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对大气污染物的产生进行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大气环境。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大气污染物产生的过程控制。
3 职责
3.1 规划部
3.1.1 负责项目建设前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确定,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项目建设中组
织方案的实施,项目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3.1.2 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的监督、检查,组织编制、修订操作规程。
3.1.3 负责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和监测工作,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
3.1.4 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设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定期考核设备的运转状况。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
3.3 采购部负责采购合格的燃油和燃煤。
3.4 拥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部室厂负责本部门设施的运行管理。
4 工作程序
4.1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4.1.1 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由规划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
进行合理规划。
4.1.2 对于有可能产生大气污染或烟尘、废气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提出治理措施,并报环保部门审批。
4.1.3 在项目的设计阶段,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保部门的批
复要求制定可行的方案,绘制施工图。
4.1.4 规划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防治设施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4.1.5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完工后,由规划部组织试运行,并对其防治效果进行监测,在
通过环保部门的“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4.2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4.2.1 由规划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及要求制定相关的排放标准,组织编制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其他技术要求。
4.2.2 拥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部室厂应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
4.2.3 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对运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对锅炉操作工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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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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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
4.2.4 规划部定期(每两个月一次)对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定期检测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4.2.5 规划部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督促、检查设备保养情况,及时落实维修计划,建
立设备台帐。
4.2.6 采购部采购的各种燃油、燃煤要符合低污染排放要求,必要时须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4.3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监控
4.3.1 设施的运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实填写运行记录,不得违规超标准排放。
4.3.2 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大气污染事故应按照《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控制程
序》及时采取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程度。
5 评审和更改
规划部至少每年一次对本程序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修改并再次批准。
6 相关文件
6.1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 SAC/E-P4.5.2
6.2 《油漆工艺废气排放作业指导书》 SAC/E-G4.4.6/4-01
6.3 《车身工艺废气排放作业指导书》 SAC/E-G4.4.6/4-02
6.4 《锅炉废气排放作业指导书》 SAC/E-G4.4.6/4-03
6.5 《总装工艺废气排放作业指导书》 SAC/E-G4.4.6/4-04
7 记录
7.1 《环境保护检查记录表》 ER-P4.5.1-02
8 附件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8.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8.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8.5 《环境监测报告(工业废气部分)》
8.6 《产品车尾气测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