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和发生时采取哪些预防和处理措施,是否需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问题上,《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这就突破了主要依靠事后处理的传统模式,将事故预防工作提升到更加积极、更加超前的层面,必定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的改革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完善。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必要性
为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减少事故损失,多年来国家在消防、核事故、海上搜救、矿山和化工、森林、地震、洪水等方面相继建立了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发挥了很大作用。虽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过很多防范措施,但始终没有依法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应急救援不力成为生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对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忽视应急救援在预防事故、及时处理事故和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存在着侥幸麻痹,重事前、轻事后,重处理、轻应急的倾向。
二是缺乏事故应急救援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没有建立统一、高效的国家应急救援体系。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事故时,由于不能统一调动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往往是措手不及,临时抱“佛脚”,结果是扩大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是没有科学地整合各种事故应急救援资源,救援力量分散,应急救援指挥职能交叉,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救援能力不能满足需要。四是法律没有对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建立应急救援制度作出规定,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因不能及时有效地施救,导致死伤众多,损失惨重。如2003年12月23日发生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罗家16H井天然气井喷事故,死亡243人,其中绝大部分死亡人员是井区一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村民。据调查,该公司虽有应急救援预案但很不完善,只规定了钻井队内部人员的应急救援事项,没有关于井区外部村民在发生事故时如何防护、自救和疏散等事项和措施。当井喷事故发生后,由于没有及时告知附近村民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致使高硫天然气扩散并引起村民中毒死亡和大批家禽、牲畜死亡,扩大了事故后果。为将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有机结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发挥应急救援在事前预防和事中抢险的重要作用,《安全生产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其基本框架应当包括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两大系统。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是公益性的体系,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是自救性的体系,两者缺一不可。
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各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 确定应急救援工作的任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抢救伤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涉及诸多部门、行业和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自下而上地分级制定。依照法律规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铁道、交通、民航、建筑、质检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1)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有关部门的职责及其分工;
(3)应急救援组织的建设;
(4)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5)事故预警和应急响应;
(6)事故的现场控制、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医疗急救、工程抢险等应急措施;
(7)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8)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
(9)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10)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