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2月26日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1份。档案内容包括: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应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档案,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4.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

  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有利于早期发现医学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病人,对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有重要意义。

  三、 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报告职责及违法处罚做了规定,对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事故处理及法律责任均做了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职业病报告办法》。在未颁布新的职业病报告办法之前,该办法仍然使用。

  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报告职责及法律责任

  1)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2)违法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的罚则:

  (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职业病程序与时限

  《职业病报告办法》中规定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程序与时限归纳如下:

  (1)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3)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4)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 h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5)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15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6)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的20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职业病季报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和《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报该所。上述报表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局)和总工会。

  (8)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应于每年3月底和每季度后30日内分别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年报和季报汇总分析,上报卫生部。

  3.职业病报告内容

  1)应报告的职业病

  《职业病报告办法》中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根据卫法监发[2002]108号公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属于报告范围内的职业病统计共10大类115种。

  2)职业病报告内容

  根据引发职业病的有害物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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