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火灾应急处理措施
发生火灾时,现场作业负责人应组织人员积极救灾,具体措施如下:
1、现场作业负责人应按报告程序进行报警。
2、报告的同时,立即切断部分通往火灾电源,关闭泵、阀,拆卸软管并切断通往火灾现场的输油管线上的阀门。
3、其他人员应依据火势情况,迅速携带灭火机站在上风或侧风的方向对着火点进行喷射,启用固定或半固定的消防水系统,用消防喷雾水枪对高温区域实施冷却,加强相邻管道的冷却。
4、货物泄漏时立即用砂土筑堤,限制着火货物扩大火势和流入闽江。
5、对于囤船或靠泊船甲板上的火灾,一般可采用覆盖办法,用泡沫、砂土、干粉等扑救。
6、所有参加灭火施救人员,均应加强自身保护,灭火施救人员尽量站在上风方向。
7、现场施救人员要时刻注意火势的变化,在无力扑灭火灾的情况下,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带待援。
8、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后,消防部门现场最高职务者担任火场总指挥,其他人员接受统一调配,积极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9、火场总指挥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与各方联系,根据火势情况调动港区内车、船等设备紧急援助或紧急撤离。
10、火灾扑灭后要彻底检查火场及附近,以防复燃。
11、灭火工作结束后,对受污染或使用后的消防器材必须清理消毒或更新、配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