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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0月15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长效机制,保证准备工作充分,应急反应灵敏、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突发事件,防止因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造成事件恶化,有效地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

(5)《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2004年)

(6)《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

(7)《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

(8) 《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

(9)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充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在市、区(新区)各级政府(管委会)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属地管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3)分级负责,权责明确。

建立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模式。明确各级职责,市一级部门负责处置重大以上的排水突发事件,区一级部门负责处置较大和一般排水突发事件,街道办负责排水事件先期处置、基层动员等基础工作。

(4)公众参与,快速反应。

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健全应急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各方参与、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排水行业包括市政雨污水管渠、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以及污泥处置等方面运营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涉及本市范围内因暴雨、洪涝灾害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深圳市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2 排水状况

2.1 排水设施基本情况

城市排水系统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1年底,全市范围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24座,设计规模达到390万立方米/日;已建成排水管渠总长度13639.31km、雨污水提升泵站138座、污泥处置厂5座、再生水厂1座。

2.2 排水风险分析

结合全市排水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分类汇总如下表1:

表1       排水风险分析汇总表

  分类  潜在风险  影响后果及危害程度
  市政排水管网  排水管网内产生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  造成人员伤亡、破坏排水设施。
  非法偷排泥浆或其它原因造成雨、污水干管堵塞、破裂。  污水溢流进入河道、污染河道水体;排水不畅造成城区大面积内涝。
  排水干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  造成地面坍塌,影响交通,严重时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城市主要雨污水输送干管(渠)遭受破坏或非正常运行。  造成大范围污水冒溢,以及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
  道路雨水口堵塞,引起路面积水。  路面积水,影响交通。
  市政道路雨、污水管(渠)检查井井盖受破坏或被盗。  影响居民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严重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运营单位违规下井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到位。  造成工作人员伤亡。
  雨、污水泵站  突然停(断)电。  雨、污水泵站非正常运行,造成大范围污水冒溢,或城区大范围雨水淹泡,引起内涝。
  水泵等主要设备故障或受破坏。
  污水处理厂  生产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  造成人员伤亡、破坏排水设施。
  污水厂非正常运行或持续停运。  污水超标排放污染水体。
  污泥处置场  因运行出现故障,引起臭气扩散或浆体污泥外泄。  污染周边环境,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污水回用再生水厂及输水管道  回用水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或持续停用。  停水或居民接触后引起皮肤不适。
  回用水输水干管受破坏或非正常运行。  造成回用水泄漏、停水或误用。
  其它方面  因暴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现状排水设施能力不足引起城区积水和水浸。  造成大范围城区积水,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受损害。

3 排水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全市排水运行管理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以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排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3.1 Ⅰ级(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级(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或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引起严重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1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人数30人以上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5万人以上。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10万人以上。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10万人以上。

(4)与排水有关的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3.2 Ⅱ级(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Ⅱ级(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或运营单位违规下井作业等严重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设计规模在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管(渠)(管径DN1000以上)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1000以上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中途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的。

(6)与排水有关的严重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3 Ⅲ级(较大)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较大)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或运营单位违规下井作业等严重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或中毒(重伤)人数10人以下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设计规模在2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管径DN600以上DN1000以下)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排水干管(渠)发生沉降,引起市政道路塌陷,造成市内主要市政干道交通中断通行。

(6)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600以上DN1000以下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中途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的。

(7)与排水有关的严重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3.4 Ⅳ级(一般)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Ⅳ级(一般)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因市政道路雨污水管(渠)检查井井盖受破坏以及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严重突发性事故,无人员伤亡和中毒,但需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4)造成设计规模在0.1万立方米/日以上2万立方米/日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管径DN600以下)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排水干管(渠)发生沉降,引起市政道路塌陷,造成市内主要市政道路通行受阻。

(6)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400以上DN600以下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中途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的。

(7)因污泥处置厂运行出现故障,引起臭气扩散或污泥外溢,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8)因污水回用处理设施和回用水输水管道损坏,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9)与排水有关的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对未达到上述Ⅳ级划分标准的排水突发事件,按一般抢修方式处理。

为及时有效应对排水突发事件,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运营管理单位结合所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排水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细化,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补充后报市水务局备案。

