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
② 规定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
图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示意图
3.4建筑PACD循环法
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戴明吧全国质量管理工作,总结归纳为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处理(action)四个阶段。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基本建设,落后的安全技术水平、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管理水平已成为阻碍国家基本建设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工程建设较差的安全管理状况导致了生产率降低、成本上升、工程质量水平降低、建设周期加长等。工程建设的效益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施工现场,而建设施工现场的诸多不安全因素及安全管理现状是制约工程建设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尽管安全技术是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但安全管理却是安全技术与安全规程实施的保证。将全面质量管理(TQM)中PDCA循环的方法运用于筑安全管理,以期保证安全技术、安全规程、安全措施等在工程建设企业中得以正确实施贯彻,从而达到降低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率、提高工程建设企业效率、改变企业形象,吸引并留住高素质人才的目的。这就要求必须尽快构建工程建设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PDCA循环,发挥其系统性、连续性等特点,进行动态的安全生
产管理(如图2)。
① 安全决策阶段-计划(Plan)
② 计划实施阶段-实施(Do)
③ 效果检查阶段-检查(Check) 图2 动态的安全生产管理图
③ 效果检查阶段-检查(Check)
③ 效果检查阶段-检查(Check)
④ 汇总总结阶段-处理(Action)
4对我国建筑安全监督与管理模式的构建思考
4.1建筑安全监督与管理的目标
建筑安全监督与管理的目标包括最终目标和直接目标2个层面。
4.1.1最终目标:保护每个建筑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的法律都提出了非常明确的管理目标,强调对人的保护。美国的
OSHAct提出的目标是:保证每个工人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英国的HSWAct提出的目标更强调了对公众的保护:保证职业工人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保证可能会受到生产影响的公众的健康和安全[5]。
我国法规所确定的目标相对来讲却比较模糊。例如《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标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这个目标至少有两层含意:一是对人的保护,二是对财产的保护。不可否认,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人的保护和对财产的保护是一致的,但在一些特殊时刻,两者之间则可能出现矛盾,孰轻孰重就成为了争执的焦点。由于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企业机构都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在人和财产的保护出现矛盾的时候,有些人可能会把人的价值折合成财产来计算。当认为人的价值低于财产价值的时候,可能会优先考虑财产的保护盒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人的生命和安全。生命的意义受到了践踏,人的价值得不到应有的认识和珍惜。
也正是由于这层原因,各地的事故瞒报、漏报现象屡禁不止。因为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很多人的概念中都认为,如果如实公布事故率,必然会导致社会不稳定,从而引起经济的滑坡,也就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所以,虽然很多地方的高事故率导致了巨大的生命和经济损失,而表面的数据却可以做到非常“好看”,结果就导致更多企业更加不重视安全管理,造成更多的事故。这种情形就如同曾在北京和全国很多地区肆虐的“非典”带来的灾难。“非典”灾难带给中国经济和中国人民的负面影响会有多大,现在还很难估计,但损失肯定是天文数字。这场灾难之所以会波及到整个中国,与我们许多官员的层层瞒报和遮掩是分不开的。而这些官员会这么做的本质原因,就是基于一种认识:与促进经济发展来讲,少数人的生命是微不足道的。这样的认识当然不只存在于几个封锁的官员头脑中,它反映出的是我们国家在对于灾害防止的过程中一些根本性的理念和认识的偏差如果所有人都能够认识到,安全管理或者说灾害防治最重要的目标应该是保护人这种自然界最重要的资源,那么也就不会造成那样的灾害性的局面。
政府要达到保护每个工人的安全与健康这一目标,需要依靠以下三种方式:即事故发生后对于责任人的制裁,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师傅发生前的事故预防。其中,事故预防应该是国家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5]。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通常通过基于法律的罚款和刑事处罚两种手段对相应责任人经行惩罚。如果一种行为仅仅违反了有关规章和条例,却并无犯罪行为的特征,通常对该行为施以罚款。而有一些行为属于对安全条例的特定违犯,由于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需要对这类违犯行为按道德的最低限度经行刑事诉讼。这样责任人由于害怕受处罚而遵守安全规章,安全方面的某些目标就达到了,事故的预防业受到重视,安全就是有效威慑力量的直接结果。
4.1.2直接目标:促使建筑施工企业采取适当的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
任何一种的危险状态,必有一个以上的安全策略与其相对应;任何一个人的危险行为,必定可以通过组织的管理制度加以革除。也就是说,只要企业管理层采取适当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也正是在此基础上,很多发达国家安全管理业绩良好的企业都是提出了“零事故”的安全目标,并且做得很好。不过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企业面临的安全问题各不相同而且日新月异,政府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用单一的具体法规或技术标准来实现对所有事故的手段营造一种环境,促进和帮助企业管理层采取适当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来预防事故的发生。
这也正是许多国家正在实施的职业安全的自我规管模式,即政府通过安全与健康法规体系创造一种良好的环境,而企业则在这种环境下通过推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与健康的自我规管。这种模式背后的主要思路是:一方面,谁造成工作中的危险,谁就要负责对工人和波及公众经行保护;另一方面,企业的确可以通过适当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来阻止事故发生。而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对企业没有所有权,所以安全责任不在政府,而在于企业和工人。事实证明,奉行企业自我规管安全管理模式的国家,如欧盟各国以及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企业的安全业绩非常好,而实施自我规管性安全管理制不久的香港特区在安全表现上也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就建筑安全管理而言,工人的安全也是建筑安全保护的最终目标。本着以建筑工人为中心的建筑市场环境中可以看出,工人受雇于承包商,事故都发生于施工阶段,承包商是否采取适当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就决定了事故发生的概率,从而决定了工人是否能受到足够的保护。所以建筑安全管理直接目标应该是通过各种手段,营造良好的法制、市场和文化环境,使承包商能够采取适当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来预防建筑事故的发生。不过这里应该注意正确理解建筑安全管理的直接目标:政府管理目标定位于让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并不意味着只有承包商应该对建筑安全负责,也不意味着只有在施工阶段才需要安全管理,而是表明影响思路,例如让业主负实质安全责任还是通过业主对承包商的影响力来改变承包商的安全行为,让设计人员设计时考虑建筑安全问题是为了让承包商可以更好、更容易地进行安全管理,让工人参与安全管理目标也是为了能够让承包商找到安全管理中的问题所在。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进行安全管理的直接目标,应该是通过各种手段,促使承包商能够采取适当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来预防施工现场伤害事故的发生。
4.2建筑安全监督与管理的策略
4.2.1政府领导与企业管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1993年国务院将原来的“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展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检察、群众监督”。同时,又考虑到许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劳动者不遵守规章制度,违章违纪造成的,所以增加了“劳动者遵章守级”这一条规定。实践证明,这样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企业负责这条原则,最先是由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同志提出,并通过国务院(1993)50号文正式发布。这条原则的确立,进一步完善自1985年以来,我国实行的“国家检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明确了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要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从而改变了以往安全生产工作有国家包办代替,企业不负责任的情况,健全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理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技术干部。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行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和监督检查、考核。
