对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实施监督管理,确保防雷安全。
2.14 市政府新闻办协调、组织有关雷电灾害的新闻发布。
2.15 市通信管理局
(1)加强对基础电信设施防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各通信企业落实雷电灾害防御措施,及时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2)协调电信运营部门配合市气象局及时播发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2.16 民航华东管理局
(1)负责民航领域相关雷电灾害信息、航班信息的发布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2)组织协调机场、航空公司做好滞留旅客安置、疏导、转运和航班恢复等工作;
(3)协调做好浦东、虹桥国际机场的互为备降工作。
2.17 上海铁路局组织做好铁路系统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2.18 上海机场集团
(1)评估雷电灾害对机场安全运行的影响,确定机场适航性;
(2)协调航空公司等做好滞留旅客的疏散、安置、信息服务等工作。
2.19 市电力公司
(1)负责做好供电设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2)及时做好电力故障抢修工作。
2.20 各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的雷电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21 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雷电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预防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做好相关预防工作:
(1)加强雷电监测、预报;
(2)完善应对雷电灾害的有关规章、制度和预案;
(3)做好防雷设施年检,特别加强油气库、高层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等防雷设施检查;
(4)建立健全雷雨天气安全生产规范制度,加强操作人员培训;
(5)搞好公众防雷知识教育、宣传;
(6)开展预防、处置雷电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
(7)做好其他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3.2 应急准备当气象台预报未来有雷雨天气时,各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接收和向有关人员发送预报、预警信息;
(2)加强通信、信息、电力等系统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3)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等的安全管理;
(4)结合实际,做好雷电灾害防范各项准备工作。
4 预警和预警响应
4.1 预警
4.1.1 预警级别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预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36号),雷电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雷电黄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雷电橙色预警: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雷电红色预警: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4.1.2 预警发布市气象局发布雷电预警信号,应及时向市委办公厅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及各预警联动部门,及时向公众播发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相关信息播发单位及时播发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4.2 预警响应
4.2.1 雷电黄色预警的响应
(1)气象部门加强对雷电发生发展的监测、预报,做好精细化的气象服务,做好公众防雷提示。
(2)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准备,根据天气情况停止户外教学活动。
(3)建设交通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关注天气变化、根据天气情况停止户外施工,做好临时用电、脚手架、起重机等的接地安全防护。
(4)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做好雷雨天气安全生产。
(5)体育部门指导做好户外体育赛事雷电防御工作。
(6)民航管理部门、机场集团做好机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停止飞机起降,做好旅客解释、安置工作。
(7)各区县政府组织辖区内雷电灾害的防御,及时掌握雷电灾害影响情况。
(8)旅游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做好防雷工作。
(9)消防、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应急力量。
4.2.2 雷电橙色预警的响应
(1)气象部门加强对雷电发生发展变化的监测,加密预报时次,加强信息通报与发布,做好精细化的气象服务,加强公众防雷提示,提醒公众尽量避免外出、关闭门窗、尽量减少使用电器以及室外人员避雷需要注意的事项。
(2)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准备,已受或将受雷雨天气影响的区域立即停止户外教学活动。
(3)建设交通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关注天气变化,已受或将受雷雨天气影响的区域立即停止户外施工,搞好建设工地人员避雷防护,加强临时用电、脚手架、起重机等的接地安全防护措施的检查和落实。
(4)公安部门加强备勤,做好应对因信号灯故障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等的应对准备。
(5)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做好雷雨天气安全生产。
(6)体育部门指导做好户外体育赛事防雷工作,必要时停止户外比赛项目,并做好观众解释、疏散工作。
(7)民航管理部门、机场集团做好机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根据天气情况停止飞机起降,并做好旅客解释、安置工作。
(8)各相关部门(单位)搞好信息备份,落实相应应急系统等的准备工作。
(9)绿化市容部门搞好雷电引发森林火灾的监控。
(10)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雷电灾害的防御准备,及时掌握辖区内雷电灾害情况。
(11)旅游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做好防雷工作。
(12)消防、电力、通信、安全生产、建设交通等应急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2.3 雷电红色预警的响应
(1)气象部门加强对雷电发生发展变化的监测,加密预报时次,加大信息通报与发布力度,做好精细化的气象服务,加强公众防雷提示,提醒公众尽量避免外出、关闭门窗、尽量减少使用电器以及室外人员避雷需要注意的事项。
(2)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及时停止户外教学活动,落实各项防御雷电灾害措施。
(3)建设交通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停止户外施工,全面做好临时用电、脚手架、起重机等的接地安全防护工作。
(4)公安部门做好应对大面积停电、交通信号瘫痪时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组织指挥的准备。
(5)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雷雨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6)体育部门指导做好户外体育赛事防雷工作,必要时停止户外比赛项目,并做好观众解释、疏散工作。
(7)民航管理部门、机场集团做好机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根据天气情况及时停止飞机起降,并做好旅客解释、安置工作;落实好机场内航空器、加油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
