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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安全监理的控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30日

        2.3工程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
        任何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有其深刻原因的,结合我国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引发建筑安全事故的原因总体上可以分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基础原因三大类。
        (1)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物、环境以及人的不安全状态的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机械、设备老化不良,材料质量不合格等等。它们构成了施工中的隐患和危险源,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就会转化成事故。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自然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工作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自然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会增加施工难度,工作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会引起工人的情绪变化、增加起疲劳程度,这些都使得事故发生的几率增大。人的不安全状态通常是指工人生理状态不稳定或处于病理状态,也包括工人的技能不熟练、专业安全知识水平不够,甚至还包括工人的性格是否适合本职工作。这些因素都会引起工人大脑识别水平的变化从而降低他的政策反应能力,造成建筑安全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指建筑安全管理缺陷和建筑安全 的不健全。建筑安全管理缺陷包括技术缺陷、劳动组织不合理、防范措施不当、管理责任不明确等。比如:劳动组织不合理会造成施工场地狭小、相互干扰,从而引起交错事故的发生;管理责任不明确进一步可以分为承包商责任不明确和业主责任不明确。对于承包商责任不明确,虽然《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商必须为工人投保,但投保只是转移了承包商安全管理的风险,并没有实质上减少建筑工人作业的风险,相反却削弱了承包商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淡化了承包商的责任;对于业主责任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业主指关心工程投资、质量、进度等问题,经常要求施工单位抢进度、赶工期而忽视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状况,而一旦出了事故,业主却一点责任都不承担。这些因素均为建筑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另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工程建设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采购、供应单位以及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等,安全责任不够明确,或者知道安全责任而没有得到切实履行。究其原因一是各责任主体单位领导不够重视,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特别是各项安全责任制没有落实到位,除施工单位外,对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没有经济处罚,更谈不上刑事责任;二是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个别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认为施工安全知识施工单位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持观望态度。主要表现在各参建主体单位安全意思淡薄,安全机构设置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足,安全分工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导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资金不到位,任意压缩约定工期,无证上岗,施工方案不审批,安全交底不履行,安全检查不执行,安全隐患不整改,违法分包,以包代管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隐瞒不报,私下花钱解决,导致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没有收到应有的法律法规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因而更使一些责任人对施工安全漠不关心,听之任之。以至一些施工单位没有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放在首位,往往专注于追求低成本、高利润,而忽视了劳动者的施工条件、安全保护和环境的改善,甚至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为代价。
        再者,建筑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在资金投入上包括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安全技术资料、安全意外保险等。大多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没有投入或投入不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主要原因有:(a)一些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最低价中标,建设单位根本没有将安全生产措施费按规定纳入工程预算成本中。(b)建设单位不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无法按时足额投入,安全生产无法保证。(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导致建设单位钻法律空子,更不用说安全生产措施费了。
        (3)基础原因。基础原因包括教育原因、体制原因以及社会原因,总体上涉及到经济、文化、学校教育、民族习惯、社会历史、法律等方方面面。比如教育原因,建筑工人的受教育程度在任何一个国家的产业工人中都是很低的,具体到我国,由于大量农民工的存在,这个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虽然《建筑法》明确规定要对工人进行 ,但是,现实中某些管理人员往往忽视或者不情愿花钱进行 工作,或者只是将 走走过场,使建筑安全培训制度不能彻底落实,最终导致工人缺乏必备的安全施工知识而引发安全事故。
        3、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监理优化措施
        3.1 安全监理一般职责
        从安全监理的现实和发展趋势来看,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监理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由单纯的施工阶段质量管理到“三控、二管、一协调”,发展到现在的全阶段、全过程、全方位的“四控、二管、一协调”,职责是越来越明确。要扭转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必须把安全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监理的一项单独监控项目来抓,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安全监理的任务。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2)编制好监理大纲、规划。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根据工程规模、各个分项建设项目和各分包的施工队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安全监理具体工作及有关程序。
        (3)督促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是施工主体.也是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施工单位要搞好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监理重点是安全 、管理措施和资金投入监控。 转贴于 中
        3.2 施工全过程安全监理
        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确定安全风险控制点。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前进行施工安全风险分析,掌握施工潜在的危险,预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次数以及规模,运用假设分析法判断危险实际发生时,对工程造成的最大损失和影响,以确定合理的安全风险控制点,加强对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操作证件的检查。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监理部应制定如下工作制度:日常跟踪检查制度。现场监理人员应结合旁站、巡视工作,认真做好安全监理记录,并按监理规范规定做好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制度。每月(或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活动,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讨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安全、文明施工例会制度。在每周的工程例会上,专门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进行检查、讨论:安全监理日记制度、安全月报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巡查制度、安全验收制度、主要结构关键部分抽检制度、专题会议制度等。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实施监理时,应采取合理的监理措施实施程序,掌握好尺度,逐步渐进。发出口头通知。在日常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中,若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现象,或安全事故隐患,应首先及时口头通知施工方,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事后应及时采用书面通知予以确认)。签发书面通知、指令。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时应注意文件的时效性。书面通知应采用“监理通知书”或“监理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召开专题监理例会。当签发书面通知、指令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时,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专题监理例会,对书面通知、指令中的内容,结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加以强调,并形成例会纪要。签发“工程暂停令”。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或召开专题例会后,仍未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并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安全监督检查的动态实时管理,安全管理工作是动态、实时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时时刻刻都存在风险因素,若不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将会给工程带来损失,所以安全工作必须天天抓、长抓不懈。
        4、结语
        当前形势下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因此安全监理异常重要。作为监理人员,必须充分认识自身职责,在施工全过程中实行动态监理策略,抓住任何细节中的安全隐患,这样才能确保工程安全。
        参考文献:
        [1]源泽林,杨广坚。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模式的探讨[J]。建筑安全,2008,(4):23-25.
        [2]曹莉,钱厚琦。落实责任加强监管遏制质量安全事故[J]。广西城镇建设,2009,(7):11-11.
        [3]王淑红。浅谈建设工程安全监理[J]。山西建筑,2007,33(24):2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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