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环境保护>> 环保技术>> 环境修复>>正文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策略

作者:周波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9月13日

摘要:众所周知,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问题伴随着工业结构的变化而越来越严重。近些年来,与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相关的大事层出不穷,引起了各个区域的广泛关注,提升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防疫也早就变为有关机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而研发出处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修复措施也变成了当下防治工作的难题。加强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修复能力和方式,不但可以促进保护土地环境有关政策的拟定还有防疫体系的建立,更对保护人类身心健康和保障生态环境的安全拥有十分关键的意义。

关键词: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协调策略

1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关系

经过相关部门的调节与调整之后,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逐渐形成初步的规模,并建立起土壤与地下水共同防治的新体系。生态是一个统一地整体,是各种自然要素相互依存的整体。我国在利用自然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地尊重自然,考虑多种生态要素在综合治理和提高生态环境循环能力上的作用。在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当中,土壤与地下水的共同防治可以有效地促进生态文明。土壤与地下水本身就在一个生态系统当中,土壤是在地表层面上促进植物生长的物层以及相关地理要素的综合体,地下水是在地面之下岩石缝隙当中的一种水质。土壤跟地下水是相互依存的整体,两者之间不可分割,可以促进物质以及能量的传输与转移。

除此之外,土壤跟地下水还存在因果关系。工业企业在运作中,或者是矿山开采等各种人类活动当中都可以通过地表水从土壤当中渗透到地下当中,并进入地下,因此,水质就会被污染,这些被污染的土壤在大气降水的循环作用下过滤渗透到地下水质当中。此外,地下水的污染物体还可以通过地下水质的波动进入土壤层面当中。因此,二者其中一方出现污染,都会引发二者的双重污染。但是土壤污染防治与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具有协同性,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的持久性以及难修复性的特点,使得土壤和地下水在治理污染的过程中无法完全依靠自身的自净功能消除污染。因此,治理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应当以控制和管理为主要的方式。同时,在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的时候,应当针对二者协同治理。从整体治理的原则上,应当打通地上和地下,推进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共同治理,推进生态的共同防治。要想真正推进生态系统的综合治理,应当解决土壤以及地下水在污染中相互关联的一些复杂问题。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解决土壤以及地下水在防治污染过程中职能交叉的问题,从而形成全力防治的机制,建立统一协调的防治新格局。

2 实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措施

2.1 合理划分分管部门的职责

当前我国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在防治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各个部门遇到问题相互推诿,或者是互相争夺管理权利。事实上,实施统一的管理并不是问题的核心,最关键的是如何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比如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合理地划分不同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水利部门水资源管理承担指导全国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并组织编订全国水资源环境通报,开展生态水资源保护工作等等。这一决定的依据为《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此外,还将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为地下水保护组织指导,这种规定符合我国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综合进程。

2.2 研制新型土地监察技术

土地环境污染分析与监察是获得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现实情况的关键渠道,当下国外发达国家的土地分析监察器械与产品变都由单一化演变成集成化。随着国家土壤污染防疫与修复工作的迅速拓展,未来越来越杂乱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疫与修复工作对观察方式提出了更艰难的需求,以往的分析与检查方式已经不能符合目前与未来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分析与检查需求,便捷、高效与现场化的监察设施是未来监察技术拓展的趋势。提议融合运用微生物技术、传感技术等一些领先技术,研制出功能多样化、防干扰、高准度的监察与分析设施,符合国家持续拓展的土壤污染监察需求。

2.3 规划布局,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站

我国地下水监测是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成的。这三大部门工作内容不同,而且工作的侧重点不同。水利部门负责监测地下水资源的数量,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针对地下水位的沉降以及地下水污染的环境等进行分析与监测,自从国务院实施改革之后,部门之间的职责更加明确,其管理分散以及信息共享的问题得到解决,这为地下水温环境的营造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同时,我国还颁布了《实施方案》,在此方案当中,充分尊重生态环境的职能定位和地下水污染的防治职责,针对其管理需求,同资源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等区域监管和监控等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络,并探索建立评价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

2.4 完善国家土地与地下水污染防疫法律体制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疫规章制度是土地环境保护的关键依据,国家现阶段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疫有关标准一般是一些散乱的标准,不拥有体系性与目的性,急切需要创建一项针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体系性法律制度体系。通过拟定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疫法规,可以有效加强土壤污染防疫的科学性,可以保障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疫工作的有章可循,确立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疫工作主体的职责,严格实行土壤与地下水污染职责追究体制,打造先进效率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实况监察机制。目前,在诸多的调查数据基准上,国家本着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策划已经逐步实现,在拟定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法规的途中,要确立个人、小组、企业与机构等承担法律与职责,规范大家的行为举止与生产活动,从本质上把控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的拟定应该和大气污染与废料污染等防治法规政策相结合,以防出现单独立法的出现,加强法律的实用性与合理性。另外,还有面对不同的土地用场与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源,拟定具有目的性的土壤污染评价规范,测量监管目标与土壤防范标准等,以确保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标准的目的性与实用性。

2.5 加快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疫与修复措施是一项波及土质学、生物学、化学、环境学、生物学等多种学科共同协作的工程。因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本身具有的杂乱性与综合性,让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疫与修复方式的研发难度很高,要想在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疫和修复方式上获得有效拓展,国家应该在制度与资金上提供科研与科技的帮助,鼓励科目与科技企业在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方面施行模式创新,充分展现科研与科技机构的探究优势。国家应该选取拥有代表性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区域,实行多种防疫与修复措施的研制工作,探索出富有目的性的防疫与修复方法,并勉励社会各区域的力量参加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的应用之中。

结语

综上所述,一直以来,我国对于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问题采用碎片化的管理方式,其修复问题常常被分开来进行分析,但是去忽略了二者在生态功能上的联系,导致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的协调性能不够,容易造成过度保护的问题。因此,本文针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之间的关系,提出相关完善的措施,希望可以促进土壤与地下水的协调发展。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