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国家已经发布并于2009年5月实施的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尽快出台建筑行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施工、监理、建设等参建单位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并将其很好地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要便于实际操作。
(二)依法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加强建筑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整治工作。一是提高政府各级职业健康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业务素质能适应工作需要。建筑行业职业健康安全涉及医学、工学、管理学等多学科交叉,培养一批懂专业知识的技术人才是当务之急。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职业健康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属地位,理顺政府职业健康安全监管机构与建筑行业相应机构的权属关系,防止重复管理,造成人财浪费。三是参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尽快建立健全建筑行业的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要按照施工项目部而不是笼统地以施工企业为单位申报,摸清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分布情况,建立基础数据库,并通过督促施工企业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提高其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意识。四是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的粉尘、化学毒物(甲醛、苯、石棉、铅、汞等)职业危害,开展建设、安监、卫生、工会等多部门的联合整治行动,齐抓共管,突出重点,形成监管合力。五是逐步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和职业安全健康审计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将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作为行政许可审查的一项前置条件。
(三)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这也是解决当前建筑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难题的关键。一是加大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投入,可以考虑纳入建筑安全施工措施费中,工程招投标时明确将其单独列出,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扣除、削减这部分费用。二是工程项目部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并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配备专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三是工程项目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四是建立健全职业健康 和培训制度,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取得培训证书方能上岗。五是施工现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公告牌,写明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及预防措施。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部分,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尽管还存在诸多问题,但只要各级管理部门充分重视,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开拓创新,必定能开创建筑业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