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理事故工作的指挥原则
对发生重大或特大矿井事故进行抢险救灾的工作,是一项十分庞杂、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仅需要采用煤矿采掘机运输以及救护等多种专业技术,而且还需要在矿山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所有相关人员协同合作,齐心协力才能完成救灾重任。因此,《煤矿救护规程》对救护队处理事故工作的指挥原则作了具体规定,概括为以下几点:
(1)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矿山救护队长为指挥部成员,并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
(2)矿井发生事故后,如果有外区域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事故矿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的战斗行动。如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长不能胜任指挥工作,则由指挥部总指挥另行委任。
(3)为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详细了解下列基本要素: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类别、范围,尚在灾区的人员数量及位置,矿山救护队到达前采取的措施。
②事故区域的通风、瓦斯、煤尘、温度、巷道支护及断面、机械设备及灭火器材等情况。③出动小队数量,佩戴氧气呼吸器人数,其他地区矿山救护队可能到达的时间、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
④救护队指挥员领取任务后,应迅速制定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处理事故的安全措施,调动必要的人力、设备和材料。矿山救护队指挥员下达任务时,必须讲明事故情况、行动路线、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在指挥中尽量避免使用混合小队。遇有高温、冒落、水淹危险的灾区,指挥员只能在救人的情况下,才有权决定小队进入,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小队在灾区的安全。
⑤在地面指挥部工作的救护指挥员应轮流值班和下井了解情况,并不断与井下工作小队,井上、下基地及特别服务部门联系,以便在事故处理中能合理安排,统一指挥。
⑥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应指派专人做好事故处理记录。组织好后续梯队替换井下小队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