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论文>> 建筑安全论文>>正文

对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班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12日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理的和谐劳动关系利益协调机制
  
  农民工在与资方的博弈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他们缺乏主张又不会运用合理的利益需求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和矛盾,其结果,总是被迫接受资方对自己的侵害,要么采取过激手段来解决问题和矛盾,后一种行为很容易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也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重大的损失。因此,建立一种利益协调机制,使劳资双方在企业的发展中通过自我调整,获得双赢互利,是施工企业与班组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第一,按照建设部2005年8月25日颁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的政策措施和监督措施,按“依托市场,逐步推进,分类指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引导现有的施工班组通过资源整合,通过依法注册劳务公司或在专业劳务公司进行人才租赁,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渠道。第二,实行劳务分包交易行为规范化。在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时,将其工程预付款与对农民工的管理实行经济挂钩,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处于适当的经济处罚。
  
  (三)注重实效,完善有效的和谐劳动关系管理控制机制
  
  为确保有一个良好的组织系统对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越轨行为进行有效和及时的处理;确保能够对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迅速做出反应,应及时在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上进行调整、完善和创新。一方面,要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佣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处理。另一方面,要对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者,施工项目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期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或赔偿金。
  
  (四)妥善引导,实行良好的和谐劳动关系矛盾疏导机制
  
  要研究对农民工的有效管理方式。一是对季节性农民工、临时性农民工、长期从事某专业施工的班组统一集中造册管理,并对他们进行统一培训、服务和管理,保证其有序流动,一旦有大规模的施工任务便招之即来,来之能用,用之能胜。二是充分发挥施工项目劳动调解工作小组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及时调解施工班组内部的各种劳动关系。三是对经反复调解仍无法解决的问题,积极协助农民工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提请劳动诉讼。
  
  (五)未雨绸缪,设立敏感的和谐劳动关系预警机制
  
  第一,要按照《建筑法》的要求,明确规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同时,对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执行《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第二,选择好施工分包企业。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按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规定,在2007年6月底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到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由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所决定的,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施工企业只有正确处理和构建好与承包企业、施工班组、农民工等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把企业做强做大。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指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5年10月11日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
  
  2、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
  
  3、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2005年8月25日
  
  4、刘平《农民工权益维护问答》,2004年11月,广东科技出版社
  
  5、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工作的意见》,2005年8月;《工资支付法规政策选编和知识问答》,2005年5月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