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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25日
一、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司其职、整体作战、发挥优势、保障安全。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应急要点>>>
●遇到道路交通事故,不要惊慌失措,要保持冷静,利用电话、手机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应拨打12122)和120急救中心报警电话。
●报警时要说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的大致情况;在交通警察到来前,要保护好现场,不要移动现场物品;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当事人不要与车方私了,以免事后伤情恶化,后患无穷;遇到肇事车逃逸时,要记下车牌号码、车身颜色及特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为侦破工作提供依据和线索。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应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遇有交通人身伤亡事故时,在无人救助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将伤者移至安全地带,以免再次受伤;暴露的伤口要尽可能先用干净布覆盖,再进行包扎,以保护好伤口;利用身边现有的材料如三角巾、手绢、布条折成条状缠绕在伤口上方,用力勒紧,可以起止血作用。
专家提示>>>
◆行人要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禁止跨越双黄线横路。在没有上述设施的路段,要注意观察道路车辆情况,注意避让来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行人横穿马路时,不能斜穿猛跑。过马路要先看左后看右,确保安全再通过。车辆临近时不要突然横穿马路。
 
 二、驾驶员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通常情况下驾驶员遇到突发性交通事故时,表现有三:一是突然发生交通事故,在现场束手无策,贻误抢救的时机,加剧不应有的后果。二是不知保护原始现场,使肇事现场很快被破坏,给事故现场的勘察及正确处理造成困难。三是由于私心严重和缺乏法制观念,还存在肇事后自己“私了”和肇事后逃跑的情况,带来很多“后遗症”。
驾驶员对事故现场应采取的处置方法是:
1、立即停车。凡是发生交通事故都要立即停车,肇事后逃跑,甚至置伤亡人员或国家财产于不顾,只为逃脱个人罪责而跑掉,是严重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是极不人道的违反社会公德的恶劣行为。事实上,在广大人民群众以及现代公安手段面前,跑是跑不掉的,只能躲避一时,结果是受到法纪的加重处罚,所以驾驶员肇事后必须马上停车。
2、立即抢救伤员和物资。停车后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死亡人员,确属当场死亡而无丝毫抢救希望者,应原地不动,用草席、篷布、塑料布等物覆盖。如有受伤人员,应拦截过往车辆,送就近医院抢救,同时要用白灰、石头、绳索等和将伤员倒位描出。如一时无过往车辆,应马上动用肇事车将人送往医院,并且要留人员看护现场,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在抢救伤员中,如伤员身体某部位正压在车轮下,要注意不能用驾车前进或后倒来抢救,正确的做法是用千斤顶把车轿顶起,将伤员救出。
若无人伤亡时,应迅速抢救物资和车辆。如属贵重物资或危险物品,继续滞留现场会造成更大损失或危险时,应及时组织抢救转移,同时应标出物体的位置,如属一般物资,可以待现场处理完毕后再行处置。
3保护原始事故现场,保护现场对于交通管理部门了解事故情况,正确处理事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无论现场对已是否有利,都不应破坏、伪造,同时要制止对方伪造现场的企图。
现场保护的内容有:肇事车停位,伤亡人员倒位,各种碰撞碾压的痕迹,刹车拖良,血迹及其他散落物品均属保护内容。
现场保护方法是:寻找现场周围的就便器材,如石灰、粉笔、砖石、树枝、木杆、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对于过往车辆,应指挥其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从旁边或绕道通行,实在无法通过或车辆通行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待交警对现场勘察完毕后再行疏通。
4及时报案,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亲自或委托他人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在城区应向管辖该区域的交警中队或支队报案,在县区应向该县交通警察大队报告。然后向本单位领导或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肇事地点、时间、报告人的姓名、住址及事故的死伤和损失情况,交警到达现场后,一切听从交警指挥且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交警进行现场勘察和分析等。
以上这些对事故现场处置的一般方法,在具体情况下可灵活应用,以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及时、准确地处理交通事故创造条件。
公司基层领导如在现场,应立即组织人员按上述步骤抢救伤员、物资,并保护好现场;如不在现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亲赴现场,除组织抢救工作,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外,要主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同时,要注意保护肇事驾驶员的安危。如驾驶员已经受伤也应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如无受伤也要注意保护或暂时回避,以防受害者或死者家属因过分悲伤而伤害肇事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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