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灾害紧急救援管理的范围比较宽广
美国的灾害紧急救援管理并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灾害,其范围非常宽广,既包括龙卷风、台风、地震、洪水、干旱、火山爆发、泥石流、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又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及化学有毒物质泄漏、放射性污染等环境灾害,更包括以针对平民生命财、损害国家利益为目标的恐怖事件,如1996年发生在美国的俄克拉何马州政府大楼爆炸案,2001年9月11日发生在纽约的“9.11”事件,2002年10月发生在马里兰州。维吉尼亚州的连环枪击案等都纳入了政府灾害紧急救援管理的范围。人们说“9.11”事件改变了美国的一切,确实,“9.11”事件使美国的国内安全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从灾害救援管理角度看,“9.11”事件以后,美国政府更加突出地重视对恐怖事件的救援管理,可以说不惜动用一切资源进行预防和施救。
二、美国政府对灾害紧急救援管理建立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灾害紧急救援管理是一项非常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同的灾害种类差别也给紧急救援管理造成复杂性与艰巨性。美国政府在建立统一的灾害紧急救援法律以前的灾害紧急救援管理中,暴露出了诸如美国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州、郡政府之间职责不明、效率低下等弊端。从20世纪七十年代初,美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救援专家和专业人士,开展灾害紧急救援管理立法工作。他们总结美国以往灾害紧急救援管理管理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历经20多年的艰苦努力,终于在1992年由国会批准,出台了《美国联邦灾害紧急救援法案》,这是一部极具美国灾害紧急救援管理特色的权威性法律,以大法的形式定义了美国灾害紧争救援管理的基本原则,救助的范围和形式,政府各部门、军队、社会组织、美国公民等在灾害紧急救援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美国政府与州、郡政府的紧急救援权限,同时对灾害救援资金和物资的保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管理体制先进,建立有统一高效的灾害紧急救援管理指挥协调机构。
根据《美国联邦灾害紧急救援法案》,专门成立了美国联邦紧急救援管理局,它是独立的政府部门,直接对美国总统负责,具有极强的协调能力,一旦突发自然灾害,技术灾害或恐怖事件,可以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紧急救援,尤其是可以有效指挥协调28个政府部门和组织。美国政府紧急救援管理局还在全美划分了10个灾害大区,并分别建立了直属联邦紧急救援管理局领导的10个分支机构。联邦紧急救援管理局共2500人,其中900人在联邦管理局总部,其余1600人在全美10个分支机构,另外还聘有满足灾害紧急救援各方面需求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5000名志愿者队伍。
在美国政府与州、郡政府关系处理上,由于美国法律赋予联邦各州高度自治独立的权力,灾害紧急救援管理主要或首先由州政府实施,州、郡政府也都建有相应的紧急救援管理局,当灾害救援超出了州政府能力时,州长直接向总统提出救援请求,联邦政府紧急救援管理局各分支机构代表联邦政府立即参与并协助地方开展紧急救援工作。除联邦紧急救援管理局以外,美国的相关部门和组织均成立有专门的灾害紧急救援管理机构,如美国农业部设有林业局灾害救援处、食品和营养晶管理局自然灾害救援处等,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合作。同时全美灾害紧急救援管理系统还建有29个应急小组,每组10人,包括医疗、化学、交通、警察、消防等各方面专业人士,24小时昼夜值班,随时应付不测事件。
美国政府对州、郡地方政府的灾害救援支持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约70%的资金和物资用于公共项目支援,如对河道、公路、铁路、医院、学校、商业服务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给予资金、物质帮助;二是约30%的资金和物资用于对受灾公民家庭和个人的援助,如提供食品、洁净饮用水、毛毯衣物,开展伤员医治、避险转移,帮助重建因灾倒塌毁坏的民用住宅,搜寻遇难者和失踪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