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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完善我国灾害救助工作的若干建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28日

  二、建立自然灾害善后补偿机制

  关于自然灾害善后补偿问题,目前,中央财政没有列支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凡是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地方政府一般会对遇难者家属予以适当的资金补助,这样不但有利于善后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对灾区贫困家庭而言尤为必要。目前,我国各地关于自然灾害的善后补偿标准,还没有统一的口径,现有补偿标准也因不同灾害过程和不同地域而异。

  在自然灾害善后补偿机制方面,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制定了明确的国家抚恤标准。例如,日本政府规定地震灾害遇难者若为家庭主要劳动力,抚恤金每人500万日元(约合32万元人民币),非主要劳动力每人250万日元(约合16万元人民币);印度政府明确因灾遇难者抚恤金每人5万卢比(约合9000元人民币),伤残者每人2.5万卢比(约合4500元人民币),重伤者每人5000卢比(约合900元人民币);2005年10月8日巴基斯坦遭受7.6级强烈地震后,中央政府制定了受灾家庭抚恤金补助标准,遇难者每人10万卢比(约合1-4万元人民币),受伤者每人2.5万卢比(约合3496元人民币)。

  近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遇难的群众约2000多人,若按照每个遇难者家庭中央财政抚恤1万元的标准,全年抚恤经费约2000多万元,这笔经费仅相当于2006年中央抗灾救灾资金支出(111.98亿元)的0.17%.如果中央自然灾害善后补偿机制能够尽快建立,必将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政治意义重大,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体现。

  三、落实基层救灾工作管理经费的相关政策

  目前,中央部门预算中专门安排了部分事业经费,用于民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灾害管理部门的救灾工作管理费用,为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查灾核灾、指挥调度等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中央救灾工作管理经费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相对而言,基层救灾工作管理经费仍存在较大的缺口,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中央下拨救灾资金时没有安排配套的救灾工作管理经费,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救灾工作管理经费的配套机制,使地方在政策把握和具体操作上存在困难,并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因灾遇到实际困难时,并不积极争取中央政府的救灾资金支持;二是省、地、县三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救灾工作管理经费相当有限,乡镇一级几乎没有安排救灾工作管理经费,在资金预算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应急救灾工作的开展,救灾工作管理经费往往不得不挤占其它工作经费开支,这些现实矛盾也成为一些地方救灾资金违规使用事件频繁发生的诱因之一。

  我国中西部地区救灾工作管理经费不足的现状尤为突出。由于救灾工作管理经费得不到保障,一些基层民政干部常常不得不私人掏钱支付查灾核灾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建档费(登记造册、拍照、录像等)。灾害发生规模越大、损失越重,救灾工作管理经费消耗也越大,且往往得不到及时补充和追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在救灾物资捐赠方面,由于中央和地方都没有安排捐赠物资配套的清理、消毒、运输和发放等工作经费,不得不挤占其它经费以完成相对应的工作。如2007年,国内某高校将学生使用过的军训服装捐给灾区群众,但因清洗、消毒等工作成本已超出这批衣物自身价值,致使地方民政部门拒绝接收。因此,由于救灾工作管理经费保障机制没有理顺,导致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对接收捐赠物资产生了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和我国社会捐赠工作的整体发展。

  在我国救灾款尤如一条高压线,中央对救灾款的使用范围有严格的要求,专款专用是一项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救灾资金的严格、透明和规范使用。但是,救灾工作管理经费不足已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需要中央和地方在政策上给予规范,明确救灾工作管理经费的出处和配套机制,同时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管和审计机制,用制度和法律来约束救灾工作管理经费的规范使用,防止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使救灾资金的各项保障措施能够落实到位。相比之下,美国政府已制定了明确政策确保救灾工作管理经费的落实,《斯塔福德灾害救助和紧急事件援助法案》(美国法典第42篇第68章)规定“州政府可以从联邦政府预拨给个人或家庭的救灾款项中提取不超过5%的费用,作为救灾工作的管理费用”。因此,尽快落实基层救灾工作管理经费的相关政策,完善相应的财务监管和审计机制,将是提高我国灾害救助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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