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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方针、任务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8月10日

一、防汛方针

防汛工作的方针,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为防汛工作确定的指导原则。我国现行的防汛要求是——“以人为本,安全至上、依法防洪、科学防洪”。

防汛是为防止或减轻洪水灾害,充分发挥工程的错峰作用,在汛期进行的防御洪水的工作,其目的是保证水库和水库上、下游地区的安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做到汛前有准备,汛期有措施,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贯彻落实防汛责任制,汛后及时总结经验。

汛前是对防汛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汛期更要加强对防汛工程险情的巡查。两者虽然在时间上不同,但目标一致,都是围绕“以防为主”的防汛方针开展工作的。

二、防汛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86号令发布,自1991年7月2日起施行。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2005年国务院对199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作了修改,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1号令发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该条例还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

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积极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灾害的影响和损失,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主要内容有:认真贯彻执行《水法》、《防洪法》和《防汛条例》等有关法规,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严格实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汛前准备、汛期抗洪抢险、汛后水毁工程修复全过程负责,并层层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制;认真开展汛前检查,切实做好汛前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防汛责任到位、组织措施到位、工程措施到位、通信设施到位、防汛物资到位、预案落实到位;划分事权,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加大投入,提高防洪工程标准,尽快处理工程隐患,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全面掌握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搞好预测预报,进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抗灾效益;一旦出现险情,采取果断措施,全力组织抢险,尽量减轻灾害损失;及时修复水毁工程,开展灾后救助,尽快恢复生产;讲大局,讲纪律,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团结抗灾;坚持防汛抗旱两手抓,做到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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