4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4.1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2年)的要求,市应急委根据工作的需要,下设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排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水务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1名协助分管水务和1名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执行指挥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4.2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重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和指挥责任;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事后评估和善后处理;负责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信息的综合、分析、上报及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应急专业队伍,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组建并指导训练民防专业队伍;组织检查、监控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和重大事故隐患。

(2)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调查事件突发地水体污染事故原因;开展受污染水体的污染应急监测,按有关规定发布事件突发地水体污染信息。

(3)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伤病员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开展现场伤病员救护、转运和院内救治;统计伤病员救治信息并按指挥部要求上报;组织疾病控制应急队伍指导;参与污水溢出区域风险评估和消毒方案制定。

(4)市财政委员会:负责保障特别重大、重大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各项经费,制定相应预案所需处置经费的开支范围、内容并确定其开支渠道,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对获救人员的善后救助和救济工作;协助对应急过程中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6)市城市管理局:协助组织疏散、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和财产,组织消毒杀虫队伍对排水突发事件污水溢出区域进行消毒。

(7)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发布干旱、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为事故现场提供附近区域的雨情、风向、风速等气象监测资料,制作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1-3小时专题预报和气象因素对污染扩散的影响评估,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8)市公安局:协助当地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救援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担负危及区域内外的警戒和封锁;对危及区域内外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对危害排水设施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事件进行排查分析,必要时立案调查,追查嫌疑人、肇事车辆和肇事企业;做好危及区域内外人员的维稳工作。

(9)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下保障应急人员的输送和应急物资的运输。

(1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急建设、抢险救灾等相关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核和资金安排。

(11)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所需生活必需品(包括饮用水、食品等)的储备和供应。

(12)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收集、跟踪舆论情况;针对突发事件实际情况提出新闻处置工作意见;指导突发事件主管单位撰写新闻通稿和发布新闻;协调本市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13)市检察院:对公安局侦查的有关破坏排水设施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14)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有关破坏排水设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4.3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在市水务局设置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分管排水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排水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综合计划处、法规和科技处、河道和堤防管理处、水污染治理处、市水政监察支队、局财务管理中心、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市防洪设施管理处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组成。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执行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排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编制和修订排水专项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工作;建设和完善排水应急平台,并纳入市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统筹专业应急物资的装备、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重大以上排水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协调和协助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开展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经费的申请和使用;负责或配合完成违章案件调查、跟踪和处理等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排水突发事件的年度计划、年度总结有关工作;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4.4 各区(新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新区)设置区一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作为区一级排水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牵头单位为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和管理本区范围内的排水突发事件。

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总指挥为各区(新区)分管水务的副区长(主任)担任,执行指挥为各区环保水务局或新区城建局(生态保护和城建局)的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区(新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各区(新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本区(新区)范围内的排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制定、完善各区(新区)范围内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组建本区(新区)范围内的专业应急队伍以及储备和调用专业应急物资、装备;及时认定较大、一般级别的排水突发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指导开展辖区内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本级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4.5 各区域排水运营企业(单位)职责

各区(新区)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包括各区(新区)排水管网、雨污水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及污泥处置厂的运营企业(单位)。

各区(新区)排水运营企业(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与上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执行上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决策和命令;负责制定本企业(单位)内排水应急预案;负责组建所属企业(单位)的专业应急队伍,储备和调用专业应急物资、装备;负责开展本企业(单位)管理范围内排水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工作,调查、了解、报告其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组织本企业(单位)力量实施管理范围内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各区(新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本地区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根据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配合跨地区和跨灾种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任务。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建至少一支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安排以及各种应急装备的配置;应急处置队伍组成人员主要由各区排水运营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成员单位为各区(新区)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各区排水应急处置队伍的组建和管理形式详见下表:

表2    全市排水应急处置队伍一览表

应急队伍名称  负责范围  管理部门  成员单位
  罗湖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罗湖区  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福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福田区  福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南山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南山区  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山区市政管理所、南山区蛇口市政服务公司
  盐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盐田区  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宝安区排水应急处置一队  宝安区  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通用沙井污水处理(深圳)有限公司、瀚洋水务有限公司、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大通水务有限公司
  宝安区排水应急处置二队  宝安区  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龙岗区排水应急处置一队  龙岗区  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瀚洋水务有限公司、深圳北控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南方水务有限公司、深水龙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深水龙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龙岗区排水应急处置二队  龙岗区  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光明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光明新区  光明新区城建局  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深水光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坪山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坪山新区  坪山新区城建局  市大工业区水务有限公司、深水龙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龙华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龙华新区  龙华新区城建局  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观澜南方水务有限公司、市水务集团布龙分公司、大通水务有限公司
  大鹏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大鹏新区  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深水龙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大通水务有限公司

