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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能力是一种重要的执政能力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15日

 国务院2006年1月8日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称“总体预案”,新华社稍后刊发“总体预案”全文。该“总体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明确了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其实,该“总体预案”在2005年1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已原则通过,选择在一年后正式发布施行,显然具有深意。

  国内每年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逾百万,综合经济损失高达6500亿元,占国内GDP的6%。仅2004年,国内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就超过百万人,直接经济损失4500亿元(新华社消息)。

  从自然角度分析,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度高、损失严重。由于受灾影响人口每年大体在2亿左右,超过全国人口17强,灾害的社会属性就特别明显。此外,国内很多地区自然环境破坏严重,潜在危机随时可能爆发。建国以来建设的大量基础设施,年代久远、老化严重,多年缺少维护更换,这类安全隐患,也如同一颗颗定时炸弹。

  从社会角度分析,国内目前处于改革攻坚的“中盘阶段”,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既处于关键突破阶段,又处于矛盾集中凸显和社会冲突高发阶段。譬如,对社会和经济波动起抗衡和缓冲作用的综合社保体系在国内远未建立成型,社保覆盖面非常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国内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仅1.6亿人,失业保险人数仅1.05亿人,医保人数仅1.2亿人,而国内就业总人口却高达7亿多人。如此这般,社会矛盾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值得重视的新问题和新的释放形态,若处置失当,极有可能引发诸多社会危机。

  SARS之前,国内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几乎是一块白板。通过抗击SARS,大量的问题和矛盾被集中暴露。在此后不到3年间,各级政府为填补此项“空白”做了不少探索和努力,从中央到地方,一批单项性、部门性的应急预案相继出台,国家和地方财政相应的预算开支也大为增加。本次“总体预案”的发布实施,可视为持续3年探索努力的一项最新成果。无论持有何种价值判断立场,我们认为,对 “总体预案”及政府持之以恒的探索和努力,社会理当会持欢迎和赞同态度。

  “总体预案”把突发公共事件界定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个大类。再按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Ⅰ、Ⅱ、Ⅲ、Ⅳ”共四个等级。对比国外已经十分成熟的突发公共事件界定、预防、发布、处置、善后等做法,此次发布的“总体预案”吸纳了许多国外的成熟经验和做法。这一条尤其值得肯定。

  对各级政府而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就是执政能力大小的直接体现。论及执政能力,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依法执政。因此,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社会安全事件时,必然强调依法处置原则。我们注意到,“总体预案”依据宪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但这还远远不够。对比国外的做法,多数国家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均有专门法律可依。新华社2004年的一则消息说,《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处置法草案》已被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人们期待看到这部与保障社会稳定关系重大的法律能加快立法进程。

  “总体预案”之后,省、市、县、乡镇四级均要同步制定“地方预案”,对地方政府制定本级预案的态度人们无须怀疑。但“预案”要在关键时刻真正变成“实案”,仅从人、财、物保障这个层面,就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依经验判断,惟有加快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和层层落实监督责任制,此事方可搞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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