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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城乡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16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呼伦贝尔市境内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救援力量的自身安全放在整个灭火救援行动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1.4.2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处置火灾事故,应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快速准确地确定处置火灾事故行动的主要方面,科学合理地制定火灾灭火救援行动方案。

1.4.3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1.4.4整合资源,协同作战。各级各部门要尽职尽责,应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确保快速高效地应对处置火灾事故。

1.4.5建立应急反应机制,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旗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设立呼伦贝尔市城乡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CM(4〗总指挥〖CM)〗:王树泉〓〓〓〓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ZK(〗陆维贵〓〓〓〓呼伦贝尔市办公厅副主任

白瑞堂〓〓〓〓呼伦贝尔市公安副局长

龚建军〓〓〓〓呼伦贝尔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ZK)〗

成员单位: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安监局、政府新闻办、气象局、地震局、交通局、石油公司、消防支队、边防支队、武警支队、森警支队、民政局、卫生局、环保局,呼伦贝尔电业局,呼伦贝尔军分区,海拉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地自来水公司。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负责全市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行动;统一调度全市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统一协调驻地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2.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治安、交警、巡警、防暴等警种部门进行应对火灾事故的实战演练,提高多警种联合作战能力;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

市消防支队负责收集、综合分析全市各类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救援建议;加强灭火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并负责统一调度。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火灾事故现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提供运输工具,保证救援人员、物资及时送达火灾现场。

市安监局协助公安消防部队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及时联系与灾害事故现场有关的技术专家到场,并提供煤矿、化学危险品储存、生产企业的有关基本情况,协助救援工作的开展。

呼伦贝尔电业局负责事故现场的供电、断电,并提供绝缘保护措施等辅助工作。

市石油公司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做好燃料保障。

市环保局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检测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向指挥部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呼伦贝尔军分区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驻地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市武警支队、边防支队、森警支队负责根据灭火救援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各地自来水公司负责保证火场水源充足,必要时要采取加压措施,保证火场水源不间断。

市地震局负责日常地质情况的监测,遇有可能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应提前通知市指挥部,以做好救援的准备工作。

海拉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调动清扫、园林等下属单位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事故救援现场的杂物及障碍物进行清理,对火灾现场调动水罐车进行火场供水。

2.3专家组

指挥部组建灭火救援专家组,为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解决灭火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火灾预防与报告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整改。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险,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及时组织扑救。

3.2预警

公安消防机构设立接警、战备值班台(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或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应迅速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单位、起火地点、火势情况、伤亡情况等,根据接警情况立即出警,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3.3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队应加强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和发挥其接警、调度、报告等功能,逐步实现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三级无线、有线和计算机联网,实现火灾信息快速、高效传递,确保接警、报告和应急响应迅速及时。

3.4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确保装备精良,保障有力,并指导重点单位制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进行实战演练。同时加强全市专业救援队伍执勤备战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和物质准备。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扑救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为Ⅳ级

(1)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40间以上并设有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宾馆(旅馆、饭店)。

(2)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养老院。

(4)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学校。

(5)住宿床位在50以上10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6)旗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法院机关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7)旗市区档案馆和博物馆。

(8)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9)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旗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10)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1)国家、自治区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2)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

4.1.2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为Ⅲ级

(1)候车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2)民用机场。

(3)生产车间员工在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4)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5)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养老院,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学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6)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烟草、造纸、纺织等中型以上企业。

(7)地下公共建筑。

(8)店内总存量在1000公斤以上1500公斤以下,或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

(9)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10)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11)旗市区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和法院机关。

(12)重要的科研单位。

4.1.3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大、被困群众较多、现场情况复杂、扑救时间长、社会影响较大,且盟市难以控制的为Ⅱ级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古建筑群。

(3)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4)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青少年宫、文化馆、宾馆、酒店以及从事科学文化技术活动的公众聚集场所。

(5)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6)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7)店内总存量在1500公斤或20立方米以上、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

(8)经营管道燃气(含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单位。

(9)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生产企业的厂房、库房和堆场。

(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群,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群、液化石油气储罐群。

4.1.4出现下列情形的Ⅱ级火灾事故为Ⅰ级

(1)现场需要大量供水时。

(2)现场作战任务重,需要跨区域或跨省区调集增援力量进行作战时。

(3)Ⅱ级出动力量不能控制火势及灾害事故的发展时。

(4)接警时已知有大量人员被困和有大面积的燃烧范围以及有大量的物资需要保护和疏散时。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发生Ⅳ级火灾事故时,旗市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做好应急准备。

4.2.2发生Ⅲ级火灾事故时,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做好应急准备。

4.2.3发生Ⅱ、Ⅰ级火灾事故时,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处置Ⅰ级火灾事故时,依靠本市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援助并提请自治区启动应急预案。

4.3应急处置

4.3.1处置程序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火灾发生地基层组织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火灾发展态势,同时报告旗市区或旗市区以上灭火救援指挥部请求救援。旗市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行动方案,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4.3.2处置指挥

(1)各级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由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指定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指挥部成员担任现场救援总指挥,下设灭火战斗组、火场供水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通信联络组、事故调查组、受灾群众安置组等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无条件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加强协同作战,认真完成各项应急任务。现场救援指挥部有权征用、调用社会资源。

(2)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对应力量参加灭火救援。

4.3.3处置措施

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其基本处置措施包括: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开辟救生通道,积极疏散、抢救围观群众和被困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并按照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选择好灭火阵地,保护起火点,减少水渍损失;疏散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4.4扩大应急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市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或提请自治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5指挥与协调

市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联动部门、成员单位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到,由市指挥部下达作战任务。市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技术专家到场,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4.6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7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报请市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公布。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保障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110、119、122“三台合一”接警台均应接受火灾、火警报告。各旗市区消防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对火灾事故信息实行网络监控,每月对火灾信息进行显示报告,为领导提供信息决策支持。

5.2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并支持和鼓励乡镇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志愿救援队伍,配备救援装备,开展相关训练,为专业灭火救援队伍提供有力补充。

5.3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每年本级消防部队用于购置灭火救援必备的个人防护装备、车辆器材装备和执勤业务经费,加强综合模拟训练楼、烟热训练馆、体能训练馆、化工模拟训练装置等训练设施建设,为部队开展应急演练提供平台。

5.4技术保障

逐步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加强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努力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借鉴发达地区的成功做法,开展应急工作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先进灭火救援技术、装备研究和重大火灾预防、控制研究等。

6、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6.2总结分析

呼伦贝尔市消防支队负责对起火原因、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统计,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并组织所有参战部队进行战评总结,认真分析总结战斗过程中的组织指挥、战斗部署、战术运用、力量调度、协同作战、战斗保障、战斗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经验和教训,编写《重大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总结报告》报市指挥部。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市指挥部应加强对火灾事故专项应急工作的指导,加强联动单位交流和联系,制订综合方案,加强实战演练,增强整体作战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呼伦贝尔市消防支队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2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旗市区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呼伦贝尔市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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