4.7 应急指挥体系(附件1)

4.8 应急处置通讯网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排水运营(单位)企业,每个单位确定主要领导和负责人各一名,通讯信息包括单位、姓名、职务、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等。相关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公开电话号码,各区(新区)排水主管部门开通排水突发事件报警电话。

在各排水设施醒目位置设立责任单位及应急联系电话号码告示牌,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时快速联系责任单位。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流程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通过拨打电话或其它方式告知附近街道办或排水主管部门。

当地街道办和排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责任单位接到上报信息后,立即按照相关预案,先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通报本级政府(管委会)、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2 上报时限

对排水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旦发现排水突发事件,应立即向事件发生地的责任单位报告,事件发生地责任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本级政府(管委会)和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排水突发事件,下级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在确认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排水突发事件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口头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

5.1.3 报告内容

排水突发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有变化应随时报告。

首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进程报告随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进行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重大级别以上的事件有变化应随时报告。

事故处置完毕要作出结案报告。

5.2 排水突发事件的分级处置

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四级。

5.2.1 一般(Ⅳ级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的区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报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2.2 较大(Ⅲ级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由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和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经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各区(新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2.3 重大(Ⅱ级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和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经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2.4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排水突发事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3 基本处置程序

5.3.1 先期处理机制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和排水管理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和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

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排水突发事件,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发30分钟内分别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事发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报告市应急委。

5.3.2 一般(Ⅳ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报告。

(2)当初步判定为一般(Ⅳ级)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赶赴应急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区(新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排水突发事件报告后,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赶赴应急现场,指导各排水管理单位和各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在应急过程中,当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应在30分钟内向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发地有关单位、人员报送的事件应及时做出综合分析,并对确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应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5.3.3 较大(Ⅲ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当初步判断属于较大(Ⅲ级)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区(新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赶赴应急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发地有关单位、人员报送的突发事件初步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上报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5.3.4 重大(Ⅱ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当初步判断属于重大(Ⅱ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3)在应急过程中,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上报市应急委,经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3.5 特别重大(Ⅰ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报告。

(2)对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Ⅰ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上报市应急委,经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3.6 扩大应急

因排水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应急处置的,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协调其它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处置。

5.4 应急处置流程(附件2)

5.5 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硫化氢等气体中毒造成伤亡(失踪)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

(3)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通过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协调行业内各种行政和技术力量,查明毒气性质,控制和消除残留毒气,加大对可能产生毒气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力度;

(6)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二)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失踪)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在警戒区域内禁止使用电器、通讯设施和吸烟等;

(3)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由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协调行业各种行政和技术力量,查明可燃气体的性质,控制和消除残留可燃气体,加强对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

(6)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三)大型污水处理厂持续停运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4)采用紧急排放时,由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河道调水和水质监测工作,保障排水安全。

(四)污水输送干线、泵站、排水设施受破坏,造成输送干线污水中途放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抢修方案;

(4)需采用紧急排放时,由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排放水体水质监测工作,尽量减少污染环境。

(五)因暴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现状排水设施能力不足引起城区积水和水浸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救灾,护送受灾人员和群众财产安全转移;

(3)组织专家对城区积水和水浸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应急排水方案;

(4)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应急排水工作。

(六)泥浆车和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造成排水管(渠)堵塞,排水不畅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清淤、排除积水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排水不畅原因分析,提出污水引流和应急抢修方案;

(4)由水务执法部门会同住建、城管、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权对非法偷排泥浆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查处,杜绝泥浆偷排行为再次发生。

(七)沿河截污箱涵或干管破裂、堵塞等原因,造成大量污水排入河道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维修和清通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采用原水稀释,污染物收集及处置等方式,最快和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影响;

