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地方上配套规章制度,但已有的法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贯彻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另外,现有的配套法规、规范制定相对滞后、更新不及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安全运行机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之处,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安全规章制度职责不清,管理目标不明确等问题。
第四章 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因素
4.1人的不安全行为与安全事故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反映, 主要表现在身体缺陷、错误行为和违纪违章等三映, 主要表现在身体缺陷、错误行为和违纪违章等三个方面。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 所发生的事故中, 约90% 的原因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 而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又可直接影响人的不安全行为。因为整个劳动过程是依靠人的骨骼肌肉的运动和人的感觉、知觉、思维、意识, 最后表现为人的外在行为过程。但由于存在着如上所述的一些生理和心理缺陷, 都有可能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导致事故, 所以在安全管理中, 一定要把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为关键因素来抓, 在采取对策措施时, 必须针对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影响。
4.2物的不安全状态与安全事故
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表现如设备装置的缺陷、作业场所的缺陷,物质和环境的危险源:如化学危险源、机械方面的危险源、电器方面的危险源和环境方面的危险源等。人的生理、心理状态能适应物质、环境条件, 而物质、环境条件又能满足劳动者生理、心理需要时,则不会产生不安全行为;反之,就可能导致安全伤害事故。
4.3管理的不安全状态与安全事故
管理的原因即事故产生的间接原因,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得以存在的条件。它包括的情况有:技术缺陷,指工艺流程、操作方法存在问题;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或检查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章或不健全,挪用安全措施经费,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教育培训力度不够等。
4.4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与安全事故
不安全的环境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物质基础,是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指的是:自然环境的异常,即岩石、地质、水文、气象的恶劣变异;生产环境不良,即照明、温度、湿度、通风、采光、噪音、振动、空气质量、颜色等方面的缺陷。
第五章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5.1建立健全的安全 和规章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安全管理制度就是规矩,其是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硬性规定,编制安全管理制度不但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也要借鉴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工程项目领导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明确有关安全技术的内容,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以适应安全管理的需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的职责, 建立自身的安全 和管理制度, 针对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研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2提高企业领导对建筑安全生产的认识
企业领导对安全工作有高度的认识,对搞好安全生产至关重要:(1).强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安全培训,使之深人了解和认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树立起只有做到真正的安全生产,才能为企业带来长久的经济效益的思想,从而更加深刻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使之落实到行动中。(2).切实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安全生产与企业资质、安全资质、项目经理资质、工程招投标及企业业绩和领导者的政绩挂钩。(3).加大对安全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罚力度,迫使企业领导者把安全工作真正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树立起“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到行动上时时处处重视安全生产。
5.3加强 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必管”原则、“主管”原则、“第一责任者”原则, 项目部各级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做到“对上级负责、对员工负责、对自己负责”和安全工作“五同时”。定期组织结合工程几点进行 与培训;要做到适时和因人施教,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档案登记工作。由于班组施工人员多为打工的农民工,相应的个人文化素质不高,所以在教育与培训中,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讲述,并进行事例讲解,讲解操作过程中那些是易发生的不安全因素,那些是危害因素,以及如何去防范,在施工现场要用警示牌明示,务必做到实效,切不可走过场。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一定要符合实际情况。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无证操作。
5.4建立和完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国外多年的实践证明,安全状况仅依靠外部法律制度强压的被动做法,其效果有限,要彻底扭转被动局面,必须借助市场经济杠杆的巨大调节作用,通过经济手段来强化安全管理工作。由于职业意外伤害保险包含积极的经济激励机制,因此,职业意外伤害保险是当今世界各,国改善建筑业安全状况的一种最为有效、普遍使用的经济手段。
5.5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
提高对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能力,是全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属于事前控制范畴,安全生产也只有事前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危险源辨识就是要针对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有工序有可能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缺陷,把他们一一找出来,并通过定性定量分析,把那些容易发生的,造成后果严重的列为重大危险源,并制定一系列的卡控措施,尽可能的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在施工项目中人们的不安全行为一般有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挂安全带、电焊作业人员不戴防护面具等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起重设备钢丝绳断丝现象,电线电缆破损裸露,机械传动部位未进行防护等等。所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在进行班前教育的时候,要拿出典型的危险源,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学习,通过现场观摩,让他们知道什么地方,哪些工序存在危险,存在什么样的危险,危险程度如何,以指导他们在遇到类似的情况中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以及怎么干。而且根据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施工人员应该对施工环境存在的危险有知情权,所以在每次班前 的时候,要让施工人员对当天施工的危险情况心中有数,以督促他们按照安全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5.6、严格控制材料机具质量
材料质量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大量安全事故统计表明,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应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严把材料进场质量关,禁止劣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降低因机具及材料质量缺陷引起的安全事故。具体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严把材料机具入场关,材料机具进入现场必须具有质量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明,对于塔吊等设备还应有定期检验报告,严禁不合格的材料和机具流入施工现场;第二,加强对施工机械的保养;第三,在施工现场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技术。
5.7编制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
由于在施工项目中,不确定的因素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特殊性及不可预见性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具有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这样能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
第六章 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法律责任
6.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5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1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4)、(5)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接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6.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6.5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6.6其他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 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费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七章 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基本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建筑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彰显。党中央、国务院、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把它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安全发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
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安全生产是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因素,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设备的运行安全,产品使用的安全,既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稳定需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只有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安全生产管理新思路,减少、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真正搞好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才能让企业立于不败之地,才能推动企业、家庭、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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