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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03日

3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3.1全面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要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变监督管理为监督执法,采取综合性大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责任分工,坚决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彻底的责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并继续监督直至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巡查,重点对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各项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健全、施工分项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等进行检查,对工程中使用的钢筋、水泥、防水建材、电器暖气设施、门窗、新型管材以及外墙保温材料等新型建材应采用经备案认证的产品并加强现场抽检,坚决杜绝不合格建材影响工程质量。
3.2全面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进一步完善安全备案登记手续,对建设主体各方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起重设备拆装队伍资质使用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等生产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强化对临时设施、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深基坑、高大模板、钢结构、外墙施工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治理。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机制,督促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强化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管,将安全文明措施费拨付、使用情况列入监督范围,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户储存、统一管理制度。
4加强企业和注册建造师管理
4.1加强施工企业项目部管理
  施工企业是项目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有建造师行为的日常管理。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工程开工前,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证书上岗,坚决杜绝人证不符、人证分离等违规现象。
4.2加强建造师执业行为监管
  全面实施《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业绩信用管理手册》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执业人员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日常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时审核施工项目负责人签署文件的有效性,监督检查中发现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要从严依法查处,视情节轻重依法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4.3加强监理企业行为监管
  要加强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监理单位质量和安全行为的监督。加大对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的检查,发现监理部总监和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或与监理备案不相符的,记录不良行为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强化建设工程管理与监管责任落实
5.1城市建设工程监管责任落实
  城市规划区内各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有效管理;对工程承发包、质量、安全、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建设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5.2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落实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和机构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分阶段对建设工程的合法性负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要求,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理,并对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在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切实保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价咨询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造价管理规定及各项取费标准的计价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5.3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落实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有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因建设单位肢解分包或使用无资质的施工队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5.4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的查处予以公开曝光,特别是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违法违规单位,给予公开曝光,以示惩戒,以儆效尤,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参考文献:
[1]丛培经.工程项目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2]杨露江.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2007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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