(4)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排放水体水质监测工作,尽量减少污染环境。

(八)排水管道沉降引起道路塌陷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立即组织交通部门对事故现场安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线,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3)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排水管渠抢修和路面结构恢复工作;

(4)协调相关管线单位到现场确认各自管线,并提出保护要求;

(5)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污水排放和交通疏解的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九)污泥处置厂发生臭气或污泥外溢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加强现场管理,必要时组织疏散周边居民,设定安全警戒线;

(4)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抢修方案并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

(十))因污水回用处理设施及回用水输水管道损坏,造成大范围回用水冒溢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加强现场管理,组织疏散周边居民,设定安全警戒线;

(3)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

(4)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5)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抢修方案。

(十一)其它造成人员伤亡、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

(3)指挥、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破坏设施进行及时抢修,人民财产保护或转移;

(5)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6 应急专家组指导

为建立和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根据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如下应急专家组(具体专家名单另行发布):

(一)化工专家组。为因有毒有害气件和固体,易燃易爆物体等引起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化工专家组组成成员有:化工专业专家3人、防爆专业3人、给排水专业3人、水利专业3个、电力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

(二)污水处理专家组。为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水厂、污泥处置厂及排水泵站等构筑物因非正常运行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污水处理专家组成员有:给排水专业专家3人、水利专业3人、电力专业3人、自动化专业3人、机电设备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

(三)排水管线(渠)专家组。为雨污水管网、回用水输水管道因非正常运行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排水管线(渠)专家组成员有:给排水专业专家3人、水利专业3人、地质专业3人、测量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道桥专业3人、电力专业3人。

5.7 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工作方可结束。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的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同时运营单位转入常态管理状态。

在当地政府部门的配合下,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地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置

排水突发事件结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或家属、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处置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政府部门应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并报上级部门。

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排水安全。

6.2 调查和总结

当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发生重大级以上事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开展调查和总结工作,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办。必要时,由市应急办牵头组织调查评估工作。

排水突发事件调查和总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并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6.3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参与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及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应急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排水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承担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协助其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各排水运营企业(单位)成立应急抢险工作队,确保应急人员供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制度;

各区(新区)排水运营(单位)企业作好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储备工作,并报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各类抢险器材的备品仓库,加强对储备器材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满足抢修物资的需要。各抢修队伍应配置抢险所需的各类工具和机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同时建立现场抢修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等,便于应急抢险时统一调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运营单位等参与抢险的人员及部门,均配备相应应急通讯工具,确保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加强排水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为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7.4 排水调度保障

市、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全市一张网调度,最大程度上保证排水安全。

加强各区(新区)污水处理厂和泵站备用设备的管理,并根据需要配备大流量移动泵车,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加强对管道、泵站调蓄池的管理,使其能充分发挥储存调节作用。

7.5 部门协作保障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共同做好排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需各部门协助如下:

(1)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部门在排水管线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管线保护工作。

(2)电力部门要确保污水处理厂、泵站供电,排水管道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电缆、供水、燃气、通讯等管线的保护。

(3)环保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参与对突发污染事故的应对和处置。

(4)交通、市政、建设等部门在排水突发事故处置时,做好现场道路、交通设施等的保障工作。

(5)民防部门组织对污水处理厂、泵站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6)民政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做好受灾居民安置工作,保障救济物资的供应,确保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安抚工作。

(7)市容环卫部门要保证突发事故发生地的垃圾得到及时清理。

7.6 抢险经费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1)有关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的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2)本市设立排水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应急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明确使用范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区(新区)参照设立区(新区)应急专项资金。

(3)处置排水突发事件所需的财政负担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政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料捐赠和支持。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教育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应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2 培训

市、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单位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应加强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管理,一年至少举办1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并将排水突发事件处置的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 演练

市、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演练,明确演习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评估和总结等,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1)排水突发事件:是指排水行业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排水设施破坏和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2)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为了有效控制排水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事态和不良影响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工作方案。

(3)文中“××以上”的表述指包含××本身,“××以下”的表述指不包含××本身。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深圳市预防和处置全市排水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在编制本单位(部门)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子预案时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出相关预案或操作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17号)的规定,由市水务局负责对本预案进行编制、审批、备案、公布、修订等事项。

9.3 监督和检查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与本预案相关的市部门排水应急预案、各区(新区)排水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9.4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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