(8)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信息备份、落实相应应急系统等的准备工作。
(9)绿化市容部门加强雷电引发森林火灾的监控。
(10)各区县政府组织辖区内雷电灾害的防御准备,及时掌握辖区内重要雷电灾害情况。
(11)旅游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做好防雷工作。
(12)消防、电力、通信、安全生产、建设交通等应急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5 应急处置
5.1 灾情信息报告雷电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要及时组织抢险抢修,迅速汇总情况并报告市应急联动中心,同时通报市气象局。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接报后一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办公厅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两小时内书面报告。报国家主管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报告市委办公厅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立即报告。
5.2 先期处置雷电灾害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进行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即时展开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组织应急联动处置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组织联动部门(单位)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3.1 相应预案的启动雷电引发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应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展开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2)供电事故,启动《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
(3)森林火灾,启动《上海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4)其它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3.2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组织专家对事件等级、危害、维持时间及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评估,提出防御、处置措施。
(2)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停电区域的治安、交通维护,及时向停电区域调集蜡烛、电筒等照明器具。
(3)对雷击火灾区域等根据实际做好消防灭火和危险源控制等工作,必要时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妥善做好大型户外活动场所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5)发生疑似因雷电造成火灾、建筑物倒塌、市政设施损坏等突发事件的,气象部门应当协助消防、建设交通等部门做好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
(6)加强防雷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媒体和公共场所显示屏管理单位、电信运营商等要配合做好相关预警信息等播发工作。
(7)搞好雷电灾害防范和处置的新闻报道,加强媒体沟通和服务。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 后期处置 6.1 响应结束
(1)雷电活动结束后,上海中心气象台应及时解除预警信号,相关部门视情做好灾后生产恢复和后期次生灾害预防工作。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相关部门转入常态管理。
6.2 灾情调查和评估总结
(1)雷电发生后,民政、安监、消防、气象等部门应立即对灾害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气象部门要做好雷电灾害评估和雷电事故鉴别、汇总工作。
(2)因雷电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预报服务、防御和处置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措施,建立健全雷电防御和处置工作方案。总结材料及时报市委办公厅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
6.3 灾后次生、衍生灾害预防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灾后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工作,对受雷击的建筑物,应开展必要的安全性评估与检测。
6.4 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
(1)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理赔,发放理赔款,气象部门做好气象证明。
(2)灾后救助。雷电造成特别重大雷电灾害的,市民政局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区县、社会团体做好受灾家庭救助,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与使用,损毁房屋的维修等。加强捐赠款物管理。
(3)雷电灾害造成市政、通信、供电等基础设施损坏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7 应急保障
7.1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气象部门加强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加强雷电灾害预测预警和相关技术研究,建立雷电及相关灾害早期预警系统,加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为防范应对与处置工作提供科学建议。
7.2 预警发布能力保障
(1)在市气象局已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基础上,建立本市预警信息综合发布平台,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电话、手机短信、户外电子屏等发布信息。
(2)广播、电视等媒体和电信企业加强预警等应急信息发布能力建设。
7.3 防雷能力保障气象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建立雷电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防御薄弱环节的检查,做好建筑物和信息系统的防雷检测和审核验收工作。分析研究雷电灾害及其对建筑、房屋、市政工程和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的不利影响,建立健全市政设施、供电设施、信息系统的防雷减灾标准。开展雷电防护科学研究和防雷技术的推广、应用。相关部门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对存在隐患的雷电灾害防御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8 附则
8.1 奖惩
8.1.1对在雷电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8.1.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编制与解释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编制和解释。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针对本区县、部门和单位的细化的处置雷电灾害工作预案,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8.2.2 预案修订本预案每两年进行评审,遇特别重大雷电灾害后及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和变化情况作相应修订。
8.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