由劳动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实施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国家监察是一种执法监察,主要是监察国家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法规、政策的偏差。它不干预企业内部执行法规、政策的方法、措施和步骤等具体事务,它不能替代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4.2.2企业与施工项目经理部
施工项目经理部是建设工程施工直接管理者,它是管理阶层最先接触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项目经理部的一切管理活动或工作都直接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在企业管理运作基础上,施工项目经理部应该明确其“责、权、利”,企业也应该有一套在国家和建设主管部门之外的企业规定来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的“责、权、利”。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企业应该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细化施工项目经理部在日常活动中的工作重点,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各个职能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施工项目经理部各个职能部门安全责任:
经营核算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和其他劳保费用,专款专用;负责拨给对职工进行
宣传费用。
工程技术部门。在编制下达生产计划时,要考虑工程特点和季节气候条件,合理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对施工生产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负安全责任,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治理尘毒危害等情况,负责制定技术措施。以安全生产全面观点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艺标准、使安全措施贯穿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艺标准的内容里。负责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从技术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要制定相应额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会同劳动、教育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向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参加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因素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技术措施。
物资设备部门。制定安全措施,保证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安全运行对所有现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及一切附件,经常检查其是否齐全、灵敏、有效,并督促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的机械设备,应会同技术部门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新购进的机械、锅炉、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出厂合格证级技术资料的必须完整,使用前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对机、电、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锅炉、受压容器的运行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并签发作业合格证。制止无证上岗、认真贯彻执行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受压容器的安全规程和安全运行制度。对违章作业人员要严肃处理,发生机、电设备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供施工生产使用的一切机具和附件等,在购入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发放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回收后必须检修。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规格标准。负责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劳动保护用品,并向本单位劳动部门使用情况。
监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门卫上岗制度,对来往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协同其他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做好一套完整的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狠抓事故苗头。消除治安灾害事故隐患,重点抓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抢救。查明性质。责任事故由有关部门处理,对性质不明的事故要参与调查,对破坏和破坏嫌疑事故负责追查处理。
项目经理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在项目施工生产全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和设施、设备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承包项目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并加以落实解决。
发生事故,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并认真吸取直接责任。
项目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措施、并付诸实现。
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工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不违章指挥。
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
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作圄条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4.2.3施工项目经理部与施工层
施工项目经理部与施工层是企业里最简单的隶属单元,也是施工活动中最重要的单元之一。施工层是最直接开展施工活动的,为了施工活动的安全顺利有效开展,保障工人的健康安全就成为了项目经理部的责任。在我国目前从事施工活动的工人80%都是农民工,这个阶层的人员,由于文化程度低、素质差、流动性大,所以在管理上就有一定难度。鉴于这种情况,在改善管理体制的同时,提升施工阶层人员的素质,也成为了必不可少的。项目部要在施工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不断对其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养其生产活动安全意识。真正的做到由表及里的改变。要做好这一块的工作应该从加强安全文明教育做起,下面是一些具体措施:
公司教育。新工人在分配到施工队伍之前,必须进行初步的
。新工人入场教育意义和必要性,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的重要性。包括宪法规定,一般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细则。
施工队教育。施工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施工队以后进行的
。
班组教育。岗位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一级教育。
教育手册。教育手册是培训教育的必备资料,是系统性文件。
4.3建筑安全监督与管理的手段
4.3.1法律手段
世界上的建筑安全法规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美国的OSHAct为代表的传统的规范性法规。规范性法规强调法规的强制要求和控制力,要求相关责任者必须严格遵照实施。规范性法规主要考虑材料类型、质量、建设方式和技术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对建筑过程中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方法做了全面描述。我国目前的建筑安全法规从本质上讲也应该属于规范性法规。第二种是以英国的CDM为代表的以绩效为基础的法规。这些以绩效为基础的法规强调个人及它们的责任,它们识别出大范围的健康与安全目标,却并没有规定达到目标的具体细节或措施。这些法律用新的措施和责任来约束项目管理层,这种做法体现了与以前的规范性的方式间的巨大差异。
依靠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综合建筑安全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