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公司领导班子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公司经理领导下,通过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公司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指挥中心,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总指挥:公司总经理
副总指挥:公司党委书记、各分管副经理、工会主席、总工程师
成 员:公司安委会成员部门负责人,各专业主要负责人。
3.2 办事机构
安全应急办公室和稳定应急办公室是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2.1 安全应急办公室
主 任:安全生产部负责人
副主任:运行部负责人、检修部负责人、保卫部负责人、燃料管理部负责人、物资管
理部负责人
成 员:各成员部室全体人员
3.2.2 稳定应急办公室
主 任:综合部负责人
副主任:政工部负责人、各工会分会主席
成 员:各成员部室全体人员
3.3 专项工作机构
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公共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社会稳定应急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和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处置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3.3.1 公共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公司分管副经理
副组长:副总工程师
成 员:各成员部室全体人员、小车队、煤场车队全体人员
3.3.2 社会稳定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公司党委书记
副组长:工会主席、政治部负责人、综合部负责人
成 员:各成员部室全体人员
3.3.3 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各分管副经理
成 员:安全生产部、运行部部、检修部、保卫科全体成员
3.3.4 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公司总工程师
副组长:公司分管副经理、公司副总工程师、燃料管理部负责人
成 员:各成员部室全体人员
3.3.5 公司本部设立七个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负责对口管理信息的日常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并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开展现场指导工作。
3.3.5.1 综合部设立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负责公司社会稳定和新闻、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3.3.5.2 安全生产部设立人身伤害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负责公司人身伤害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3.5.3 检修部设立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负责公司机械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3.5.4 保卫科设立消防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消防、交通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3.5.5 燃料管理部设立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负责公司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3.5.6 运行部设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负责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3.5.7 综合部设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负责机关本部、职工宿舍区、培训中心发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4 应急领导指挥中心和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3.4.1 总指挥的职责
3.4.1.1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政府及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接受自治区政府、内蒙古电力公司和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请求和提供应急救援。
3.4.1.2 统一领导公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3.4.1.3 组织制定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等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订。
3.4.1.4 发布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和终止命令;统一指挥协调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4.1.5 发布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进展与处置情况。
3.4.2 副总指挥的职责
3.4.2.1 公司党委书记: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社会稳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应工作。
3.4.2.2 分管生产副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机械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公司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处置指挥工作,日常工作。
3.4.2.3 工会主席: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消防和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过程监督、善后事宜等。
3.4.2.4 总工程师:协助经理,负责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工作。
3.4.3 指挥中心成员安全职责
3.4.3.1 公司安委会成员部门负责人:在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3.2 主页主要负责人:在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启动本专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4.4 各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3.4.4.1 贯彻落实国家及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接受内蒙古电力公司和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请求和提供应急救援。
3.4.4.2 统一领导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所管类别的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4.4.3 组织制定公司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订。
3.4.4.4 发布公司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和终止命令;指挥协调公司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4.4.5 发布公司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进展与处置情况。
3.5 应急办公室的职责
3.5.1 安全应急办公室的职责
3.5.3.1 及时了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提请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有关应急预案。
3.5.3.2 落实应急指挥中心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指令。
3.5.1.3 监督有关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掌握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5.3.4 制定完善有关安全管理应急工作的应急预案和规章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订。
3.5.1.5 组织开展公司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与演练工作。
3.5.2 稳定应急办公室的职责
3.5.2.1 及时了解公司有关稳定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提请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有关应急预案。
3.5.2.2 落实应急指挥中心下达的有关稳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指令。
3.5.2.3 监督有关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掌握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5.2.4 制定完善有关社会稳定管理应急工作的应急预案和规章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订。
3.5.2.5 组织开展公司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与演练工作。
3.6 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
3.6.1 及时了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提请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
3.6.2 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办公室下达的应急指令和各项任务。
3.6.3 监督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掌握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6.4 制订、监督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订;制定完善有关应急工作的规章制度。
3.6.5 组织开展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与演练。
3.6.6 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对抢险救灾中立功人员提出表彰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并积极配合上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4.1.1 对自然灾害的监控: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防洪防汛、火灾等。
作为发电企业,对自然灾害的监控工作,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气象、地震、地质等部门的联系,根据有关预测、预报;早准备,早预防。同时,加强对公司所属区域微地形、微气候、采空塌陷等区域观察和监控力度;积极采取先进的监控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严格巡检制度;防止因自然灾害等引发人员和机械设备损坏事件
4.1.2 对事故灾难的监控: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的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人身、设备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安全性评价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严格落实安全技术及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严格落实缺陷管理制度和安全隐患整改制度,不断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在自治区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下,不断提高能力。
4.1.3 对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控: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作为发电企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控工作,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特别是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医疗、防疫、职业卫生等部门的联系,根据有关公共卫生预警,早准备,早预防。在防治职业危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加大安全生产经营环境治理,严格落实个人安全防护要求,杜绝职业危害事件的发生。
4.1.4 对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控:影响公司安全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内部社会安全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稳定措施,加大政治思想、企业文化教育工作,全方位落实社会安全监控工作。同时,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特别是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社会安全部门的联系,根据有关社会安全预测、预报与预警,早准备,早防控,共同做好公司社会安全工作。
4.2 预警行动
4.2.1 公司各部门要结合生产值班、行政值班建立统一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平台,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预测预警信息;开展预测工作,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4.2.2 公司各部门预测出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可能会造成社会危害或社会影响的,必须同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或专项工作机构报告。上级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预控措施。
4.2.3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的基础上,公司各部门必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做出必要的预警。
4.2.4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市)政府和内蒙古电力公司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和报警要求,以及上下一致的原则,公司决定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预警程序及预警内容表详见附件三。
4.2.5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6 需要进行社会预警的,经公司复核后再报请地方政府进行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等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格式详见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